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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欺骗过桥资金提供方,过河拆桥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

 锦溪西 2018-05-25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最高院:银行欺骗过桥资金提供方,过河拆桥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


裁判概述

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但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圣源公司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圣源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情摘要:

1、 圣源公司向华融公司借款,借款用途为:偿还其对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由曼哈维公司、明德泉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出具《承诺书》,其内容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圣源公司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

3、 后华融公司向圣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大庆龙江银行没有再向圣源公司发放贷款,导致圣源公司向华融公司的借款无法偿还。

4、 华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庆龙江银行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大庆龙江银行是否应当赔偿华融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院认为:

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含有圣源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向华融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根据案涉《承诺书》内容,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作出其将向圣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圣源公司向华融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华融公司向圣源公司融资清偿在大庆龙江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圣源公司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

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圣源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鉴于圣源公司向华融公司的贷款已经有曼哈维公司、明德泉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二审判令大庆龙江银行在圣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及曼哈维公司、明德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仍不能受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7) 最高法民申2395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6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实务分析:

'倒贷'就是贷款到期,按照银行规定不能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需要'还后再贷';但借款人往往没有完全偿还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借户需要向社会寻求过桥资金(短期借款)归还贷款,再将贷款贷出后偿还'过桥资金';这个过程被称之为'倒贷'。'倒贷'过程中'过桥资金'的安全与否往往取决于能否确保还后继续放贷,因此过桥资金提供方为了安全起见往往要求银行向其提供还后再贷的承诺。银行方之所以会出具相关承诺,一般由两个驱使:1、不良比例考核压力大,为了业绩;2、经济利益驱使。

关于上述银行出具的《放贷承诺函》的性质如何界定?本判例认为如果承诺函内如果明确担保的意思,应当认定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如果承诺函内只有表明承诺放贷,无直接代偿的意思表示,则该放贷承诺书构成普通合同,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依据约定提供资金偿还了贷款,银行'过河拆桥'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的本观点较为合理,笔者赞同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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