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核心依据,除了明文的法律、法规之外,就是PPP合同了。按照目前法律界主流的认识, PPP合同同时包含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双重属性。因此,政府在PPP项目的执行阶段,应该同时行使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笔者重点将PPP项目各阶段政府行使私权的角度,解读实施机构的困境,并提出破解之法。 一、实施机构公权和私权的边界 实施机构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部门,对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就是依据其所掌握的公权力。一般来讲,以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将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力列入PPP合同中,有利于政府方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多头监管。笔者认为,界定实施机构的公权边界其实并不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才能做,凡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做,不可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简单的说,对公权,就是法无授权当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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