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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昵称56192736 2018-05-30

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在招投标环节,存在以下两种“甲供材”现象:

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

(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8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基于此法律规定,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现象的应用范围主要存在与国家投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及应用范围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不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10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主要存在于非国家工程建设领域中,例如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作为发包方时,往往基于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考虑,经常与施工企业签订“甲供材”的工程,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致使实现抵扣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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