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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理解

 巴尔扎克的驴皮 2018-06-01

广州市某路灯互补照明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中起初对风光互补路灯中的关键设备蓄电池和太阳能发电组件板分别提供了三家不同厂家的品牌,随后在招标答疑中对关键材料和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的选取调整为“按原招标文件指定的产品品牌或同等质量及技术参数的其它品牌。”,供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选择;然后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备案、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及送审、公布施工招标最高控制价、施工单位前来投标、进行开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公示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进场施工等程序。但在施工前风光互补路灯的关键设备蓄电池及太阳能发电组件的厂家品牌的报批过程中,施工单位使用国内的其它品牌进行呈报,当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给予拒绝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中的关键设备及主要材料进行呈报时,施工单位提出异议:招标文件答疑中的“按原招标文件指定的产品品牌或同等质量及技术参数的其它品牌。”的要求不符合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招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因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这一句话。
如何理解这一句话呢?让我们先回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于2005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的“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列明某种设备或材料的品牌,并以列明的该种品牌作为参照,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该种品牌的其它品牌。广州市某路灯互补照明工程施工招标中对风光互补路灯中的关键设备铅酸免维护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组件属于新颖技术的设备,市场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招标人各种产品列出了质量可靠的三家供应者或商标,同时在三家参照品牌的后面加上了“或同等质量及技术参数的其它品牌”是符合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招投标法的内容的,同时,在2011年该风光互补照明工程施工招标期间,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7月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2-1)的“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中的“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更是说明了“招标文件指定的产品品牌或同等质量及技术参数的其它品牌。”并未违反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只要呈报的关键材料及主要设备符合设计文件中的参数及技术要求就可以了,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按此要求进行批复,对于这个伪命题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如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为工程中的某设备需提供时速能够达到100Km/h的小轿车,招标文件中则要求小轿车的品牌为宝马某型、奔驰某型和奥迪某型,如只要满足技术要求即可,则施工单位只需提供奇瑞QQ即可,因为奇瑞QQ行驶时速也能够达到100Km/h,同样奇瑞QQ也属于小轿车;其差别所在,由此可见。至于施工单位在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以施工招标文件中某条款存在“缺陷”而拒绝按照招标文件中施工的做法更是不可取,招标时,投标单位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招标法,在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异议部分,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反映渠道及时提出疑问,如认为该标段不适合本单位的投标要求,则应冷静结合本单位的自身条件和实力放弃参与竞标,而不能认为在中标后对没有违法招投标法规的条款提出异议或拒绝执行实施,因为中标视为投标书是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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