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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深度解读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phermit 2018-06-01

【文章导读】

2015年以来,公募基金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之路,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公募产品达到了4419只的历史新高。在满足各类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的同时,为公募管理人在投资、交易、市场、运营、风控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近年来,行业也陆续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稳健运行的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随着机构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的配置力度逐渐加大以及市场偶发性的极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对公募基金行业在制度安排、投资管理、产品设计、风险控制、估值与申赎、应急管理、第三方流动性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思考。

在2017年3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9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作出专门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发展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以问题为导向,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机构主体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流动性新规文件的正式下发也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提出系统性、全面性的要求。

(备注:以下红色字体为解读,黑色字体为原文)

【第一章总则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流动性新规的法律依据,试用范围及总体要求。值得说明的是,流动性新规指的开放式基金包括定期开放型基金。根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开放式基金(含定期开放型)共4022只,规模合计9.39万亿元,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了公募基金行业的主流产品,流动性新规的实施也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管理人内控制度要求和相关岗位设置要求。具体而言:

1. 要求所有开放式基金均要建立压力测试,同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2. 调整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且相关部门与投资部门保持独立。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定期评估,且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的人员需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可以看出,风控合规部门的工作要求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 落实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包括对董事会、经营层、合规负责人、基金经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流浪大叔感悟】

FinTech助力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公募基金行业已形成了由基金经理进行统一流动性安排,渠道与机构销售部门进行资金流向关注,后台运营提供数据监测支持等的业务运作机制。但是,随着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资金流向的变化使得上述工作需要更加缜密与前瞻性。当管理人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后,如何构建结合市场变化以及业务的各类型细分场景,构建科学、信息化程度高的前、中、后台运作流程显得更尤为重要。对于未来,基金管理人需切实在组织架构架构中各司其职,对于公募基金流动性管理进行实质性关注;充分发挥FinTech技术特点,在基金组合管理、流动性压力测试,申赎数据跟踪、客户特性分析等方面大显身手。

第二章 管理人内部控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于个体基金层面,设置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及相关模型,充分考虑基金规模、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压力测试的数据基础应当可靠且及时更新;

(二)建立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反馈机制,测试结果应当运用到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环节;

(三)针对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等;

(四)由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

(五)压力测试工作底稿与风险应对预案应当留存备查。

第八条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体系应当健全有效、权责分明、协调制衡。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对建立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其有效执行承担主要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并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第十条 基金经理应当对所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基金经理从事开放式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基金经理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并与其薪酬奖励挂钩。

【第三章产品设计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开放式基金在产品设计阶段的新要求。具体而言:

1. 产品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专门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至少督察长签字。

2. 对于主要投资于流动受限的品种是,不得采用开放式形式,对于投资定增的基金影响较大。

3. 机构定制型基金需采取定开发起式形式,与3.17新政要求相同,目前各家基金公司也已经参照该条要求在具体执行了。

【流浪大叔感悟】

根据投资者类型,更加科学的进行产品创设,充分发挥产品与投资、风控、运营的纽带作用。在产品设计中需要更加细化的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属性、风险偏好与流动性要求,从投资策略安排、产品申赎机制安排、估值技术选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等方面充分论证,进行更加全面的进行产品设计。

第三章 产品设计

第十二条(开放式设计基本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产品的初始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拟实施开放式运作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投资策略应当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前述要求形成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至少经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评估签字后,在基金注册申请时予以提交。

第十三条 对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基金,应当采用开放式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 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投资交易限制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在投资交易端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

1. 进一步强调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要求。在原有“双十”投资限制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流通股的比例限制。其中,15%限制的开放式基金包含定期开放式基金,30%限制中的全部投资组合包含公募基金、专户、年金、社保、养老金等。

2. 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其中流通受限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停牌股票、流通受限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债务违约无法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明确了逆回购的交易风险管理。目前债券回购交易主要是质押式回购,新规要求加强对逆回购交易对手的准入及交易额度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4. 明确了现金管理类资管的范围,规定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不算现金类头寸。

【流浪大叔感悟】

多维度从投资管理角度提升公募基金流动性,持续化解业务风险。对于投资集中度与流通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需要在投资交易系统增加相关阈值的设置;对于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需要更加量化与可执行的流程作匹配;对于投资头寸管理,禁用在途资金,再一次被重申,资金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对结算效率的要求会更高。

第四章 投资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开放式基金资金头寸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计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现金类资产范围。

【第五章申购与赎回管理点评】

上一章节是从投资交易角度来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本章主要从运营角度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

1. 强化投资者集中度管理,严防委外定制基金。3.17新政已明确规定,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占比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 要求每日评估可变现资产,后文专门对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行了定义。

3. 适时启动巨额赎回机制,审慎接受并确认赎回申请。

【流浪大叔感悟】

丰富运营处理场景,细化信息披露,提升运营流程化、风控化与信息化水平。近年来,随着公募基金中机构投资者比例的增加,大额的资金进出会对基金净值产生较大的波动。由此,在完善与申购赎回相关条款的信息披露、系统化的进行组合流动性测算、及时的申赎情况跟踪与充分的应急预案准备显得尤为必要。截至目前,公募基金合同中虽有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条款表述,但实际案例少之又少。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存量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会更科学的进行流动性与申购赎回安排,提升公司各板块的联动力度,与科学运营水平。

第五章 申购与赎回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基金品种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并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除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还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点评】

本章主要是多渠道、多工具以确定赎回流动性。具体而言:

1、可充分利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应对赎回申请。其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四项措施已经在现有基金合同有所体现,但是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则属于行业的首次尝试,具体规则及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

2.各种管理工具主要是为了提高基金管理人的应急处理能力,在极端情况下,确保投资人的利益。

【流浪大叔感悟】

引入摆动定价,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实际上现有基金合同中已有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条款,本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短期赎回费实际上可理解为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2009.12.14公布)的一个补充约束;暂停基金估值工具明确,在50%以上资产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应暂停估值;摆动定价是继在欧洲市场获得广泛认可后,SEC首次公开支持并推荐业界采用的定价机制。摆动定价机制的核心旨在通过由申赎份额的持有人承担申赎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成本,缓解持有人申赎行为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的摊薄。详细可参见基金业协会专题报道《【声音】第33期: 应对开放式基金频繁申赎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长期投资者利益受损——摆动定价机制连载系列之推出背景及工作原理介绍》

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收取短期赎回费;

(五)暂停基金估值;

(六)摆动定价;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围绕前述工具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制定清晰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前述第(一)、(二)、(三)项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业务,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业务管理。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五条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应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点评】

本章进一步增加了有关流动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流动性新规要求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披露流动性风险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投资者集中度情况进行披露。

【流浪大叔感悟】

在公募基金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充分进行流动性风险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提升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水平。随着公募基金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市场场景的多样化,让投资者从不同的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到所投资产品的特点,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一次性的还是定期的信息披露公告,都会在不同角度,提升投资者与投资品的匹配程度。更细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增加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工作量,但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也为管理人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的各种运作安排,提供了可能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以便投资者了解其自身的流动性偏好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匹配情况。

(一)基金发售过程中,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发售文件中披露以下信息: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二)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点评】

  本章是设立专门章节对货币基金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而言:

1. 新增机构类货币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同时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来调整投资范围大幅以及强制收取赎回费。该条要求对于机构定制类货币基金影响较多,甚至该条要求可能使得机构不会单独定会机构类货币基金。而是进行拼单处理。

2. 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目前2017年下半年,随着股债双杀背景及货币收益走高,货币基金成为了零售及机构的重要配置工具,货币基金规模快速增加。该条要求确保了管理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覆盖水平相匹配。

3. 货币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资产不超过10%,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比例为5%,正式稿进行了修改,提高到10%。

4. 对于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限制进行了细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化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限制。

【流浪大叔感悟】

谈起货币市场基金的新规定,不得不提起美国的改革经验,美国在08年金融危机中货币市场基金面临着重大流动性风险,对此,其改革方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2008年因雷曼兄弟倒闭,导致其发行的短期票据无法兑付,进而引发机构投资者对货币基金的恐慌式赎回。对此美国证监会开启了对货币基金的持续改革之路。在2010年之后进行首次改革,其主要方向就是通过提升资产评级和降低基金久期等方式,来减少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第八章 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新设货币市场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情形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中国证监会可结合基金管理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申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前述倍数,实施差别化措施。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二)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因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应当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被动超过比例限制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第三十五条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十章附则点评】

本章主要对流动性受限资产、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了解释,同时,对存续基金实行了新老划断,进行了过渡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如何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20%的比例加速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相关释义如下:

(一)第十六条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第三十二条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第二十条所述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具体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三)第二十五条所述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限制。

(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

(六)基金管理人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人新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开放式基金,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调整期限,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设定。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并自下个月起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三)存续基金拟变更为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二十八条约定基金品种的,应当依法履行更新注册等程序。

本规定施行前,单一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已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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