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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论中国古代监察制的不独立性(二)

 风舞猿 2018-06-01



四、对监察官员人格的考察


   

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时,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视,这就是监察官员的人格。退一步说,即使法定制度规定了监察制的独立性,但是如果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那么监察制的独立性也同样不复存在。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与现代意义的官僚制貌似相同,其实有本质的区别。官僚制的英文是bureaucracy,本意指实施管理的社会行政机构,也常常被翻译为“科层制”,这样也许会少一些误解。现代官僚制的突出特征是其工具合理性,一方面现代行政体制具有法律规定的、从形式上可以表达和区分的结构和权限。另一方面,它把技术效率置于首位,严格和准确地服从制度的法定目标。因此,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理性化、非人格化,不允许工作人员参与政治,办理任何事务均需公正,保持无恶无好的情感中立态度。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首先是社会等级制度,其次是政治制度,最后才是行政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僚集团,既是处于社会最高一层的特权等级,又是一个政治组织。所以中国古代的官僚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充满了人格化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斗争和复杂的政治背景。在监察制的运行中,当然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的官僚每人都有一张关系网,其中的关系有亲属的、同乡的、同年的,座主门生的等等,结成层层社会的或政治的关系网络。从中央到地方,盘根错节。关系网中的官僚互相关照,互相提携,互相利用,互相交换权力,互相包庇。网网相连,使官僚结成一个整体。没有关系网,官僚则难以生存。除了一般的关系网,官僚往往还有对自己利益更为重要的关系,对权臣和上级官员的投靠和依附。御史也不例外。如明代魏忠贤的干儿义孙中有些最亲近者,号称“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其中首领多为科道官,如崔呈秀、倪文焕、石三畏、王绍徽、霍维华等,崔呈秀夜入魏宅“叩头涕泣,乞为养子”,是魏的一条最忠实的走狗。唐代郭霸以谄谀干太后,当上监察御史。他为了讨好上司,竟然尝其粪便,“中丞魏元忠病,霸往问之,因尝其粪,喜曰‘大夫粪甘则可忧,今苦,无伤也。’”这种极端卑劣的人品虽然不是各代各朝监察官员中普遍具有的,但在监察工作中依附权臣则是普遍现象。史书中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记载:“某某希某某旨”。如唐代御史大夫李承嘉劾奏桓彦范,史载“承嘉希【武】三思旨。”北宋御史韩续“希宰相旨,请书【范】仲淹朋党。”“又元祐年间“台谏诸人皆希合【司马】光意,以求进用。”南宋韩胄专权时,“言路皆侂胄之党”,“时台谏迎合侂胄意”弹劾朝中异己者多人。对于权臣的旨意,一般监察官是不敢违抗的,甚至连纳贿的规矩也不敢不服从,没钱借贷也要给。如明代刘瑾纳贿,“科道出使归,例有重贿。给事中周爚勘事归,淮安知府赵俊许货千金,既而不与,爚计无所出,至桃源自刎死。”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了监察官员的人格不独立,当然也充分说明了监察制的不独立。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员和其他行政、司法等系统的官员,身份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频繁地在不同等级、不同系统的职位上流动,监察官的职位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们的个人命运,任免、升降,都掌握在权臣及其他大员手中。他们只有去迎合、去依附、去投靠,除此外再无其他的能力把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得罪了谁,或被贬官,或遭体罚,甚至性命难保。一个人的利益乃至身家性命都在别人手中掌握着,这个人必然不可能有什么独立的人格,他的所作所为,必然处处体现着别人的意愿。事情的另一面,则是他在顺从别人意愿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丧失的当然是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的公正。如明成祖时,御史陈瑛“为都御史数年,所论劾勋戚、大臣十余人,皆阴希帝指。”表面看起来是按照皇帝意旨办的,但进一步考察就可发现,陈瑛更多地是借皇权以扩充个人权力,借残酷打击他人来树自己的声威。他办理胡闰之狱时,“所籍数百家,号冤声彻天,两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惨,谓人曰:‘不以叛逆处此辈,则吾等无名。’”在中国古代,岂止是监察官员,可以说一切官员都没有独立的人格。这种可悲的状况,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有专文详论。

   

总之,仅监察官员人格不独立这一因素,就足已使监察制丧失了独立性。

 

    

五、对“皇权控制下独立性”的考察

 

   

前面论述了中国古代监察制没有独立性的理由和事实。那么退一步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的独立性是相对独立性,是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在很多关于中国古代监察制的论著中,都有这种提法,如:古代监察制以专制王权为中枢;监察制以服膺皇权为最高原则;监察官为维护皇权而监察百官,是天子耳目之任等等。

   

其实,在这些提法的背后,都有一个未经论证的前提,这就是在中国古代,皇帝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是绝对有效和无条件的。这种关于皇帝权力的神话,多年来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定理。然而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多数皇帝或是昏庸无能,或是不理政事,多将朝政大权交给宠臣掌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皇位都难保。在这些情况下,皇帝不可能控制监察制。例如宋代理宗所宠信的宦官董宋臣,交通贿赂,结党弄权十余年,“作芙蓉阁、香兰亭宫中,进倡优傀儡,以奉帝为游燕。窃弄权柄。台臣有言之者,帝宣谕去之,谓之‘节贴’。”使得“宋臣十余年来声焰薰灼,其力能去台谏、排大臣。”理宗后来又宠信贾似道,贾之权力比董宋臣更基,权倾理宗、度宗、恭帝三朝,“凡台谏弹劾,诸司荐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关白不敢行。”监察制已完全置于权臣的操纵之中。如果说理宗度宗只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那么强权皇帝是否能够完全控制监察制并保证监察制的独立性呢?清代刊乾隆皇帝可谓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强权皇帝,但是他信用的重臣和珅也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大贪官。和珅执掌朝政二十余年,掌握了各方面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监察权。和珅不仅打击弹劾自己贪污腐败罪行的御史,而且把持御史的选任大权。从历代的大量史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是强权皇帝还是昏庸无能的皇帝,都不能绝对有效地控制监察制。

   

有些学者在论及中国古代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时,都认为监察官员会不顾行政官员的干扰和阻挠、甚至敢于摆脱顶头上司的控制,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也是皇帝控制监察制的一个基础。为了证明这一论点,便经常引用唐代的一个事例。《大唐新语》的《持法》栏目中记载:“李承嘉为御史大夫,谓诸御史曰:‘公等奏事,须报承嘉知;不然,无妄闻也。’诸御史悉不禀之。承嘉厉而复言。监察萧至忠徐进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谘耶?’承嘉无以对。”仅凭这段文字和所处的栏目,的确给人以御史刚直不阿,独立自主办事的印象。这件事在《新唐书》中也有记载。然而在新旧唐书中,还记载了这一“独立性”行为的背后隐藏着的御史不独立甚至依附权贵的复杂背景。《旧唐书·萧至忠传》记载:“神龙初,武三思擅权,至忠附之,自吏部员外郎擢拜御史中丞,迁吏部侍郎,仍兼御史中丞。恃武三思势,掌选无所忌惮,请谒杜绝,威风大行。”纵观萧至忠的一生,既有弹劾众多官员使“百寮震恐”等貌似独立性的表现,而更多的则是依附权贵的行为。最初依附武三思;武三思败后便投靠韦后,并与韦氏结成儿女亲家;韦氏败后被贬为外官,又立即投靠太平公主,得以官复原职并参与谋反。最后,因太平公主事败,“至忠遁入南山。数日,捕诛之,籍其家。”“及籍没,珍宝不可计”,“及籍没,财帛甚丰,由是顿绝声望矣。”可见这一事例的真实全面的情况,不但不能说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具有皇权控制下的独立性,反而说明了监察官员往往并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首先是权臣对监察制重视的程度远远超过皇帝。因为监察制是直接针对官僚的,尤其是权臣,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监察制对于皇帝和权臣,其重要性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历代皇帝并不都重视控制监察制,但历来权臣没有不尽力去抓监察制控制权的。纵观历代监察官员的任免,基本上都由权臣重臣所决定。皇帝亲自决定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宋代韩侂胄地位不稳时,有人向他献计“惟有用台谏耳”。韩再问怎么办,答“御笔批出是也”。“于是言路皆侂胄之党。”如果权臣不能在任免中从根本上控制监察官的行为,在监察过程中,也能有效地阻止和破坏。因为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得情报,比皇帝更了解监察制运行的背景以便掌握关键环节,随时阻止反对派官员的弹劾。例如严嵩将其党羽赵文华安插在通政司掌管奏章,王宗茂弹劾严嵩八大罪,通政司赵文华密以示嵩,留数日始上。嵩得豫为地,遂以诬大臣谪平阳县丞。”又如明代左副都英御史杨涟弹劾魏忠贤,“劾忠贤二十四大罪。疏上,忠贤大惧”,便跑到皇上面前哭泣,并且要辞掉东厂的职务,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则在一旁协助他哄骗皇帝,读杨涟的奏章时,“帝命体乾诵之,置疏中切要语不读,涟遂得谴。”“帝懵然不辨也”。杨涟知道这一情况,“涟愈愤,拟对仗复劾之,忠贤詷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阉数百人衷甲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至。”最后杨涟不仅没有弹劾成,反而被魏忠贤诬陷下狱,酷法拷讯,迫害致死。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员为了保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对权臣的依附和投靠往往超过了对皇帝的忠。如明代杨继盛上疏弹劾严嵩时所说“群臣感嵩甚于感陛下,畏嵩甚于畏陛下。”监察官员在工作中不能不考虑到这一问题,这必然影响他们的意志和行为。这也是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监察制的原因之一。

   

当然,并不是说皇帝对于监察制不起任何作用。这里旨在说明,皇权对监察制的控制并非绝对有效,且往往不如权臣。这主要因为监察制是在整个官僚系统中运行的,而权臣正是掌握官僚系统中各种实际权力的人。退一步说,即使皇帝能够控制监察制,也不能保证监察制独立于权臣及其他官僚。因为一般来讲,权臣就是皇帝的宠臣,皇帝控制监察制往往对权臣有利,更助长了他们的权势和不法行为。大量的史料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没有忽视皇帝和权臣的关系,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简便的逻辑推理:监察制如果不能独立于皇帝,也就必然不能独立于权臣等官僚;只有独立于皇帝,才能独立于官僚,才能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说,所谓相对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等,不是单纯的现代意义的监察机构,在其行使监察权力时,也不能独立于监察对象,反而往往成为官僚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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