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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谈Pre

 下阳之冬 2018-06-05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根据cnabs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12月,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规模已达到18,514.12亿元,各类创新层出不穷。伴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在ABS产业链条中的各个参与方或为了获取溢价、或为了提高投融资效率,开始逐渐向整个产业链条的上下游拓展。向下拓展即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参与方可通过ABS产品的交易获取收益;向上拓展则介入了ABS基础资产的形成阶段,参与方可通过协助基础资产的形成及ABS的再融资实现利差,这就形成了所谓的Pre-ABS业务。

一、认识Pre-ABS

Pre-ABS是国人自创的词汇,所谓“Pre-”是前置、预先的意思,Pre-ABS作为整个ABS投融资流程中的上游业务链条,是指在ABS开展前需预先完成的工作,即形成基础资产。而Pre-ABS投资是指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形成基础资产提供资金,并以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作为回款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是基于后续发行ABS的前提而进行的融资,原始权益人获得融资后形成一定规模的基础资产,并在公开市场或者是私募市场上将基础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偿还Pre-ABS环节的融资。

Pre-ABS的发起时间往往是正式发行ABS产品之前的几个月,小编从资金期限、资金杠杆、资金沉淀、还款来源及资金和资产的前后关系等几个维度比较Pre-ABS和ABS的区别,详见下表:

通过上表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Pre-ABS实质上是ABS业务的一笔过桥资金,是投资方基于融资人(原始权益人)或其担保方“主体信用”而发放的一笔信用贷款。目前资金提供方包括信托、Pre-ABS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以及众筹产品等,提供过桥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直接或者通过资管计划等通道发放非标贷款,信托通过结构化产品发放贷款,券商或者基金资管募集资金投放等,其中结构化信托的形式最为常见。据市场公开信息,目前已有中建投信托、兴业信托、浙金信托、万向信托、中航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了Pre-ABS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Pre-ABS的资产端特征

首先,待形成资产需要具备相对较高的收益,因为Pre-ABS主要通过ABS发行后的再融资实现套利,因此必须留给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利差空间;其次,由于Pre-ABS业务的核心是资产方生成资产并将其转出融资,资产方需具备较强的独立创造资产的能力,并且能可持续运营与维护基础资产;此外,资产方需要满足一定的主体信用评级要求,由于Pre-ABS其本质上是过桥融资,到一定期限之后,需要实现安全退出,若ABS发行失败或发行周期过长,则原始权益人的回购是实现过桥资金退出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关注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以保障Pre-ABS其资金的安全退出。

三、Pre-ABS的应用领域

基于上述Pre-ABS的资产端特征,当下Pre-ABS业务主要介入两大领域,一个是融资租赁领域,一个是消费金融领域。融资租赁及消费金融行业均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行业,行业规模增长速度十分可观。然而这两大行业的企业普遍陷入资产创造能力强,资金实力弱的困境,限制了其规模的扩大,主要是因为这两大企业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资金来源于股东和银行贷款。自2014年交易所ABS改为备案+负面清单制度后,ABS逐渐成为这两大行业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ABS和消费金融ABS的蓬勃发展也促进了这两个行业Pre-ABS业务的兴起。目前,在市场上已开展的Pre-ABS项目基本投向租赁类和消费类两大领域,此类项目普遍以结构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载体。如中建投已有6单Pre-ABS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落地,均投向租赁类ABS项目。浙金信托发行了“浙金·易鑫租赁Pre-ABS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易鑫租赁发放信托贷款,易鑫租赁将该款项用于向消费者发放租赁款,形成债权作为ABS的底层资产。

此外,2017年3月,德邦证券联合江苏银行发起设立了国内首个消费金融ABS创新投资基金——“江苏银行-德邦证券消费金融ABS创新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0亿元,以Pre-ABS投资和夹层投资作为主要投资标的。一方面,在基础资产形成的初期阶段,该基金以Pre-ABS的形成参与其中,把控筛选资产、制定风控标准、搭建产品结构等各个环节,在ABS挂牌发行后,获取基础资产和ABS发行价格之间的利差收益;另一方面,在ABS产品发行阶段,该基金直接投资资产夹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充分发掘ABS夹层投资价值。该基金依托江苏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先发优势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借助德邦证券在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领域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以及优秀的风险把控能力,实现优势互补,深度挖掘消费金融生态价值。

小编总结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载体的Pre-ABS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由于消费金融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投放的基础资产特征不同,前者是笔数多,金额小,集中度低而相似性较高,而后者笔数较少、金额较大且每笔资产差异性较大,这就导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Pre-ABS的运作模式略有不同。消费金融Pre-ABS项目一般采用“先款后投”的模式,即信托计划先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融资人在信托计划层面完成对借款人的筛选并向其发放消费贷款,形成借款债权,然后再将债权质押到Pre-ABS的信托计划。而对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由于预投放的基础资产笔数较少,金额较大,一般采用“先投后款”,即融资租赁公司先明确拟投放的基础资产,然后再通过信托计划引入Pre-ABS的过桥资金,形成基础资产。因此,在Pre-AB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拟投放基础资产的特征,选择最合适的操作模式,扩大基础资产规模,高效盘活存量资产,为ABS产品顺利发行形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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