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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铁法院:首起“七人制”合议庭环保公益诉讼助推新法实施|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6-06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前  言


江苏徐州农民张某擅自开采矿山,留下巨大水坑。这起获利金额仅40万元的案件,为何法院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理?


据该案审判长、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专职委员孟源称,这起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这一热点问题,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以,该院利用“世界环境日”的契机,贯彻4月份正式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采用7人合议庭,引入4名陪审员。


(图片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详情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雇佣李某、王某等人驾驶挖掘机擅自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毛庄村野姚山非法开采页岩并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盗挖矿山遗留下一个巨大水坑,经过测量,坑口东西长90米,南北长80米,平均深度为50米。坑内常年积水,水深约5米,坡度陡峭。


据专家称,受雨水冲刷水土流失,容易发生崩塌等地质灾害。


(图片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开采页岩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当地地质环境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遂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予以修复或赔偿因其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地质破坏的修复费用144.83万元及鉴定费用1万元。


助推新法实施


首起七人制合议庭环保公益诉讼助推新法实施


4月27日起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分别规定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全程化参与审理促进人民陪审员作用实质性发挥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按照《人民陪审员法》七人制合议庭人员结构、人民陪审员抽选规定及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要求,徐铁法院对四名人民陪审员的确定,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随机抽取,二是注意人民陪审员专业的合理性,从专家陪审员中随机抽选两名陪审员,以保证环资审判的专业化需求。


七人制合议庭确定后,法院及时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件情况,多次召集人民陪审员进行案情研商,两次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让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场地回填、恢复原状”及被告人张某提出的“因地制宜、重构生态环境”两方案的内容;为更好地熟悉案发现场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环境修复方案,法官先后两次与人民陪审员赴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修复方案的确定现场勘查研究。


(图片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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