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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来:《论语·颜渊》0010

 爱雅阁 2018-06-08

{12.9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1】鲁哀公非不欲有所作为也,非不欲国泰民安也,然而,在位二十七载,虽屡次问政于孔子及弟子,贵在闻而后能自正且躬行。人之为君、为主、为长者,孰不欲国泰民安、家和业兴,然而不问圣贤君子之道,或虽闻之而不用心于自正躬行,亦何益哉?

《论语》于首篇《学而》称“有若”为“有子”,此篇何以径称为“有若”也?前既言哀公,则对君而言,故称其名,礼敬于君也。西伯侯之事纣也,必居仁、由义、执礼;武王之伐纣也,心在于救民,而非在于伐纣。哀公德不及王,然亦非纣。君子事君,敬而忠也。

有子学于夫子,非惟其相貌似夫子,其言亦貌似夫子。其德行虽未至于圣人之境,亦可谓知道、遵道之贤哲。哀公所问者,非问“政”也,乃问“事”也。然而,事涉家国天下,君子之答必以“政”。能“自正正人”之“事”,方可谓之“政事”。

学习《论语》此章,仅从“哀公问于有若”,即可有所得。“博学之”,谓学必以正通达上下左右也;“审问之”,谓审慎自问而不轻易放过也;“慎思之”,谓既诚且敬而入于己心也;“明辨之”,谓自我辨明是非、偏正、诚伪也;“笃行之”,谓坚守而躬行也。

学习经典,而字斟句酌,以求其义,“为学日益”也;得之于心,行之自然,不假思索,“为道日损”也。己心未正者,若“从心所欲”,必不能“不逾矩”,故须诚敬学习经典以自正也;由学而能觉,由觉而能悟,然后可以言及“为道”也。

2】哀公问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所谓“年饥”,是五谷不熟而不能丰登也;所谓“用不足”,是国库空虚而财物不足以行其国事也;所谓“如之何”,是哀公欲知如何能使其“用”可“足”也。朱子曰:“公意盖欲加赋以足用也。”此言有所不妥。

天下之人,生来皆已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鲁哀公岂能不知“加赋”之不仁不义且不智?是故,当其“用不足”之时,其心思既在于“用足”之上,则意欲使人出一两全其美之计谋:既不必“加赋”,又可解“用不足”之患。

倘若无计可出,则或以“不得已”为借口而“加赋”,如此,则求“用足”之意蒙蔽其“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从而失其“仁”矣。倘若他人所出之计为“加赋”,则如借梯上楼,虽由此而导致盘剥庶民,似乎罪亦不在我矣。噫!仁心由此而失矣。

此问既在《论语》之中,则不宜以史实论之。江希张先生曰,鲁国之贫,是三桓中饱私囊,从而导致国库空虚,国用不足,非在赋税之轻重。此是江先生由此章而推演其义,非谓此章之宗旨。此章既言“年饥”,是单就歉收之年而言也。

然而,“用不足”未必单在歉收之年,虽平常之年,乃至丰收之年,未必无“用不足”之情。何也?倘若心思但在“国用”之上,而不及“民用”,则必不尚“仁义”而崇尚“利益”。“欲望”必由“利益”牵连而出,由此而后难免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欲壑难填矣。

3】有子对曰:“盍彻乎?”其意谓“何不施行彻法?”何谓“彻法”?取其收成十分之一以为“国用”,留十分之九以为“民用”也。“彻法”源于“井田制”,然而,并非限于“井田制”。“井田制”,是天地分配之法;“彻法”,是制订税率之法。

是故,“井田制”可以采用“彻法”,但非“井田制”,亦可采用“彻法”。何以谓之“彻”?《说文解字》曰:“彻,通也。从彳(音赤),从攴(音扑),从育。”由此而言,“从彳”则可通行,“从攴”则有规矩,“从育”则无不可以由此而得以生存繁衍也。

是故,“彻法”既行,则君臣民各得其所应得,可谓通彻于上下也。“彻法”如何实行?以西周“井田制”为例,每一成年男子为一家,一家各得田地百亩,八家共耕九百亩,其中一百亩为公田,各得之一百亩为私田,通力合作而耕种收获,公田所收者悉为“国用”。

“彻法”,又称“什一税”,即取所收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如上所述,则可谓“九分之一”为赋税矣,何以称之为“什一税”?各家又于公田各得二亩半以为农忙时之住宅,另加二亩半以为闲暇时之住宅,住宅不缴纳赋税,合计之则惟有“十分之一”为赋税。

“彻法”不仅可以用之于农夫,且可以用之于工匠、商贾,是可以通行之税法。北宋陈祥道先生曰:“什一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少乎什一則大貉小貉”其意谓多于此者则“民用”不足,少于此者则“国用”不足。故有子以“彻法”对哀公之问。

4】哀公闻有子之言,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其意谓:吾取十分之二意谓赋税,尚且国用不足,何以使吾减少至于十分之一也?当时,鲁哀公之税法,已可谓“什二法”,按其语意,欲再提高税率,增加税收,而有子竟告之以降低税率。

有子何以告之以“彻法”?一者,“彻法”之税率兼顾“民用”与“国用”,乃是天下中正之法。再者,“彻法”实行,则丰年与歉年所收之多寡不同,所缴纳之赋税亦因之而不同,丰年则君与民同甘,歉年则君与民共苦。此外,耕种者先公后私,且耕种与收获互助。

朱子曰:有若请但专行彻法,欲公节用以厚民也。”此言有所未妥。何也?有子但言赋税之正道而已,而非意在进诤谏之言而使哀公“节用以厚民”。若谓“节用”,则但言减赋即可;若谓“厚民”,则宜建议“仁政”;且有子未必是哀公之臣,无诤谏之权责。

无论“加赋”或“减赋”,皆可谓计较税率之高低,亦即计较获利之多少而已,终究不合于“君子喻于义”,却如“小人喻于利”。有子之言,从“义”而言也,其“义”何在?君臣民本为一体,君子非惟为君,非惟为民,但依据“仁义”而已。

有子所言,以小人观之,必谓之迂腐之极,必以为无才无能。非圣贤君子之道不能使小人知晓,但小人蔽于利则无法知晓也。若用小人之法,则无外乎巧立名目而加赋,或不必巧立名目而加赋,前者自欺欺人,后者误君误民,虽未必出于有意,而其结果必致祸国殃民。

5】有子再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此言即行“彻法”之义所在。君主为政之道,《论语·为政》篇首章已然明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其所据之“德”,即仁义礼智信也,而五常之中,以仁为本。

“彻法”之所以是天下中正之法,在于可以体现君主之“仁德”,可以落实为“仁政”。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一旦君主“以利为利”而不计于“仁义”,则虽能使庶民富裕,而难免导致民风浇薄、身心不安;至若损民利国,则必失民心。

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言但能百姓富足,则按“彻法”而君之用亦必可足;所谓“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言若遇歉收之“饥年”,因“国用不足”而加赋,对百姓生计而言,犹如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纵能一时解除“国用不足”之患,而后却难以为继矣。

若行“彻法”,则虽遭遇歉收之“饥年”,“民用”固然不足,赋税亦因歉收而减少,“国用”亦不足,然而,君主不因“国用不足”而加赋,则不至于虐民害物、失去民心。以“仁心”而行“仁政”,则非惟不失民心,且可获信于民,民亦可立其信。

有子此言,虽不可谓之错,然后,亦可谓貌似夫子之言,实则尚有不及。何也?从“百姓足不足”与“君足不足”而言,亦有从利害计较之嫌。若是发乎“仁德”而行“仁政”,则惟有“仁义”而已,不必言及“足不足”矣。为“国用足”而行“彻法”,亦貌似“仁政”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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