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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八股】离婚三十六计之九:隔岸观火

 lgzlawyer 2018-06-09

                                                                                               ——小白


离婚三十六计之九:隔岸观火

原文

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孙子.军争篇》

释义

对方内部矛盾趋于激化和表面化,秩序混乱。这时,我方一定要静静等待对方发生严重的问题。等对方内部矛盾激化,势必是消灭对方的好时机。这就是豫卦的原理:能够顺应时机而行动,就会得到好的结果。


婚外情取证,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证明有婚外情不易,证明有非法同居行为更不易,而要证明重婚的犯罪事实更是难上加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婚外情取证以及一方存在过错对财产分割造成的影响有很大的误解,常见的误解在于:

1. 一方有婚外情,在离婚时就应该少分很多财产;

2. 一方有婚外情,就应该向对方赔偿;

3. 一方婚外情有了非婚生子,就构成了重婚;

4. 法院应该到居委会调查证明一方存在非法同居的情况。


事实上,在婚外情取证、甚至在构成同居、重婚的取证上,即使当事人借助于外力(如调查公司),能达到收集有效证据、使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成功率不高,大部分案例最后都不了了之,或是象征性地对无过错方有一个“照顾”。而对于某些个别案件,结合当事人的性格和案件实际,采用一些灵活措施,取得案件主动,还是完全可能做到的。2007年,笔者接受张兰(化名)的委托,在其与李备(化名)离婚纠纷一案中,采用了“隔岸观火”的战略,最终将重婚的李备送上了法庭,使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弃妻抛子重婚玩火自焚

隔岸观火顺势巩固证据

2007年4月的某一天,张兰到我的办公室咨询。我一进会议室,她就问我:“你们做律师,怕得罪人么?”


我一愣,觉得这个问题不好回答,问她:“您是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律师帮助?”


张兰眼圈一红,眼泪差点儿掉下来:“我和女儿现在快没办法活了,没有人能帮得了我们,那个没良心的花钱把所有的关系都搞定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啦!”


“您别急,慢慢讲”,我一边安慰,一边递过纸巾让张兰擦擦眼泪。


原来,张兰和李备1996年结婚,是自由恋爱。刚结婚那阵儿,二口子早上一起上班,晚上一起下班做饭做菜,夫妻感情还不错。可随着李备的公司生意日益兴隆和收入的增加,李备回家的时间越来越不正常。开始还是越来越晚,后来干脆就彻夜不归。即使在家,也对张兰爱理不理、态度冷淡,家里大事小事不关心,甚至孩子生病也不在意,觉得都是“小事儿”,抵不过他的“大事儿”。


2003年5月,双方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这一次,李备对张兰大打出手,吓得女儿躲在一边大哭。张兰后来到医院做了检查,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这一次以后,李备几乎一星期才回家一两次,而且每次都是回来了就睡,睡醒了就走,甚至是回来了不到十分钟,拿点儿衣物就走人。考虑到女儿还小,张兰不愿意离婚,总是想着得过且过,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过去了。


2005年9月,李备回来后,又因为张兰询问他住在哪里而显得不耐烦,并因为不想管女儿学习成绩的问题而被张兰数落了几句。不料,张兰的几句埋怨可捅了马蜂窝,立即又遭到李备的一顿暴打。张兰多处被打得淤青红肿,实在无奈,被迫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开庭过程中,李备虽然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张兰的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并且,张兰在诉讼中不仅发现李备对于离婚早有准备,而且早已与第三者同居,并在松江购买了别墅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与第三者有了一个小男孩。李备不仅转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利用威胁、利诱等办法恐吓张兰的证人并制造伪证,甚至法官也表态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处理不了这么多的法律关系争议,需要另外提起N个诉讼才能解决共同财产争议。就李备的重婚问题,张兰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面临证据不足、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现状,张兰无奈地撤回了离婚诉讼。


撤回诉讼后,张兰心有不甘,又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给予帮助。


在分析了张兰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这个案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认真准备:

第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涉及到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的经营利润、李备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李备在郊区购买别墅的实际产权人情况等等。


第二项,是关于李备是否构成重婚的认定和取证工作。


律师认为,由于李备离婚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加之很多共同财产的处理都要涉及到第三人,都不可能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得到处理。因此,如果想一下子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不是很现实。

听到这里,律师给张兰出了一个“隔岸观火”的主意,告诉张兰,从现在开始,在与李备接触过程中,要表现出一副失望、没有信心、怨天尤人的姿态,甚至可以委托中间人“低三下四”地“哀求”李备“可怜”一下张兰母女,好像显得没有办法了,让李备继续“玩儿火”,不加防范,张兰再收集李备重婚的相关证据,在机会成熟之时,再采取措施,通过追究李备的重婚罪给予李备压力,达到财产合理分割的目的。


实践证明,这招儿果然奏效,在张兰“低调”处理并委托中间人向李备“乞求”和谈方案后,李备气焰更加嚣张,李备告诉中间人,声称自己“公检法都有人,如果不是可怜张兰,张兰一分钱都分不到!”这还不算,李备干脆把第三者张某和与张某的私生子接到市区的房子里共同居住,周末还将张某和私生子接到父母家里团聚。


在与李备低姿态周旋过程中,张兰调取了大量证据,包括李备与张某在某别墅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门卫、邻居的证言录音、李备与张某、私生子三个人一起亲昵在外的照片、私生子叫李备爸爸的录像、李备与张某每周末抱孩子去李备父母家共进晚餐的证言、音像资料、私生子出生证记载李备为父亲的证明、产科家属谈话意见备案材料等等。


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精心取证准备,张兰见取证基本成熟,再次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公安机关迟迟不给结论。张兰又求助于上海市妇联的帮助。看到诸多证据,上海市妇联相关部门非常重视,专门组织了相关部门进行研讨调研,最终,公安机关准予立案,并找李备做了笔录。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李备多次找人威胁张兰,声称如果继续控告,将一分钱不给张兰,要张兰后果自负。但张兰不为所动,始终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底,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以沪公X刑诉(2007)XX号提起了起诉意见书,查明,李备于2004年开始,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在明知李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产下一子,在对李备采取刑事逮捕措施后,将案件提交某区人民检察院。


虽然案件提交到了检察院,但李备并没有服软,而是动用各种关系,托各类人等,给检察院“打招呼”、“递条子”,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张兰也顶住了个别办案人员“出于好意”的谈话和“调解”以及多个电话威胁,坚持自己的财产分割主张,没有做出无原则的让步。


公诉意见书形成后,该案件进入到了审判阶段。已经被监禁多日的李备,担心自己真的被定罪判刑。在巨大的思想压力下,其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通过自己离婚案件的律师,李备终于答应按实际拥有的共同财产数额进行分割,最终,在多次协商后,离婚案件得以调解解决。之后,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也以(2007)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李备和张某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备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轻判决,李备与张某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三个月。

评析

本案中,由于李备离婚前对财产的转移准备充分,房产、股权都进行了处理,导致案件复杂化。如果按财产种类分个追究,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长,不是上策。而李备涉嫌重婚,对其施压将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由于张兰在首次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局面,无奈撤诉,导致李备戒心大减,并且心态狂妄。张兰也接受了律师的建议,低姿态处理,使得李备“火”势更盛。张兰采取的“隔岸观火”之策,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1. 先为不可胜。李备重婚行为,就是一个玩火自焚的过程。在其行为之初,因为有些顾忌,不敢过于张扬,其重婚行为多为隐蔽状态,此时张兰取证较为困难。在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张兰冒然起诉,追究重婚责任,胜算不大。


2. 坐山观火。张兰离婚起诉失利后,表面上低姿态退出争议,让李备继续燃火,公开同居,气焰嚣张。张兰私下取证,以待时机。


3. 坐收渔利。在李备重婚证据充分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对李备来说,无疑又是一场大“火”;对张兰来说,这场火烧在李备河岸,且火光冲天,好不热闹。为保全自己不受牢狱之苦,李备最终屈服求饶,张兰在得到自己希望的财产分割款后,给予李备被法院从轻处理的机会,可谓借国家之手,灭李备锐气,从中获利。


通过这个案件,律师觉得,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每个当事人也有自己不同的性格。对于婚姻律师来说,在案件处理中,要着重了解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性格和行为举止,再通过不同的技巧策略,来保障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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