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六一刚刚过去,你们过的好吗? 六一节,想当初,看今朝,扎心了...... 大家都收收心,我们要上课了,先复习一下上期的内容吧? 说你呢,上期课程的重点内容讲一下? 最怕空气突然安静 ...... ...... 复 习 裁判结果监督,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调解,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好,今天我们开新课咯!注意听讲哦! 照例,我们先来个简单的《你问我答》环节。 你 问 我 答 Question1 路人甲:老李欠钱不还,我起诉到法院立案一年多还没下判决,我该怎么办? 民行君:官司审理程序错,检察院里找民行。 路人乙:我输了官司,但是因为原告托关系走后门,我有证据,该怎么办? 民行君:审判人员违法纪,检察院里找民行。 Question2 大家对程序违法监督的情形是否有了初步的认识呢?接下来,我们进入《理论课堂》环节。有小伙伴称我为“网红知识分子”,其实吧,我不创造知识,我只是知识的搬运工啦! 翠花儿,上酸菜~ 哦不,上干货! 理 论 讲 堂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的监督包括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 (一)对事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程序性违法情形,包括: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二)对人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等。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干货略多,消化不良…... 我知道,你们喜欢配合案例来理解,下面进入《经典案例》环节。 经 典 案 例 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违法行为监督案 案情: 王某与昆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劳务公司将一综合楼劳务承包给王某,王某雇佣李某等15个人提供劳务,雇佣陈某负责带队施工。由于王某和陈某在结算劳务费上意见不一致,导致李某等15人未拿到劳务费。2017年7月,李某等15人到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劳务公司、王某、陈某,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人民法院以陈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也未向李某等15人送达不予立案裁定书。 李某等15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等15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认为陈某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解决申请人的立案问题。 监督结果: 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7年12月17日立案。 通过案例,是不是感觉更容易理解了? 而且是不是感觉到民行工作特别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解决难题? 因为我们“与民同行”呀! 我感觉今天同学们学得都特别认真,一定是我们的课程太吸引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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