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年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技术维护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键点: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税控系统包括哪些内容,包括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相关的专用设备。其次我们要注意如果非首次购买不可以抵减,企业自己承担;最后是注意抵减不仅是税额,而是税控系统设备的全部金额,所以称为“全额”,走的是“减免税款”而不是“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购买税控设备及支付服务费的当期,计入“管理费用”,抵减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冲减“管理费用” 【入群请教老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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