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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违法的“先予仲裁”当创新

 昵称41531109 2018-06-17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舒锐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湛江仲裁委的隔空“互怼”,引发学界和业界广泛关注:前者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6月1日,湛江仲裁委发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就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所谓“先予仲裁”,恐怕不少法科生都闻所未闻,这确实是我们传统教科书中没有的东西。按照湛江仲裁委官方网站的推介,“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通过查证,不难发现,这一两年来,湛江仲裁委一直将“先予仲裁”当成一项创新举措来宣传、推广,而这种模式确实在表面上具备极高的效率,可以“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直接进入到执行程序。

这种模式下,只要认为将来债务人欠钱不还,哪怕债务人自认为已经还清了欠款,放贷的都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小贷公司和网贷平台们,自然要对之青睐有加、趋之如骛。这也难怪,数据显示,仅2017年,湛江仲裁委即办结“网仲”案件159万多件。

然而,并不是所有教科书没有的东西都叫创新,也并非所有受到市场肯定、效率高的新事物都值得推崇。所有创新都须以合法为前提。法治不仅要讲究效率,更要追求公正。遗憾的是,“先予仲裁”不仅违反了现行法,更违反了诸多法治理念,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首先,在法理上,仲裁与诉讼在本质上均是纠纷的解决方式,均来源于“诉”。仲裁法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纠纷,则没有“诉”,又何来仲裁?以湛江仲裁委“擅长”的网贷为例,仲裁的实质内容原本一般是,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出现逾期未还款,发生纠纷后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于债务人到底还欠多少钱、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仲裁委并非万能先知,岂能在借款刚发生时,就预计到债务人将来会欠多少钱不还?这就必然使得其所出具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具备不明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具备“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是已经受理则将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1998年即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亦有类似规定。

除此之外,“先予仲裁”还有着不少法律上的致命硬伤。如剥夺了当事人在仲裁中本该具备的答辩、提交证据、提出反请求、辩论、最后陈述等基本程序权利;对无放贷资质的企业非法经营贷款行为进行确认;对变相违法提高利息的行为未进行严格核实即予以确认;与一些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存在暧昧关系,更将使得其中立性、公平性陷入到瓜田李下。而这些硬伤中有不少均已构成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须看到,湛江仲裁委“创举”的违法性认定并不复杂,在厦门中院对湛江仲裁委依法说“不”后,湛江仲裁委竟然公然不尊重法院的裁决,与法院隔空对怼,引发争论。但愿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先予仲裁”违法,能够将这种违背“诉”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则、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创举”扫进历史的旧纸堆,也为一些仲裁委的肆意行为敲响警钟。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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