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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的五大好处,信贷人不可不知!

 tmz1326 2018-06-18


在预防纠纷方面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公证员将依法审查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省下了庞大的律师费用。

(普通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可能会出现不合法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的可撤销或无效,这将会给债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在证据效力方面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民诉法第67条规定:“经过公证后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用担心对方当事人否认合同的真实性。

(普通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即使最后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证据。

在履约率方面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由于经强制执行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使得这种类型的债权文书具有很高的履约率。

(普通债权文书)即使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机会来逃避债务。因此,债务人的履约率会大大降低。


在时间成本方面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民诉法第238条和《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便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在一周内便可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即可凭此执行证书和原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通债权文书)一审审限为六个月,二审审限为三个月,上诉还需要一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再加上强制执行的时间,债权的实现将长达近一年的时间。


在债权实现成本及安全性方面


(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由于从发现债务人履行不能到实际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时间较短,故能够有效避免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债权的实现更加安全。此外,还能为债权人节省庞大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普通债权文书)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债务人将有很多的时间和机会转移、隐匿财产,债权的实现受到巨大的威胁。此外,债权人还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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