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对于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争议颇大,笔者仅依据法律条文做出如下判断: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免除保证责任。 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这表明保证期间符合除斥期间的基本法律特征。通常情况下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而我国《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这一点上看,也可以将保证期间看作是“特殊的除斥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