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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

 丫胖子 2018-06-20


吴广贤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权控制、企业破产清算(破产申请、管理人)


中小企业顾问


  背   景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和保底条款效力、责任承担、监管责任以及账户内资产权属等问题难以把握。

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最高院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定   义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性 质 及 特 征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委托理财案件系由受托人代为在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上管理资产,受托人自行决定股票、期货的买卖品种和方式,因此在定性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但相对于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还有其自身的特性: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为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系实践合同,且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裁 判 原 则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主要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权益平衡的原则。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尤其应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2.稳定金融秩序的原则。根据当前委托理财的主要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出发,以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宗旨,公平稳妥地解决纠纷,避免给金融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3.统筹兼顾的原则。应充分考虑金融法的公共政策性,注意将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有机结合,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在追求民商法的私法自治、权利本位、平等保护等理念之同时,尚应兼顾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使社会利益冲突最终得到平衡和化解。

4.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践证明,委托理财案件通常并非某一方当事人单独过错所致,而多因市场走势变化所引发,因此这种矛盾纠纷本身并非不可调和。通常而言,只要当事人认识到金融交易规则特性以及委托理财资金亏损原因,就应追求合理的诉讼预期,而不至于固执地坚持合同约定。有鉴于此,民商事审判法官应以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耐心,尽量采用诉讼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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