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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错误“亲子鉴定”,致抚养他人儿子22年,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6-21



22年前,朱女士的儿子被保姆偷走后幸运得被“寻回”,经过河南高院的鉴定确是丢失的孩子。22年后,法院通知她又“多”了一个儿子。


(图片来源:重庆晚报)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3日,朱某的丈夫程某从南纪门劳务市场带回一保姆何某。7天后,何某偷走他们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盼盼。


1995年冬,从河南兰考县公安局传来消息,有个被拐卖到兰考的儿童像盼盼,朱某夫妇远赴河南寻子。当年12月,受兰考县公安局的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儿童与朱某夫妇做了亲子鉴定。


1996年1月15日,朱某夫妇正式获知河南高院出具的鉴定结果:“生物学亲子关系”成立。这表明丢失三年多的盼盼找到了。1996年1月24日,盼盼被接回重庆。


2018年1月,家住四川南充市的何某突然跳出来说,她的儿子刘某是她当年在重庆偷的,并找到媒体,请求帮忙寻找刘金心的亲生父母。


当月,朱某与刘某亲子鉴定,2月5日,朱某从重庆警方获得结果:刘某与程某、朱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也就是说,刘某才是真正的盼盼。2月6日,朱某、刘某母子重逢。


争议焦点


河南高院鉴定结果出错,朱某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图片来源:重庆晚报)


河南高院错误鉴定侵犯人身权


“实质就是侵权,侵犯了包括监护权在内的人身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说,河南高院的错误鉴定结论侵犯了朱某、刘某以及错养之子等四人的人身权。


“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99.99%的符合,总要给自己留一点空间,一旦出了问题,鉴定方可以说,是由于技术和水平方面的原因。”鲁磊认为,即使存在这一理由也不能规避责任,何况河南高院直接下的是“生物学亲子关系”的结论。


所以,律师提出以下咨询意见:


一是,河南高院要为自己的错误鉴定负责;

二是,朱女士可以起诉河南高院,要求侵权赔偿;

三是,不但她可以起诉,刘某和被错养的“儿子”也有权力起诉。


朱某离婚10年,至今未婚。鲁磊认为,她的前夫也可以加入进来,提起第四个诉讼。


侵权赔偿范围


据律所副主任魏巍介绍,对朱某来说,侵权赔偿主要包括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寻找孩子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失;而两个儿子只涉及精神赔偿。


案件管辖确认


“河南高院作为侵权主体,也是赔偿主体。朱某起诉的是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如果真的进入诉讼,我们会努力争取案子放在重庆来审。因为当年朱某在渝中区,我们有可能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团队成员傅镭律师说。


河南高院观点


鉴定错误的原因在于鉴定技术本身有误差,法院不存在过失,同意参照医院抱错小孩案例进行赔偿。


6月13日,河南高院出具赔偿方案:适当的精神赔偿以及人道主义赔偿,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再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河南标准,补30多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1、四、 依法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2、五、 妥善处理两种责任方式的内在关系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妥善处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责任方式的内在关系。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除依照前述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外,还应当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七、 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九、 其他国家赔偿案件的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涉及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涉及侵犯人身权的自赔案件,需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本意见处理。


结    语


截止小编完稿时,河南高院暂未与朱某达成调解,至于后续朱某是否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我们将继续关注。另外,朱女士考虑到儿子刘某的恳求,决定不追究保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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