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律师费 年利率24% 其他费用 内容摘要 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目的在于保障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债权。不属于受年利率24%限制的“其他费用”。 基本案情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若甲逾期未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甲负担。借款到期后,乙向甲催收未果,遂支付律师费5000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乙请求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2000元、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违约金1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律师费。司法解释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律师费。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 1.律师费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在性质上不同 司法解释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所作出的约定,均是围绕着逾期资金收益进行,旨在确保出借资金的收益。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性质不同,可以独立于逾期收益而存在。 2.律师费和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产生原因、作用不同 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产生于借贷发生之时,往往是依据出借资金计算而来。律师费虽然往往也是在借款之时进行了约定,但实际产生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出借人启动司法程序实现债权。 3.借款人支付律师费符合意思自治及违约责任承担原则 借贷双方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律师费是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损失,双方又有约定,应当由借款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