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及政策解读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 识别二维码 查看文件详细内容 答 疑 解 惑 问 购进农产品都是按照10%扣除的吗? 答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普遍为10%,但是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的2%属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该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时间是实际耗用农产品的生产领用当期。 问 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是否也要按照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问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哪些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大家特别关注的是,除上述凭证之外,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涉 税 实 务 例.某牛肉制品加工厂2018年5月5日从不同渠道购进牛肉,用于生产牛肉罐头。当月取得的凭证如下: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1000元,当月认证相符;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当月认证相符; (3)取得某肉牛养殖合作社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1张,价税合计10000元; (4)收购某农业生产者养殖的肉牛,自行开具收购发票1张,价税合计10000元; (5)取得某批发商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10000元; (6)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款金额2000元,当月稽核比对相符; 2018年5月31日该批购进牛肉有一半投入使用。 分析: 该纳税人是生产加工牛肉罐头,牛肉罐头税率为16%。用于加工16%税率的货物并且在当月投入使用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2%。 (1)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从合作社取得的销售发票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300元不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和第35栏,直接将按照公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计算出的进项税额1000元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相关列次。 (3)因为在5月份只有50%投入使用,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可以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只能是生产领用的部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6000÷10%×(12%-10%)×50%=600(元)。 (4)批发商开具的1张免税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表填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