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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对违纪员工罚款吗?

 蟹闸大 2018-06-23

针对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是否有权罚款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罚款。因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已经被20081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废止。而且,罚款针对到员工的工资财产权,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制度中设定罚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利罚款。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有权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也就有权设定针对员工违纪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符合该法定程序,且员工予以确认的,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自己制定的制度实施罚款。

从相关问题探讨文章观点统计看,绝大多数意见赞同第一种观点。司法机关遇到此类纠纷是否会统一评判标准呢?我检索到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相关四个案例,裁判观点可资参考。

1、用人单位罚款应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应将处罚决定送达员工

法院认为:白象公司认为其扣罚张福超20144月工资5288元,系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处罚决定。对此本院认为,白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其亦未证明公司相应处罚决定已送达张福超本人。故白象公司的这一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张福超要求白象公司支付20144月工资52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来源:再审申请人白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福超劳动合同纠纷/2016)苏民再297

2、即便有罚款制度,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关于幸福村酒业公司提出要求因旷工需扣除每日50元罚款的问题,首先幸福村酒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存在关于旷工应当处以每日50元罚款的规定及幸福村酒业公司将该规定通知劳动者;其次,即使幸福村酒业公司制定了旷工处以每日50元罚款的规定,该规定亦无法律依据,故对幸福村酒业公司要求扣除罚款并与201467月的工资差额抵销的请求不予支持。幸福村酒业公司应当向朱国芳支付201467月的工资差额297.62元。

裁判观点来源:申请再审人朱国芳与被申请人幸福村酒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苏民申3046

3、员工严重违反已确认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制度罚款

3-1法院认为:关于于桂花向凯宏酒店主张返还罚款、补发工资。凯宏酒店作为甲方、于桂花作为乙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凯宏酒店亦将《员工手册》、《客房二次清扫计件制度》组织于桂花学习后签字确认。于桂花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服从《员工手册》、《客房二次清扫计件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凯宏酒店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扣发于桂花50元工资,该50元罚款不应由凯宏酒店返还。故一、二审法院判令凯宏酒店仅返还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来源:再审申请人于桂花因与被申请人凯宏酒店劳动合同纠纷/2017)苏民申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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