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都切身感受到过关于“罚款“的规章制度,如迟到多少分钟,公司可罚款多少元,或者员工当月的某某项目未按时完成,公司可相应扣除部分工资作为罚款。此类规定是公司保持效益,维持劳动纪律的“强力”手段,但也不乏闹剧,譬如员工矜矜业业,早到公司却忘记打卡,被公司不容解释地扣除工资,有公司甚至规定,员工入厕时间不能超过6分钟,违者罚款等等。此类情况当然会引发员工的抵触。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到底合理不合理?如何才能做到又维持效益与纪律,又不侵害劳动者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罚款,小编的答案很明确,都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 该点解析十分简单,就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从法律上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此可见,虽然在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经济罚款,但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如广东省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说,至少在广东省,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实施经济罚款是十分明确的。 3、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从性质上分析,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对于罚款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劳动者选择接受并遵守,不引发纠纷也无可厚非。但倘若用人单位对于罚款表现得“穷凶恶极”,或者恶意使用相关规定意图挤兑特定的员工,这时候的劳动者就需要勇于站出来捍卫自身权益了。而用人单位本身,也可以通过更加合理的方式,达到维持劳动纪律的目标。 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又如何合理维持劳动纪律或者保持效益呢? 对于公司的罚款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等均对此有相关规定。 而对于用人单位本身,其实可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达到。比如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如员工当月有迟到的行为,当月的绩效奖金按照80%发放或者扣除当月的全勤奖。这样的规定显然比迟到扣钱更具有合理性,也更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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