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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转让、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丝广里 2018-06-28
最高法:
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转让、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山东高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头条号
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
可作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因此实际生活中常产生分歧和争议
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观点
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裁判规则进行介绍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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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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