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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辩护词

 lovehellen 2018-06-29

                         抚养权纠纷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我接受尹某某的委托,委托我担任段某与尹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给予采纳。  

一、   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居无定所,无稳定工作,被告尹某某在大学期间,迷恋网络,因涉世未深被一直在社会上混了八年之久的原告所骗,刚毕业被告尹某某就被原告骗至浙江,发现网络与现实反差很大,但为时以晚,与其生活并怀孕,想通过事实婚姻来替换中国传统婚姻习俗,原告不想通过正常途径想办法得到被告父母认同偷偷搞事实婚姻等是导致原、被不能走到一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促成原告提供的2组证据中,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证明小孩尹嘉文出生在浙江,尹嘉文出生四个月以后一直到现在,都是由被告尹某某及尹某某母亲在照顾及抚养,原告从未在此期间尽过任何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母亲杨小艳对原告非常不满。正因为被告种种不良行为和家庭条件问题,被告不想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且原告至今未结婚说明原告自身有很多毛病导致,只是原告不肯面对不肯承认;原告没有有利于抚养小孩的条件,仅凭原告的两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QQ聊天记录该两组证据是孤证,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且对QQ聊天记录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被告尹某某QQ早就被盗用,QQ不像微信,微信需本人身份证注册,本人手机验证,QQ没有经过身份证可能随便注册,刚出生的小孩都能注册一个QQ,原告提供的所有QQ聊天记录都是原告一手自导自演戏的。

二、  被告提供的6组证据及8点答辩意见都是围绕有利于抚养小孩的证明,证明被告有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和条件所展开的证据和阐述,原告代理人强词夺理,大家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实社会中结婚都需要稳定的家庭生活条件做为生活基础,更何况正处理生长发育、教育阶段的五岁小孩,更需要一个有利于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和条件来培养。

三、被告更适合抚养涉案小孩的理由:被告有优越适合抚养小孩的基础和相关法律依据,其一、被告是小孩母亲,是女性,女性由于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孩子的照顾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是更好的选择。其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与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要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从目前来看,被告抚养小孩的条件明显优于原告方。

四、  被告请求法庭判处原告承担抚养费和后续抚养费有法可依,应得到法庭支持,抚养的法定义务不因原告的意志不想承担而终止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五、由于原告居无定所,户籍远在河南,请法庭对抚养费一并判处,减少被告再次诉讼的诉累,且主张的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固定抚养费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支付201311月-至今义务抚养费81000元。(18000/年,共46个月)2、判令原告支付从2018512日开始后续抚养费18000/年直到18岁。(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18000/年未达到2017年-2018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23163元标准)。3、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原告并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事实也证明原告与被告自201411月小孩出生四个月后再无接触,被告有优于原告抚养小孩的生活条件,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

 

 

                                          代理人:某某

                                          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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