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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法院能判决离婚,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原告主张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在法庭上是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的,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分居两年以上,这才是关键问题。在实务中夫妻双方确实有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但是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最终导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有哪些证据能证明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呢?根据司法实务,笔者认为此类证据,主要以下几种:
一、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可以优先搜集。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
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三、分居协议。
国外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因为能签订分居协议的,就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了,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必要多此一举。不过,在实务中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是个好办法,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
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体的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以上几种就是常见的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的证据,但并不仅限于这几种,在实务中最好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程度。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并提供邻居及朋友的出庭作证的证词。法院审理后,依法采信该证据,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翟某梅起诉称:与被告秦某乙双方于2011年下半年认识,随后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秦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无法进行良好沟通,双方的性格也难以相互适应,因此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执、争吵,难以调和。双方逐渐对婚姻失去耐性,感情愈发冷淡。随后,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搬回父母家中居住。
从2013年3月开始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原、被告始终处在分居状态,小孩至今也未见过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照每月3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秦某乙十八周岁。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原告现以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从2013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对此亦提供了证人刘某、翟某乙证言予以佐证,在此期间,双方无法履行各自应尽的夫妻义务,夫妻感情难以维系,原告现坚持要求离婚,表态双方不可能和好,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主张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其生活,并主张小孩归其抚养,法院予以准许,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工作及收入,法院考虑小孩目前的必要生活开支,结合原告自述的其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翟某梅与被告秦某甲离婚;女儿秦某乙由原告翟某梅直接抚养,被告秦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并就该分居事实提供了朋友、邻居的证言,法院综合全案审理后采信该证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双方离婚。不过笔者建议,在实务中要想增加成功的机会,还是尽量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类型的证据,以起到增强证明内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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