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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民事诉讼中“争点型”判决书的制作(上)

 清清泉源 2018-07-02

民事诉讼中“争点型”判决书的制作(上)


---以新版文书样式施行后300例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作者:张广戴蕾

 

按:本文系前法官张广、戴蕾作品,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一等奖,作者特授权本公号推送,供各位读者参考,因篇幅较长,分上下两篇推送,今天推送上篇。



 

有“争点”的判决书不等于“争点型”判决书。


判决书凝聚着法官的裁判智慧,案件情况虽千差万别,但判决书却有着统一的格式要求。裁判文书最终是给当事人看的,当事人最关心也最想了解的就是双方争议的问题法院怎么看(回应争议焦点)、案件结果是输是赢(开示裁判结果)以及为什么这样判决(说理论证文书)。因此,以问题导向简化文书,提升针对性、逻辑性和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效率,增强裁判公信的新趋势。


判决书中有争点出现或者归纳了争点就是“争点型”判决书吗?显然这样理解过于简单,诉讼裁判的案件本身就存在矛盾争议,每个案件都有争点,但是能否准确、有效的归纳争议焦点,并且将判决书的各结构、各要素都能始终围绕争点,逻辑推理按照争点问题导向,得出结论回应争点问题,这些都是一个法律技术性问题,更是裁判文书改革趋势下的法学方法论问题,而绝非有无争点般简单。


为加强研究实证性,笔者以201681日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施后,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的300例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1,剖析民事判决书制作现实问题,探讨“争点型”判决书的形成规律和现实优势,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提供借鉴。


一、实践困局:民事判决书样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问题之所在——民事判决书制作问题的现实乱象

 

1、适用不一: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任意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最新规定,民事判决书样式分为普通程序7要素、简易程序5要素等5种样式,强调结构上的定型化。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制作较随意,不同判决类型适用的结构要素不统一。


2、新旧不接:因程序不同、新旧不同判决样式间存在冲突。1992年版本的文书样式(试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了24年,其确定的以“首部、当事人情况、法院审理情况、诉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主文和尾部”为八元素的判决结构的影响力较大,很多法官依然在适用或借鉴旧有的判决样式。从判决适用的程序来看,新的文书样式确定了以下两大类七小项(如图1),更加体现以“争点”为核心要素,然而样本中近35%的文书存在争点模糊。



1: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民事判决书类型

 

3、繁简不当:繁简论述分配不合理、缺乏系统整理。样本中,普通程序判决字数超8000字为72%,简易程序判决超5000字的高达56%,在文字分配上,占比自高至低依次为事实部分、理由部分、首部、裁判依据、判决主文,其中约70%的证据列举占大部分内容,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简单归纳、着墨较少,存在“重证据罗列、轻争议焦点”现象2。同时,48%的简易程序判决、小额速裁判决不够简明扼要,对双方争议/无争议事实和意见不做区分,对争议事实论述不足、无争议事实归纳不清(如图2)。


2:判决书篇幅论述与文字论述占比图

 

4、逻辑不清:判决全文缺乏完整统一的逻辑顺序。


判决书的制作过程大致为:提炼事实和争议焦点→判断法律关系→寻找法律规范和法律要件→重新审视事实证据和争点→得出结论3。但样本中,45%的判决存在“模糊靶向”,即单纯三段论或者无靶向使用三段论,导致事实证据与法条无法印合,不能形成完整逻辑过程。


5、争点不明: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归纳不清、过于笼统。样本中,判决书直接写明争点的仅占24%,写明无争议事实的占36%,大部分争点归纳都停留在无实际意义层面,并将争议焦点与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混为一谈。判决中的争点缺乏从“抽象”到“具象”的转变,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争点(如图3



3:案件争点从“抽象化”到“具象化”层面转变示意图

 

6、回应不足: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中心争点回应偏离。民事案件可能涉及数个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从事实认定来看,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均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式”论证4。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逐步外扩、发散而并未围绕争点,或庭审及文书中大量涉及争点外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为“发散式”论证。样本中,普通程序判决归纳67个争点甚至以上的高达46%,简易程序判决中归纳的争点超过4个以上的高达52%(如图4)。存在判决中争点重复归纳、逻辑不清或过于发散问题。



4:民事判决书归纳争议焦点个数统计图

 

7、结构不优:未能按照文书样式设定的结构进行优化。样本中,有12%的判决书在格式、结构、用词规范上未能与文书样式保持一致,近30%的判决书无法真正落实精简化、实质化、争议焦点化的要求。而小额速裁程序可适用的“表格式”、“要素式”判决书,在实践中没有被广泛应用,其使用比例仅占样本的3%


二、问题归因:民事诉讼争点型判决制作问题的主客观限制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守成”思维:阻碍新样式判决书的应用。文无定法,自古以来判决书就是法官释法说理的“文章”,法官在制作和撰写裁判文书时,始终需要把控原则性与灵活性、个性与共性的关系5。大多数法官尚未从主观上接受新的判决书样式,在符合适用表格式、要素式判决书时,依然适用令状式判决;在双方争点明确集中的情况下,依然适用完全型判决。


2、“定势”思维:判决书写给谁来看。判决书是给当事人的,应回应诉求和争议。现实中,法官制作判决书时,往往更多思考如何获得二审法官的认可,减少、回避上诉及诉争风险,并且基于“多写就多错”的想法,控制核心争议部分的论述,使核心争点被简化,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罗列被无限扩充,以防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未能针对当事人主要争议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和说理。


3、能力差距:归纳案件争点能力不足。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审理要素,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认定、情感疏导和调解等方面各有侧重,这都给法官在判决书制作上造成了难题。法官能否在庭审中归纳发现争点,将诉讼标的细化到事实、法律和协定争点,确定争点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和争点之间内在论证逻辑等,都与争点归纳和论证能力相关6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无源之水的困境:不规范的庭审争点影响裁判争点。目前,民事诉讼的庭审一定程度上被庭前质证谈话、庭前调解、庭前阅卷等工作所“虚化”,庭审的核心本是冲突与对抗,如果不进行争点式庭审,就无法在判决书中针对争点一一回应7


2、若隐若现的争点:争议焦点往往隐匿于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可被分为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必要与关联事实。界定无争议事实要衡量自认事实的法律效果、是否涉及案外利益、是否属于表面无争议实质有争议;归纳事实争点更要透过当事人诉辩意见、诉讼标的与法律要素切合度、证明力和证明目的,确保事实与争点关联度;在确定法律争点时,需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寻找法律条文、按照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处理;另外,当事人有无处分权、是否损害公序良俗和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需综合考虑,法官透过法律现象、发现事实背后争点的难度更大。


3、审判管理的“紧箍”:争点型判决书面临的压力大。目前,裁判文书仍是审判管理考评的重点,法官要考虑发回率、改判率、定错率、服判息诉率、裁判自动履行率、再审审查率等指标,要定期接受裁判文书抽查、评查、互查,加之判决公开上网的监督压力,不少法官认为判决中说的精等于说不全、说得多等于说得好,尤其在双方争议大、冲突难调和的案件中,本可适用争点型判决,但考虑考评监督,转而运用完全型判决。

 

三、价值辩析:从法哲学与法方法论视角探究争点型判决价值

    

(一)争点裁判的实践智慧——凸显民事判决书的价值取向(价值性)


 “法是一种实践的智慧”,裁判的价值意义在于定纷止争、公平正义8,判决书更是司法裁量过程中法官自由心证的完美体现,其衡量标准不是字数、文体和逻辑,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即是否有效适用法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决当事人间的诉争。解决诉争问题关键是找出、解决并回应争点。

  

早在唐朝,白居易在《甲乙判》中就有这样的表述9



因此,裁判文书不应沉迷于繁杂的论述、拘泥于惯性形式,而应当快速有效找出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用法律加以解决,这也是判决书应有的价值导向。

  

(二)争点裁判的土壤——回应当事人群众的关切需求(针对性)


1、司法的新动向:关注司法裁判中人的因素。判决不是法律的精准复写,司法也不是逻辑三段论的简单运作,事实和法律都因为人的因素而变得复杂和多元10。所以民事判决不能仅关注事实和法律,更要体现人本主义的价值,关注当事人的诉求和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有的判决书篇幅体例大、内容繁多、引经据典、堆砌法理分析;有的囿于司法三段论反复追求形式逻辑,忽视了当事人关切的诉争问题,没能真正释法说理。


2、司改的新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判决书是让群众感受司法公信最为重要的载体。而争点型判决书的价值就在于让人民群众更方便、简洁、直观地看到法官处理争议的思路、方法和理由,更直接地感受判决书中的法官智慧和法律逻辑。


3、文化的内在性:君子和而不同的裁判艺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的多元化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的产生,而司法就是为了化解社会主体间特定的矛盾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11 “案结事了人和”,但案结易,人和却难,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发挥裁判艺术,秉持“君子和而不同”原则处理,即虽然有争议,但又将争议解决在当事人的一定预期之内。争点型判决书就是通过归纳双方的争点,让双方都看到各自的不同,同时又调和双方矛盾,运用法律和经验处理争议,使当事人明晰处理理由依据,最终达到“和而不同”。


(三)争点裁判的司法逻辑——培育法官技术性的审判能力(逻辑性)


1、结论从哪里来:争点型判决的逻辑思路不同于传统的法律三段论。传统经典的法律三段论常被表示为(如图5):



5:司法逻辑三段论中的裁判争点示意图

 

MP(具备法律要件M时,则可以推出法律效果P

S=M(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要件M时)

SP(则该案件事实,可以推定适用法律效果P12


即大前提为法律规范,小前提为案件事实,“如果M,那么P”的法律逻辑。但事实与法律要件会存在交叉争议,如法律规范M之间存在适用和解释争议(法律争点1),法律效果P存在争议(法律争点2),案件事实S存在争议(事实与证据争点),S能否等于M等。因此,尤其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决不能简单地适用三段论,而应不断调整事实和法律争点与法律大小前提间的匹配度。


争点型判决的裁判的大体逻辑应是:(如图6


6:争点型判决的裁判逻辑推导示意图

 

2、裁判应看什么:判决的目光应始终顾盼于事实、证据与法律之间13。法律的适用不是机械的,更不是千篇一律没有争议的,案件审理中不仅事实要素存在争议,法律规范要素也有争议,同时事实与法律规范要素相互之间也会存在交叉争议,要从法律要素出发,对应事实要素,并逐步区分要素争议。


3、怎样区分先后:从法律要素到事实争点与从事实争点到法律要素的协同。按照案件类型、证据材料、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复杂程度,案件可以分为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和较为简易的案件两大类。简单案件采用先法律后事实的方法,找法律规范和审理要素,判决书也主要针对法律要素认定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而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事实和证据繁多、争点较多且分散,宜应采取先事实后法律的方法,通过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以及庭审质证辩论,发现争议焦点,然后寻找法律依据作出判决结论。

(如图7



(四)争点裁判的质效意义——提升民事判决制作质量效率(高效性)


1、争点型判决有助于减少用时。改革过程中,给法官减负的方式除了将庭前事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承担、减少法官非办案业务,更重要的是对现行的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改革,以争点式、对抗式的庭审配合争点式裁判文书,实质化、简易化处理当事人争议。笔者对比所在法院的8名审理物业供暖纠纷案件限权法官的审判数据,发现争点型判决比令状式判决的制作时间减少一半以上。


2、争点型判决有助于服判息诉。上诉不等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完全否定,有时也是出于诉讼策略、诉讼心理和其他社会因素的考虑,但对于因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正确等原因上诉或申诉的,则可以通过优化判决书的内容与结构、逻辑与说理而减少。争点型判决的最大优势是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明晰双方的事实和法律争点、明晰法官的说理思路和依据,也有助于二审或再审法官依据诉讼争议焦点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思路和逻辑,实现“老百姓看的懂、上级法官容易看”效果。


3、争点型判决有益于社会价值实现。判决价值不只是定纷止争,如彭宇案或呼格再审案,一纸判决很可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到社会大众的行为导向。法官释法说理集中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中,不应陷入“什么都说”、“无重点的说”和“自说自话”的怪圈中。要素式庭审和与之相匹配的争点式判决书,可为法院人员撰写案例分析和理论调研提供素材或借鉴类案;可供法学研究者查找、使用其中的观点和内容,有效开展法学教育;可以明晰诉讼争点和裁判要旨,为法律信息检索数据库(如法信、天同码)提供方便,发挥判决利用最大价值。



8:争点型判决书的社会价值意义示意图




注释:

1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案件专题,系以“民事判决书”为关键词随机选取的已审结公开上网的300例民事裁判文书(均为诉讼案件,不包括特别程序判决),选取时间为201681日至201768日。

2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何帆译:《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45页。

3邹碧华:《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第207页。

4黄湧:《民事审判整点归纳技术分析与综合运用》,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119页。

5陈增宝:《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1月第一版,第209页。

6程春华:《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130页。

7孙智慧等:《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标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第145页。

8郑永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第228页。

9周恺:《如何写好判决书—判决书的写作与实例评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第51页。

10邹碧华:《审判要件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九版,第163页。

11郑永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第96页。

12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3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五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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