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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10大问题(下)

 芬芳家园阿芳 2018-10-0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10大问题(上)》一文总结了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常常出现的6个共性问题,它们分别是:

1、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缺乏统一;3、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逻辑推理不当;4、缺乏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解释;5、事实推定不当;6、事实表述不充分。

本文将在上文的基础上,继续为您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七、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分析。

当前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在“经审理查明”中写清事实以及证据的认证采信情况。然而这种裁判文书结构有着显而易见的缺陷,经过审理后确定的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自证以及不证自明、推定技术等建构起来的事实,所以应当先审核证据,后依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而先写事实,再罗列证据,即先结论后原因,不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

以民事判决书为例,当前普遍的做法是,在写明事实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X,被告提交的XXX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有些还加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给予采信,足以认定”等公式化语言,此种对事实和证据的说理,存在两点不足:

1.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被法官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尊重;

2.对于证据论证过于简单,没有从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充分论述证据的证明力,忽视对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证据是建构案件事实的基础,无证据即无案件事实,缺乏对于证据的论证分析的裁判文书有时很难让人心悦诚服。

 

八、争议焦点表述不当。

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审理案件的主线,是案件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明晰审判思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作为审判法官必须具备的能力。目前在庭审实践中,归纳争议焦点还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是争议焦点归纳得过于宽泛、笼统、过于琐碎、重复和交叉,如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二:

1.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

2.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作为人才引进的一次性奖励,这两个焦点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证实其中一个焦点比如牵涉另一个焦点。

法官有时还会遗漏焦点,如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判决书归纳争议焦点采用了一句概括式的语言,而随后展开论证和说理却大部分对应不上。争议焦点归纳出现问题,常常导致案件裁判思路不清、遗漏主要事实,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公正。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事项未给予回应。

如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不应当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相关审判人员回避等问题、对当事人反映的法院程序性违法事宜,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往往三缄其口、避而不谈,熟悉审判实务的法官都知晓,当事人适格是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的前提条件,在庭审中需要首先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在大多数判决书中,法官更关心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等程序性事项不说理或说理不够透彻,过于简单。忽视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说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十、对程序性事项表述不全面。

裁判文书不仅是对当事人纠纷给予实体裁决的载体,同时还应当展示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及裁判形成的经过。当事人可以从裁判文书中记载程序性事项的来判断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当前我国裁判文书的首部一般写为:“……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审理过程表述过于简单,对于原告起诉时间、上诉人上诉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管辖权异议情况、是否发回重审、是否有中止审理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是否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等程序性事项疏于记载,对于案件审理全貌记载不足。

强化、细化裁判文书对于审判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仅体现审判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而且使‘固化’的审判活动重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面前,便于其监督,对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也是有力的约束和促进。

 

我国现阶段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之所以还存在着上述不尽如人意之处,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实践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制约因素:

一、激励机制缺位,审判人员缺乏精雕细琢的动力。虽然我们每年都有类似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案例选编等活动,但该类活动评选结果与审判人员的待遇、升迁等并不直接挂钩。因此,对于我们的审判人员来说,表达上的精益求精求,既不能获得精神上的收益,也不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因而在目前靠工作数据衡量业绩的大环境下,制作出量多、质量合格的裁判文书才被认为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对于英美法系的法官来说,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一个有着良好的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说理透彻、论证缜密的判词因闪烁着智慧的光芒而成为穿越时空的永恒经典,这将意味延长了自己工作成果的“生命力”。而相比之下,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官,我们的审判人员缺乏这样的动力。

 

二、裁判文书培训教育缺失。我国一、二线城市法官学历水平高,通常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三、四线城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很大一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其中不少人是“五大生”(即通过自考、电大、业大、职大、函授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和党校生。

“五大生”中,自考制度较为严格,自考生水平尚可,其余的在职学历含金量究竟如何,其教学水平及学员质量有没有保障,恐怕全国人民都清楚。限于篇幅,我就不多谈了。他们或多或少存在着诸如法律实务教育匮乏、自身阅历尚浅、审判经验不足等业务短板。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培训次数和人员覆盖率还远远不够,而且现有的培训多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裁判文书写作方面的培训已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一直游离于法官培训的视野户外。

 

三、司法资源有限,法官疲于应付。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匮乏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法官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法官一年几百件案子都很正常,一些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为例,2017年法官人均结案300多宗,平均每人每个工作日结案2宗。

在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条件下,审判人员能够作出正确裁判、达到每年的结案指标已经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很难再顾及其他。因而,我国的审判人员中普遍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写作,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紧要的事,从而对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并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

 

结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常常以一篇篇精美绝伦、妙笔生花的“论文”出现。英国学者罗森把法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比喻为素描,把英国的判决书评论为“洋溢着生命和色彩”。判决书是代表司法机关而非个人制作的,判决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权威与声誉。

小小的一纸判决,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弘扬法律权威;有利于打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有利于形成审判经验、繁荣法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不仅仅体现于法典是否完备和法庭审判的严厉上,而且还体现在一份份言之有理、论之有据、节奏铿锵、逻辑严密的判决书中,法官要精益求精,要努力制作精良合格的司法产品。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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