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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盐税制度的发展

 zqbxi 2018-07-03
    盐税在古代是国家稳定可靠的税源之一,关系着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从封建王朝建立开始,历朝历代就针对盐税这一问题做了不懈的努力,使其能够更好的发展和传承。盐税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变革中,但是它始终都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因此认真分析盐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不仅能够从盐税的角度侧面了解整个封建王朝的发展,更能对我们现代的税务改革起到了“以史为鉴”的作用。

 

说起盐我想大家是再熟悉不过了,盐是我们生活的必须品,是一个国家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盐税在古代更是国家稳定可靠的税源之一,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从古至今多有发展和创新。盐税一词虽然由来已久,但是它最早的形式并不是简单的向盐征收税收。盐税的雏形是盐贡。有关我国盐税的起源问题,《尚书禹贡》所载的青州“厥贡盐缔,海物惟错。岱畎丝、臬、铅、松、怪石。”„这条史料被引用最多也最为广泛也正因为如此,税收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则是盐“贡”的本质属性。

周代《周官》中有以盐为贡物的记载。由此可见盐贡为盐税的原始形态。盐以“贡”的形式上缴朝廷,说明了盐在当时社会的重要性。我们的祖先由洞穴逐步迁移到平川地带居住时,其生产生活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生活方式也由肉食为主转向了以素食为主。食物结构的改变,使人类生理所需要的盐分,由过去的茹毛饮血,从动物的血液中得到补充,转向了直接从食盐中获取。食盐也就因此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

正是因为食盐在当时的重要性。国家的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统治人们,就必须抓住其要害。那就是对盐进行收税,只是当时的形式是“贡”而已。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形态的国家对于盐税这个立国的重大问题也是绝不放松的。

到了东周时期盐税的形式就更加的明显了。税收设为九赋,是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中九赋之中的“山泽之赋”就明确规定了对煮盐征收赋税。古代社会把食盐看作是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线,是“立国之本”,是“国之命脉”。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随着朝代的更迭针对盐的管理也就有了更多的变化。

在春秋战国时期作为政治家和理财家的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了霸业。管仲提出的“官山海”即盐铁专卖政策就是一大举措。

管仲曾向齐桓公建议说一个依靠负海优势而称王的国家,一定要慎重的实行征盐政策,“海王之国,谨正盐策”。

管仲认为增税等措施会加重人民负担,不如盐铁专卖。因为盐铁是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不可或缺,如果国家对这两种必需品实行专卖就会“百倍归于上”这样管仲就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提出了盐铁专卖的问题。管仲主张盐的生产仍然维持以民制为主,国家在运销环节严加控制,做到统一收购,统一销售,这样就可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可以增加国家的收入。管仲的这一举措应该说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的。这也是齐国迅速致富的主要原因。正如司马迁《史记平准书》所言:“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

管仲的盐铁专卖的思想是后世专卖制度的先河。特别是他的盐专卖思想,对于春秋以后长达二千余年的中国封建制国家财政经济,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一份宝贵的历史遗产而被后世继承下来。直到今天,管仲的这些思想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秦国于商鞅变法后设置盐官,所谓盐官就是主管盐政的官署。在这一时期盐税仍在山泽之赋里,但不实行专卖。赋税繁重结果导致民怨沸腾,终于引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

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但盐税的征收额度大大降低。到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北方边境的防御,黄天华.试论我国盐税的起源.《天津财经大学学报》[J]2010以及供给巡狩、赏赐的挥霍,抑制商人资本的发展,实行盐铁专卖制度,制定了盐铁专卖法,推行盐管法,在产盐区由盐官管理,备置好煮盐的工具,招募人员煮盐,生产出来的食盐全部官运官销,这样一来就使得富商大贾无所谋大利,使物价不至于暴涨暴落,使地方诸侯失去了政治割据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同时,一部分利润归于封建国家所有,百姓不用增加赋税而国家却可以更加的富有。

东汉初期仍实行的是盐铁专卖政策,只不过由于诸多原因而使政府对盐铁专卖的控制有所放松,而且民间也有大量非法的私营盐商存在;直到章帝时期,汉政府又全面加强了盐铁的专卖政策,民间私营盐铁商遭到严厉的打击;自和帝时期起,汉政府废除了盐铁的专卖政策而实行民营征税制度,但政府专卖也仍然存在,一直到东汉末年。从秦国、西汉、汉武帝时期、再到东汉这四个时期的盐政中可以看出国家对盐的管理上的变化,盐专卖的过程也是反反复复的。从中也反映了盐在当时封建国家经济地位中的重要。

三国鼎立时期,魏、蜀、吴承袭汉制,都实行盐铁专卖制度。到南北朝时期,各割据政权的盐税制度皆不相同,南朝采用征税制度;北朝制度不一,有的实行专卖,有的实行征税制,也有的实行专卖和征税并行。突出地反映了这一时期我国封建国家分裂的社会特征。

到了隋朝隋文帝统一南北后,采用租庸调税法,财政收入较富足,直到中唐盐都不用征税。中唐以后,社会时局动荡,国家财政出现困难,开始盐税改革,大兴盐利。唐玄宗十年开始征收盐税,变换花样加价,直到唐德宗年间刘晏改革盐铁制度,“寓税于价”,又开始食盐专卖。唐朝末年盐税特别重,加上奸商抬高盐价,百姓买不起盐,只好淡食。有些贫苦农民,为了逃避官税,就靠贩私盐挣钱,但贩私盐是很危险的,要有一些伙伴一起干,日子一久,就结成一支支贩私盐的队伍,在他们中间,涌现了一些首领,有的后来成为农民起义的领袖。公元874年,也就是唐僖宗即位那一年,濮州(治所在今河南范县)地方有个盐贩首领王仙芝,聚集了几千农民,在长垣(在今河南)起义。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发出文告,揭露朝廷官吏造成贫富不平的罪恶。这个号召很快得到贫苦农民的响应。不久地方的盐贩黄巢也起兵响应。这就是有名的黄巢起义。

五代时期,诸侯纷争割据,盐法不一。但大都实行按户强制配售食盐的制度,因其在二月养蚕时按户销盐,又称“蚕盐”。其中,后晋实行两税盐钱,而把盐税均摊入田税,于春夏两季,随地税征收。

北宋初期,盐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呈持续上升趋势,原因是为了改变五代十国以来的分裂割据局面,开始收缴地方财权,消除地方割据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使“天下盐利皆归县官”,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无论是宫闲服御、军晌、百官傣禄,还是祭祀等等,都离不开盐税收入的支持,盐税成了北宋政府行政机器正常运转的主要凭借和支柱之一。因此特别“重私贩之禁”。经营上总的趋势为官商共利到官商争利,间接专卖办法所占比重增大。宋初实行盐税法,除废除蚕盐、两税盐钱外,还大力推行官鬻法和通商法。官鬻法(也称官卖法,京东、淮浙、广东等地实行)即由官府控制当地盐的生产,并直接主持运往行销地区售卖,实行专运、专卖,一律不许私人插手。通商法(也称商运法,京西、陕西、河南、河北等地实行)即政府向商人每年收过税一钱,住卖税两钱,听尚运销。由于食盐专卖造成盐价高、盐质低的恶果,人民深受其害,甚至出现河北地区“以盐比药”、江西地区“人苦淡食”的情况。为此,宋仁宗庆历八年,采纳了范祥的“钞盐法”,废除“官鬻”形式,即规定商人凡纳钱4800200斤,任其运销。并设置都盐院,作为盐价调节机构,平衡盐价,以确保盐有常价,钞有定数,防止商人哄抬盐价,此法实际上也是一种专卖制。到宋神宗熙宁年间,为使盐商专卖,发售盐引。盐引又称“盐钞”,是宋代的取盐凭证,“引”是指有价证券,还可以作为“代币”流通。据《宋史通货志》,“盐引每张领盐116.5贯。”但是,一些不法商人,勾结官府,乱买乱售盐引,盗卖私盐,不向国家缴税,严重干扰了国家财政税收。南宋时,恢复变盐法,国家设置合同场所,征收引税钱,每斤输引钱25文,同时又有许多附加税,如土产税、住税等等。

元朝统一全国后,盐税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初期实行定额制,强化对盐课的稽征管理。所行盐法有:一是引岸法,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400斤,纳银四两五钱,以后变一次盐法,加一次引价;通俗一点讲就是:商人想要运盐,先买盐引,然后取得公开运盐的权利,成为专商。二是入票中盐高晓慧《我国盐税的演变过程》《中国税务》2000年第12制,官府招募商人运粮至边疆或战场,政府给盐引赴盐场领盐贩卖;三是计口授盐制,行产盐区。官府按人口或按户强行配给食盐,以增加盐课。由于盐课是当时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财政支出十之七八靠盐商贩盐先付“引”钱,拿了“引”再赴各盐场领盐。最后按照“引”上所规定的买盐地点贩卖。因此需要在银锭上注明盐区名,说明该锭是该盐区的盐税银锭。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实行盐政,随心所欲,聚资敛财,运用灵活,前所未有。洪武三年,实行纳米中盐法,又叫“开中”,即让商人运粮食到大同仓和太原仓,分别用米一石和一石三斗,换取“两淮”盐引一小引(洪武时,盐引一大引400斤,一小引200),然后凭盐引到两淮都转运盐,盐场领盐,在指定地督区贩卖。接着,边疆几个行省相继效法。但纳米的多少,按粮仓道路远近而定,近者多纳,远者少纳,而增减税度,要看军需缓急和米价的高低而定。这样,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

清朝初年,满清统治者为笼络人心,消除满汉矛盾,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免除各种盐税附加,推行纲法,也叫引岸制,这是一种官商销的形式,由政府给引票于商人,按引购盐,贩卖于特定区域。(这种方式与上述的元、明两朝的作法相类似。)同时还实行官运官销,即政府运言到客栈,自行买卖,寓税于价;官运商销,即盐场生产出来的盐,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存于官设的盐栈,由商人购买运销,盐课含于价内或于购运时缴纳;一些偏僻的产盐地区,还允许民间自制自用,政府征收些许的盐税。据统计,清代盐税收入初约200万两,中叶为550万两,到了清末为1300余万两。因为清末不仅开征盐税,还加征“盐厘”。所谓“盐厘”就是指对贩卖食盐而抽取的税银,也就是对盐开征的一种“货物税”。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满汉矛盾,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壮大了国家财力,为平定边疆叛乱,反击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朝代的更迭盐税的形式在不断的变化,国家在这个方面的管理也随之不断的变化着。这种相应的变化的原因和一个词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私盐。

私盐贩卖对盐税有着一定的影响。盐为有税商品,纳税者为官盐,偷漏者为私盐,古今略同。由于税额远高于成本,偷逃即可获厚利,政府为保证盐税收入对私盐贩卖制定了严刑峻法。私盐法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几类:私煎炼法、私贩卖法、私有盐法、闯入禁地或侵界法。通行的私盐法,称为海行私盐法等。

私盐法律的本质: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民间自由地染指盐利,即使百姓都去当盗贼,也比他们去贩卖私盐好。官府在增税盐税的同时也在不遗余力地维护政府对盐务的垄断和对盐利的独占。宋英宗治平年间范纯仁等臣僚感叹:私盐法“立刑名亦重过于盗贼”,并发出“三司将私盐条贯重行删定”的呼吁。在此之前类似的呼吁不止一次。宋太祖乾德四年(966),才将私煮和私贩的死罪标准分别放宽,即和盗贼死罪“赃满”大致相当的标准。尽管有严酷的法律对待私盐贩卖,但是丰厚的盐利仍然吸引着不同阶层的人冒险私贩食盐。其中包括

1、部分商人:商人经商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取得商业利润。

2、豪强之家和地方恶霸:这些人都有一定势力,且往往和政府勾结,因此在贩私盐过程中,气焰十分嚣张。

3、官吏的贩私:官吏违法经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很突出的,上至宰相,下及中小官吏,都有不少人从事这一活动,兴贩私盐不过是其私营商业之一罢了。

4、盐户:盐户在国家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从事食盐生产,给统治阶级创造了巨额的财富,自己却所得甚少。因此一部分盐户也会贩卖私盐。

5、贫民:北宋自耕农民所承受的封建剥削十分沉重,除两税外,还要缴纳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

6、无业游民:这个阶层在宋代官方文献中常被称为“游手废业之人”、“恶少”、“无赖”、“不逞之人”等,人数众多成份复杂,既有农村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城市破产小手工业者,也有家业衰败了的地主阶级子弟,还有一些逃亡配隶之卒。

7、军兵、纲吏舟卒:北宋军士的生活十分艰窘,军傣很低,只能勉强维持军士及家人的生活,即使这样微薄的军棒也常被各级将领克扣。

政府的盐税征收是比较成功的,在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虽然私盐贩卖对盐税收入有所影响,但盐税收入仍然是持续增长的,而且有效地保障了财政收入,进而稳定了政权,同时没有因为盐税的增加导致大的社会危机。然而,尽管由于盐税等收入的支持使得政权得以维持,但不断增加的盐税也反映了政府对百姓的剥削在不断加重,这种敲骨吸髓式的剥削长久不了,也必然对正常的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财政始终隐藏着危机。

历朝历代盐税制度的变革无不说明一个问题:盐与人民息息相关,更是历史上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盐税则与国家密不可分,关乎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认真研究我国古代盐税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其利弊得失,对我们现代的税务改革起到了“以史为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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