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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遗嘱无效了,怎么回事?

 万宝全书 2018-07-03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由保姆照顾的丧偶老人,在保姆的长期照料下,难免会对其产生生活与精神上的依赖,甚至会与保姆签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承诺百年之后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保姆;但在面对自己儿女时,出于愧疚矛盾的心态,可能又会给子女留下遗嘱,从而为日后的财产分割埋下隐患。

司法案例

老王与李女士生育了两个子女,儿子小明与女儿小英。老两口退休后选择自己单独居住,小明与小英平时忙于自己的家庭与工作,很少照顾老人的生活。2014年5月,李女士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妻子去世后,老王通过朋友介绍,请张女士来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每月支付3000元的报酬。在张女士的悉心照料下,老王的晚年生活过得开心幸福。时间一长,老王对张女士产生了感情,为了能让张女士长期照顾自己,老王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给张女士写下一份书面协议书:希望张女士照顾自己并与自己一起生活,去世后自己有关房产财物均由张女士继承,不论发生什么事,都不反悔。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2015年8月,老王生病住院,小明与小英为了给父亲治病尽心尽力,看到子女对自己孝顺的举动,老王又给两个子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由小明与小英两人平均分配。2017年3月,老王因病去世,张女士在料理老王后事时,遭到小明与小英的反对。小明与小英根据公证遗嘱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在给予小英相应补偿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要求张女士搬离父母的房子。张女士则拿出与老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房子是老王留给自己的,并将小明与小英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老王与张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子的2/3产权归张女士,另外1/3由小明与小英两人平均分配。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接受财产遗赠的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例中,张女士与老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中的照顾老王生活的义务,没有料理老王后事是由于小明与小英的反对。在老王立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尽管遗嘱经过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仍然高于遗嘱的效力。因此,房子继承应当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办理,遗嘱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内容无效。同时,老王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由于该房产是老王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属于她的房子一半产权部分,应当由老王与小明、小英共同继承,每人继承1/6房子产权。因此,老王拥有房子产权的2/3,该部分产权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约定,应当属于张女士所有。

小仙建议

小仙建议,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不同,前者要求在协议中明确接受遗赠的人应当承担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者则是一种单方的赠与行为,通常不附加相应的义务条件,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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