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结论防暑降温费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范围,作为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建议 根据上述描述,防暑降温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由2.5%调整为8%。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