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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范围)

 犁书 2018-07-13
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从属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质权设定后,当事人以约定扩张被质权担保的范围时,未得到出质人书面承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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