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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协最新反馈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应由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黄肥虎 2018-07-14



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

近日,有私募管理人在办理产品备案时,收到了基金业协会的办理意见:

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这个反馈有两层含义:

1、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要有托管。但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不是强制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托管人必须是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金托管人。这意味着券商的综合托管服务(PB)不行,必须是经证监会(及与银保监会一起)核准的基金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目前经批准的基金托管人共有43家,其中商业银行 28家,券商14家,以及中证登。(名单详见文末)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仅是针对单个产品的反馈意见,目前还无法确认协会是否会要求所有契约型(或者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财产必须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至于协会出台此类要求的原因,业内人猜测可能和近期P2P平台爆雷有关。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私募基金托管

2016年5月24日,证监会机构部曾向各券商发布监管情况通报暨《机构部督促部分证券公司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以下简称《通报》),明确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2012年由证监会发放无异议函,2014年下放至由投保公司发放无异议函),即券商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该项业务的性质本质上属于券商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虽然业务名称中包含“托管”二字,但其资质不能自然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颁发的基金托管资格。因此,券商在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宣传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关于《通报》出台的背景,原因之一是不得不提私募基金行业在去年频频爆发各类风险,在券商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中,有地方证监局今年1月份曾通报部分券商在开展私募基金托管及代销过程中,未做好相关产品的尽职调查,未持续履行托管义务,暴露出券商在托管环节的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瑕疵。原因之二是随着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指引、风险揭示、募集资金专户及监督、内控、信息披露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与趋严,故而对委托资产的托管也当然步入趋紧之势,毕竟两项业务资格之间,在业务资格颁发部门、资格的性质、取得资格后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等方面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那么此前券商以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资格对外宣传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并收取托管费用,就不合时宜了。

基金托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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