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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昵称4390489 2018-07-14



 案  情 

某汽车制造企业员工孙某自2006年6月11日入职以来,双方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18年6月底。该公司不想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他们想知道,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

 解  答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根据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公司只需支付员工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该员工已经在企业连续工作超过十年,有权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若其提出要求,公司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该企业就要承担支付赔偿金或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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