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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维辉:训诂基本原则例说

 新楚 2018-07-19

训诂基本原则例说

汪维辉

(原载《汉字汉语研究》2018年第1期)



每一门学科都有它赖以成立的一些基本原则,掌握了这些原则,就可以执简驭繁,触类旁通;反之则难免犯错误。在教学和研究实践中,我有一个深切的体会,就是高明的训诂之所以正确,拙劣的训诂之所以错误,如果要追究它们成败得失的原因,固然跟读书多少、学力深浅有关系,但从根源上看,往往都可以归结到对一些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上。在原则上出了偏差,就难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训诂的原则(或者说方法)有很多,但就最基本的而言,我觉得可以归纳为十条:[1]

一、有实事求是之心,无哗众取宠之意;

二、言必有据,无征不信;

三、合情合理;

四、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

五、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六、审文例;

七、通语法;

八、不以今律古;

九、破通假但不滥言通假;

十、合乎古代礼俗制度等。

这些原则并非彼此截然分开的,而是互有联系、互为补充,有的相互有重叠和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综合运用的。

古今训诂实践在这十个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使训诂工作更具科学性。洪诚先生(1984/2000:175)曾说:“凡是规律,必须通过例证分析才能了解,通过实践才能掌握。”这是经验之谈。本文尝试用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说明这十大原则。文中所举例证多有笔者的一得之愚,敬祈方家斧正。



[1]这是综合了众多学者的论述概括出来的,并非作者的发明。

 

一、有实事求是之心,无哗众取宠之意


这是一切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循的一条最基本的总原则,并非训诂所独然。清代学者中,我认为只有王念孙、王引之父子是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的,所以最让人佩服。俞樾有不少训诂就犯了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毛病,结论难以信从。[1]

目前“为创新而创新”的风气愈演愈烈,人们解读古书好轻立新说,正如何九盈先生所说,“愿意精研古书的人越来越少,敢于妄解古书的人越来越多,这难道不是事实吗!”[2]试举一例。

◎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诗·豳风·七月)

毛传:“樗,恶木也。”郑笺:“瓜瓠之畜,麻实之糁,干荼之菜,恶木之薪,亦所以助男养农夫之具。”孔疏:“樗唯堪为薪,故云‘恶木’。此经食瓜则断瓠,拾麻亦食之也,荼以为菜,樗以为薪,各从所宜而立文耳。”

魏耕原《“采荼薪樗”注疏质疑》[3]云:“毛、郑、孔以樗为恶木,‘薪樗’为采恶木之樗为薪,其说不稳。”“按樗即臭椿树,并非‘恶木’。论其用途,无论用作家具或房料,均应视为‘良木’。”“‘采荼薪樗’,是两个动宾词组组合的短语式句子。‘薪’为名词而动用。犹言‘采荼采樗’。‘樗’,非指樗树,而是指樗树叶。”

今按:“薪”字在《诗经》中凡18见,其中15例为名词,指“木柴;柴禾”(14例)和“粗的牧草”(1例),[4]还有3例作动词,除本例外,另2例如下:

  • 是获薪,尚可载也;哀我惮人,亦可息也。(小雅·大东)郑笺:“薪是获薪者,析是获薪也。尚,庶几也。庶几析是获薪,可载而归,蓄以为家用。”

  • 芃芃棫朴,之槱之。(大雅·棫朴)毛传:“山木茂盛,万民得而薪之。贤人众多,国家得用蕃兴。”

这3例“薪”,向熹《诗经词典》(修订本)释作“劈木成柴”,《汉语大词典》释作“取为柴火”(9/570),均可通。魏耕原说“薪”是“采”的意思,“薪樗”就是采臭椿叶,只说结论,不作举证(事实上恐怕也举不出“薪”训“采”的有效证据),这样的新说自然是不能成立的。[5]

可见我们学习和研究训诂学,首先应该确立这样的一个基本信念:我们的唯一目的是求得确诂,而不是为了硬要去立一个新说,以哗众取宠、耸人听闻,追求什么轰动效应。所谓“确诂”,一般总是“合情合理,有根有据”的。看起来很平淡,但它是颠扑不破的。郭在贻先生(1986:116)说得好:“宋人王安石诗云:‘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最不平凡的东西,倒是往往显得很平凡,一个用一句或几句话就可说明的正确结论,其中却包含了大量艰辛的劳动。有一句成语说:‘绚烂之极,归乎平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训诂学的最高境界,就是由绚烂而达到平淡。”



[1]参看汪维辉《高邮王氏训诂方法的科学性及其局限》,“乾嘉段王的科学理念和科学方法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2016年6月25-27日·天津大学语言科学研究中心。

[2]何九盈《二十世纪的汉语训诂学》,载《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4期。

[4]见向熹《诗经词典》(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730页。

[5]事实上詹鄞鑫早有类似的说法,他在《“九月叔苴采荼薪樗”新解》一文中认为:“薪”是“新”的借字(也可能是后人所改),《说文》:“新,取木也。”“‘薪樗’就是砍取带嫩叶的臭椿枝条,而不是就地采摘叶子。”“薪樗”的目的是吃臭椿叶子,而不是把樗树当柴烧。(原载《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6期,又收入其《华夏考——詹鄞鑫文字训诂论集》,中华书局2006年,114-119页。)今按:如果是砍取某种树的枝条而取其叶,同诗中有现成的例子:“蚕月条桑。”(郑笺:“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完全正确。详见下文。)用“条”字(也是名词活用作动词),而不用“薪”字。可见“薪樗”恐怕不能依照詹文那样来解释。


二、言必有据,无征不信


这是训诂学最根本的一条原则。一切科学研究的结论都是可以验证的,既可以证真,也可以证伪,训诂学对某一个词语或句子的训释也是如此。凡是无法验证的说法都是可疑的或者是错误的。训诂的“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古注(包括古代辞书的释义),一种是文献例证。两者通常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是也有古注错了而需要依据文献例证来加以纠正的情况。当然还可以加上方言等的佐证。下面试举两例。

◎若挈裘领,诎五指而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

杨倞注:“挈,举也。诎与屈同。顿,挈也。”卢文弨曰:“顿,犹顿挫,提举高下之状若顿首然。注‘挈也’,疑误。”

王念孙曰:“杨训顿为挈,于古无据。且上文已有‘挈’字,此不得复训为挈。卢以顿为顿挫,于义尤迂。顿者,引也。言挈裘领者诎五指而引之,则全裘之毛皆顺也。《广雅》曰:‘扽,引也。’曹宪音顿。古无‘扽’字,借‘顿’为之。《盐铁论·诏圣篇》曰:‘今之治民者,若拙御马,行则顿之,止则击之。’顿之,引之也。《释名》曰:‘掣,制也,制顿之使顺己也。’掣亦引也。《盐铁论·散不足篇》曰:‘吏捕索掣顿,不以道理。’褚少孙续《史记·滑稽传》曰:‘当道掣顿人车马。’”今按:王说是。“顿”是“扽”的假借字,意思是“引”,杨倞训作“挈”,“于古无据”,卢文弨释作“顿挫”,则是望文生义。

◎夫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乎?(孟子·公孙丑上)

赵岐注:“许犹兴也。”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即据以释为“兴起”。(297页)实不可从。朱熹《集注》云:“许犹期也。”是。“许”由“答应,应许”义引申为“期许”义,符合词义引申的规律。赵岐盖释其含意而非直释词义,故用了个“犹”字。“许”本身绝无“兴,兴起”之义,可参看《古代汉语》“常用词”404条(580页)及《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


三、合情合理


对古书的训释要合乎情理,这也是训诂的一个基本原则。不过对“合情合理”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是对某一个具体问题各人也许有各人的理解,也就是各人所认为的“情”和“理”可以各不相同,这时候就需要求证,否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所以从原则上说,“合情合理”必须以“有根有据”作基础,即“博取征验而折以义理之是非”(吴师道重校《战国策》语);二是有些事情看来不合情理,实际上却是合情理的,比如“火浣布”。所以“合情合理”这条原则要掌握好分寸,避免把问题绝对化。下面也试举两例。

◎王曰:“虽然,必告不穀。”对曰:“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次及于事,而帅偏师,以修封疆,虽遇执事,其弗敢违,其竭力致死,无有二心,以尽臣礼,所以报也。”(左传·成公三年)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死且不朽”曰:“等于说死了将很光荣。”(第一册,37页)

知罃在晋楚之战中被楚国俘虏,他获释后回到晋国,不论是被国君处死,还是被他父亲处死,有什么“光荣”可言?这样解释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这个注释犯了以今律古的错误。《左传》中“死且不朽”凡四见,古今学者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如《古代汉语》教材,另一说以《左传·成公三年》孔颖达疏为代表:“怀荷君恩,身虽死而朽腐,此恩不朽腐也。死尚不朽,以示其至死不忘也。”两说均据字面立论,无法在四个地方都讲通。故今人对这两说尚有争论,或主前说,或主后说,难以定论。实际上“死且不朽”是上古汉语中的一句成语,意为“死而无憾”,只有如此解释才能在所有例子中都讲通。《战国策·秦策二》:“秦武王谓甘茂曰:‘寡人欲车通三川,以窥周室,而寡人死不朽乎?’”《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秦武王三年,谓甘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以窥周室,而寡人死不朽矣。’”即据《战国策》。而《史记·秦本纪》作:“武王谓茂曰:‘寡人欲容车通三川,窥周室,死不恨矣。’”即其确证。古人有所谓“三不朽”,可能是因为当时的人们把“死且不朽”看作一种崇高的人生境界,因此人们常用这句话来自我安慰,表示死而无憾了。这种说法直到汉代尚可见到,如:臣位至上卿,爵为列侯,犬马之齿七十六,为明诏填沟壑,死骨不朽,亡所顾念。(《汉书·赵充国传》)可比较《后汉书·冯鲂传》:“县中平定,诏乃悉以褒等还鲂诛之。鲂责让以行军法,皆叩礼曰:‘今日受诛,死无所恨。’”语意相同,只是说法不同。[1]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吕氏春秋·察今)

高中《语文》第一册注:“引,牵引。”(341页)

案:“引”在这里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拉开手臂作出要投掷的姿势”。理由如次:(1)如果仅仅是“牵引”,婴儿为何要“啼”呢?(2)人拉着婴儿在路上走,婴儿啼哭,也是正常现象,人何以要“问其故”呢?(3)既问其故,此人竟答以“此其父善游”,岂非答非所问?假如“引”不是拉开手臂要扔,这些问题都无法解释。《太平御览》卷395引此文,作“见人方引婴儿而投之江中”,无“欲”字。类书所引虽然不一定与原文完全相合,但这个引文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引”是“拉开手臂要扔”的意思。“引”从本义“开弓”引伸指“拉开手臂要扔”是很自然的。[2]



[1]参看汪维辉《〈左传〉“死且不朽”解诂》,浙江省语言学会编《语言论丛》,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

[2]参看立民《试释“引婴儿”之“引”》,《广西师院学报》1983年第1期。


四、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


王引之《经传释词·自序》云:“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虽旧说所无,可以心知其意也。”(3页)

要做到“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一是要考察整部书的用例,二是要考察一个时代或几个时代的用例,从更广阔的背景上来进行比较,从而使词的意义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得到证实,使释义更具科学性。洪诚先生(1984/2000:106)曾指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语言特点,这是汉语史研究的对象。一部书或一个作家,也有自己的用字用词的特点。例如:《论语》用‘予’不用‘余’;用‘是’与‘斯’,不用‘此’;用‘於’不用‘于’(引书用‘于’不算)。《左传》用‘余’不用‘予’;用‘是’与‘此’,不用‘斯’(指代词的‘斯’);介词‘于’‘於’兼用。《书经》没有语气词‘也’字,《尔雅》没有词尾‘然’字,《诗经》没有‘吾’字。《书经》用‘惟’,《诗经》(毛诗)用‘维’,《论语》用‘唯’(引书用‘惟’不算)。全部十三经不用‘真’字(连西汉著录的《公羊传》也不用‘真’字,与十二经同例),不用‘镜’字(用鉴字)。用词用字,各有通例。……注意一个时代或一部书的用词通例,训诂可以避免‘合理’的错误。”这段话很给人以启发。下面也试举两例。

◎八月其获,十月陨。(诗·豳风·七月)

毛传:“萚,落也。”现行注本一般都据此释萚为坠落、落地。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萚:草木的叶落地。陨萚,指叶子落下来。”(493页)按照这个注解,本诗的“陨萚”就是并列结构,似也讲得通。但联系整部《诗经》来看,这个注解却是值得商榷的。“萚”字在《诗经》中共出现3次:


  • 兮,风其吹女。(郑风·萚兮)毛传:“萚,槁也。”郑笺:“槁谓木叶也。木叶槁,待风而落。”朱熹《集传》:“槁,木槁而将落者也。女,指萚而言也。”

  • 爰有树檀,其下维。(小雅·鹤鸣)


以上两处的“萚”字都只能是名词。综合三处用例,“萚”应指枯叶,可以是长在树上的(《萚兮》),也可以是落在地下的(《鹤鸣》)。[1]《七月》的“陨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结构,形式上它是动宾关系,但意念上却是主谓关系的倒置,陨萚就是萚陨,与同篇上两句“四月秀葽,五月鸣蜩”的“秀葽”和“鸣蜩”结构相同。“陨~”这样的结构古书中常见,如本诗的“流火”“鸣鵙”“有鸣仓庚”,《小雅·采薇》的“雨雪霏霏”,又如《春秋·僖公十五年》:“陨石于宋五。”《僖公三十三年》:“陨霜不杀草。”《定公元年》:“陨霜杀菽。”《大戴礼记·夏小正》:“十一月,陨麋角。”《易林》“履之噬嗑”“泰之无妄”两言“桑之将落,殒其黄叶”。陨萚与陨石、陨霜、陨麋角、殒黄叶等结构正同。[2]《诗经》中的“萚”字不训“落”,还有一条旁证:《尔雅》多释《诗经》,《释诂》云:“陨、磒、湮、下、降、坠、摽、蘦,落也。”共列了“落”的同义词8个,而未收“萚”字,可见“萚”确实本不训“落”。到了三国魏张揖的《广雅》才列了“𦿍、萚,落也”一条,可能是采自毛传,实不可从。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云:“萚实为落叶之称。”对词性的判断完全正确,释义则尚未达一间:“萚”不一定是“落叶”,也可以是还长在树上的,所以准确的词义应该是“枯叶”。

◎[屈完]对曰:“君惠徼福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左传·僖公四年)

林尧叟曰:“言齐嘉惠徼求楚国之福,不以收拾寡君同好为齐之辱。”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承蒙您向我国社稷之神求福,意思是您不毁灭我国。”

洪诚先生(1984/2000:202)说:“林尧叟的解释不错,传文介词‘于’字是介绍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终点,意思是说君徼福到楚国之社稷,即替楚求福。这个社稷是代表楚国之神,它在这句中是受福者,不是施福者。《古代汉语》注释把‘社稷’和‘敝邑’分开,认为是齐侯向楚国之社稷为楚国求福。齐侯为楚求福,怎么会向楚之社稷去求呢?‘向’字当改成‘替’字。

今按:从《左传》通例看,洪说非是。《左传》凡言“徼福于NP”,都是“向NP徼福”,而不是“替NP徼福”,此其一;其二,洪先生说:“齐侯为楚求福,怎么会向楚之社稷去求呢?”这是以今人的意识去推测古人的思想,是不符合古人的观念的。关于这两点,张新武先生已经做了清楚的论述,[3]此不赘。还可补充的是,在“徼福于NP”这一结构中,“于NP”的语义关系只能是“从/自NP”,表示←,而不可能是“到/给NP”,表示→,这是“徼”这个动词本身的语义所决定的。



[1]王引之《经义述闻》“其下维萚”条云:“传曰:‘萚,落也。尚有树檀而下有萚。’(尚与上同。)笺曰:‘檀下有萚,此犹朝廷之尚贤者而下小人。’引之谨案:二章‘其下维榖’,传曰:‘榖,恶木也。’则此‘萚’字亦当为木名,非落叶之谓也。萚疑当读为‘檡’。《广雅》:‘梬枣,檡也。’……盖檀可以为轮为辐,檡亦可以为决,榖亦可以为布为纸,皆适于用者也。首章曰‘其下维檡’,二章曰‘其下维榖’,言在下者非无可用之才,在王之用之而已。”王说不无道理,从《鹤鸣》诗看,这个“萚”解释成木名更合理;不过这样解释需要破通假,更重要的是,从“萚”字在《诗经》中的全部用例来看,恐怕词义应该是一致的。高亨《诗经今注》据王说释“十月陨萚”云:“陨,落下。萚,借为檡,木名,落叶最晚。”这恐怕就更难以信从了。

[2]以上参见汪维辉《诗经札记》,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1985年第4期。

[3]参看张新武《“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训解辨正》,《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五、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王力先生《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一文云:“凡是一词多义的地方,都可以偷换概念。”[1]训诂学上有所谓“递训”,即:甲,乙也;乙,丙也。这种地方最容易犯错误,初看似乎证据很充分,实则往往暗中偷换了概念。还有一些训释为了要“合情合理”,随意改变词义的核心部分,实际上也是暗中偷换了概念。下面试举两例。

◎一沐三/发(《吕氏春秋·谨听》、《韩诗外传》卷三等)

刘钊、张传官(2013)“摘要”说:

“一沐三捉发”是古代典籍中常见的成语,往往又写作“一沐三握发”。传统训释大多将其中的“捉”训为“握”,解释为“握持”;也有极少数人通过对文意的揣摩,将之解释为“握干”或“拧干”,却没有提出任何训诂学上的根据和书证。本文通过对“捉”之“紧攥”义的训诂学阐释,结合马王堆帛书医书中“捉”用为“紧攥”义的具体书证,指出以往将之理解成一般的“握持”义是不正确的,“捉”应该是“紧攥”之意,在“一沐三捉发”这一成语中,是指攥干或拧干头发。此成语在汉以后被写作“一沐三握发”,更增加了后人对“捉”字的误解。凡是先秦秦汉典籍中有此异文的,大多应以写成“捉”字代表早期的面貌。[2]

今按:作者把“捉”的词义作了两次改释:握持→紧攥→攥干或拧干。这实际上是暗中偷换了概念,这三个意思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捉”和“握”的词义其实只是“握持”,可以握得紧(较多见),也可以握得松(较少见),这是在具体上下文中的义位变体,我们并不能根据有些用例偏指“握得紧”而把“捉”的词义归纳为“紧攥”,更不能再跨越一步把它解释成“攥干或拧干”。“捉”“握”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口语词“抓”,“抓”绝不可能有“攥干或拧干”的意思,同理,“捉”“握”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意思。这组词的基本词义是表示“握持”的动作,并不包含动作的结果。词义是有其客观性的,不能随意曲解以迁就所谓的“情理”。更何况,握着散开的头发(可能已经打湿,也可能尚未打湿)走出来见客人,以示礼贤下士之心切,难道有什么不合情理的吗?

◎故九万里则风斯在下矣,而后乃今培风。(庄子·逍遥游)

王念孙《读书杂志·余编上》云:

《释文》曰:“培,重也。本或作陪。”念孙案:培之言冯也;冯,乘也。风在鹏下,故言负;鹏在风上,故言冯。必九万里而后在风之上,在风之上而后能冯风,故曰“而后乃今培风”;若训“培”为“重”,则与上文了不相涉矣。冯与培声相近,故义亦相通。《汉书·周绁传》:“更封绁为䣙城侯。”颜师古曰:“䣙,吕忱音陪,而《楚汉春秋》作冯城侯。陪、冯声相近。”是其证也。(冯字古音在蒸部,陪字古音在之部。之部之音,与蒸部相近,故陪、冯声亦相近。《说文》曰:“陪,满也。”王注《离骚》曰:“冯,满也。”陪、冯声相近,故皆训为满。文颖注《汉书·文帝纪》曰:“陪,辅也。”张晏注《百官公卿表》曰:“冯,辅也。”《说文》曰:“傰,辅也。”陪、冯、傰声并相近,故皆训为辅。《说文》曰:“傰,从人,朋声。读若陪位。”“䣙,从邑,崩声,读若陪。”《汉书·王尊传》:“南山群盗傰宗等。”苏林曰:“傰音朋。”晋灼曰:“音倍。”《墨子·尚贤篇》:“守城则倍畔。”《非命篇》“倍”作“崩”。皆其例也。)(1011页)

刘武《庄子集释内篇补正》云:“王念孙之说太迂曲。武意‘培’当为‘掊’之误,字形相差甚微,易误也。《人间世》‘自掊击于世俗’,则掊者击也。文意谓背负青天,已居于风之上,而后乃今以翼击风而飞,犹前之水击三千里,亦以居水之上,以翼击水而飞也。且‘掊’字与上‘抟’字相应,抟亦有击义,特为圜势耳。如此,则文意前后相顾。”(5页)

今按,刘氏以不误为误,绝不可取。他不知训“击”之“掊”乃“击坏”义,非广义的击,“掊”之搭配关系是有局限的,古书中岂有“掊风”之语乎!暗中偷换概念,实训诂之一大弊。



[1]《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328页。

[2]参看刘钊、张传官《谈“一沐三捉发”的“捉”》,《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六、审文例


古人行文自有其文例,根据这些文例来证明词义,是确定文句中的具体词义的一种有效方法。常见的文例有连文、对文、互文见义等。

1.连文

即同义并列复合词(简称同义复词或同义连文)。高邮王氏父子经常讲到“古人行文不避重复”“古人自有复语”,即谓此。古人好用同义连文,不明此则易生误解。比如下面几例。

◎不畏强御。(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

颜师古注:“强御,强梁而御善者也。”刘奉世曰:“御,禁也。言威力足以禁制于人。《尔雅》云。”王念孙云:“御亦强也。”(《读书杂志·汉书第十二》“强御”条,352页上)

曾是强御。(诗·大雅·荡)

毛传:“强御,强梁御善也。”《正义》:“御善者,见善事而抗御之。”

王引之《经义述闻》云:

家大人曰:御亦强也。“曾是强御,曾是掊克”,“强御”与“掊克”相对;“不侮矜寡,不畏强御”,“强御”与“矜寡”相对,皆二字平列,其义相同。《史记·周本纪》集解引《牧誓》郑注曰:“强御谓强暴也。”字或作“彊圉”(《汉书·王莽传》曰“不畏彊圉”),又作“强圉”,《楚辞·离骚》:“浇身被服强圉兮。”王逸注曰:“强圉,多力也。”《淮南·天文篇》:“巳在丁曰强圉。”高诱注曰:“在丁,言万物刚盛,故曰强圉也。”《逸周书·谥法篇》曰:“威德刚武曰圉。”《春秋繁露·必仁且知篇》曰:“其强足以覆过,其御足以犯诈。”是“御”与“强”同义。下文曰:“强御多怼。”昭元年《左传》曰:“强御已甚。”十二年《传》曰:“吾军帅强御。”皆二字同义,非“强梁御善”之谓也。(卷七“曾是强御强御多怼 不畏强御”条,165页上)

今按:王念孙之说确不可易,“强御/强圉/彊圉”都是同义连文,“御/圉”也是“强”的意思,绝非动词“御善”之“御”。

行迈靡靡,中心摇摇。(诗经·王风·黍离)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行,道。迈,行。行迈,道上走。”按:此说误,“行迈”乃同义连文。马瑞辰《通释》:“迈亦为行,对行言,则为远行。行迈连言,犹《古诗》云‘行行重行行’也。”这个分析是正确的。《汉语大词典》释“行迈”为“行走不止;远行”,即引本诗及马瑞辰说,又引汉王充《论衡·指瑞》:“实者驎至,无所为来,常有之物也,行迈鲁泽之中,而鲁国见其物遭获之也。”是。郑笺:“行,道也。道行犹行道也。”这是郑玄不通语法的典型表现,而王编《古代汉语》反取其说,可怪。《小雅·雨无正》:“如彼行迈,则靡所臻。”“行迈”义同。表示“道上走”的意思,《诗经》说“行道”,可比较《邶风·谷风》:“行道迟迟,中心有违。”《小雅·采薇》:“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没有证据表明上古汉语可以把“行道”说成“道行”(相当于“行迈”)。

◎酒酣,长沙主簿入白坚:“前移南阳,而道路不治,军资不具,请收主簿推问意故。”(三国志·吴书·孙坚传)

“意故”在汉魏六朝文献中常见,如:

  • 每上官有所召问,常先见掾吏,为断其意故,教其所以答塞之状,皆如所度。(《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

  • 按袁、曹后由鼎峙,迹始携贰,自斯以前,不闻有隙,有何意故而剚之以剑也?(《世说·假谲》刘孝标注)

  • 褒在射声,营舍有停棺不葬者百余所,褒亲自履行,问其意故,吏对曰:“此等多是建武以来绝无后者,不得掩埋。”(后汉书·曹褒传)

以上“意故”均为同义连文,犹言“缘故”。“意”有“缘故”义,如:

  • 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知其不可之。(论衡·四讳)

  • 太平中,孙亮知朱主为全主所害,问朱主死,全主惧曰:“我实不知,皆据二子熊、损所白。”(三国志·吴书·妃嫔传)[1]

    2.对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在句中(或并列词组中)处于相对应的位置,就叫做“对文”。处于对文位置上的词,其意义关系有三种:a)相同。如成语翻山越岭,为非作歹。b)相反。如好逸恶劳,出生入死。c)相关。如口诛笔伐,赴汤蹈火等。根据这种意义关系我们也可以确定处于对文位置上的词的词义。比如下面几例。

◎人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欲求忠以自,举贤以自佐。(史记·屈原列传)

旧版高中《语文》第6册注:“自为,自己做好国君。为,做。”新版高中《语文》第6册注:“自为(wèi),为自己。”

今按,二说皆非。“求忠以自为”与“举贤以自佐”对文,“为”亦当是动词,与“佐”义近。考“为”古有助义,音wèi,例多不引,详见《故训汇纂》《汉语大字典》等。[2]

◎黑云密布,狂风怒号;水底老龙惊,半空猛虎啸。左掀右荡,浑如落在簸箕中;前蹻后攧,宛似滚起饭锅内。双桅折断,一舵飘零。等闲要见阎王,立地须游水府。(《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七)

例中的“等闲”作“无端”讲似乎也通,但这段文字对仗工整,“等闲”与“立地”相对,应该释作“立时,顷刻”方确。“等闲”作“顷刻”讲,敦煌变文中已见用例,如《维摩诘经讲经文》:“回干就湿,恐男女之片时不安;洗浣濯时,怕痴騃之等闲失色。”“等闲”与“片时”相对,其义甚明。《父母恩重经讲经文》:“阿娘几度与君婚,说着人皆不欲闻;才始安排交(教)仕宦,等闲早被使头嗔。”“等闲”应上句“才始”,应谓“顷刻早被上司所嗔骂”也。又:“嘱仙(先)生,交(教)文字,孝养礼仪须具备;未待教招一二年,等闲读尽诸书史。”“等闲”应“未待”,亦言其快。又如《六十种曲·还魂记》二十出:“算来人命关天重,会消详、直恁匆匆。为着谁侬,俏样子等闲抛送。”“等闲”亦当为顷刻义,与上文“匆匆”相应。[3]

◎次则箴兴于补阙,戒出于弼匡,论则析理精微,铭则序事清润,美终则诔发,图像则赞兴。(萧统《文选序》)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赞,以赞美为主的一种文体。《文选》录有夏侯湛《东方朔画赞》一篇,萧统可能以为画像与赞有关系,所以说‘图像则赞兴’。”(1161页)

按,此注似将“图像”看作名词,实误。“图像”与上文“美终”对文,均为动宾结构,“美终”谓赞美逝者,“图像”则谓描画形象也。“赞”多用于描摹形象,如注中所云夏侯湛《东方朔画赞》是也。考“图像”一语,在中古时期有三种不同的含义:(1)并列式动词,描绘(形象),画(图像)。如《搜神记》卷十一:“乃遣户曹掾为雄立碑,图像其形,令知至孝。”《文心雕龙·谐隐》:“谜也者,回互其辞,使昏迷也。或体目文字,或图像品物,纤巧以弄思,浅察以衒辞;义欲婉而正,辞欲隐而显。”(2)并列式名词,指肖像,就是今天的“图像”。如《三国志·魏书·臧洪传》:“昔晏婴不降志于白刃,南史不曲笔以求生,故身著图像,名垂后世。”《古小说钩沉·冥祥记》:“既释,依所见形,制造图像,又立精舍焉。”(《法苑珠林》卷十七引)《牟子理惑论》:“(汉明帝)于南宫清凉台及开阳城门上作佛像。明帝存时,预修造寿陵,陵曰显节,亦于其上作佛图像。”(3)动宾短语,描画形象,画肖像。如《华阳国志》卷十上“先贤士女总赞论·二 蜀都士女”:“文寺代君。 李磬,字文寺,严道人也。为长章表主簿。旄牛夷叛,入攻县,表仓卒走。锋刃交至,磬倾身捍表。谓虏曰:‘乞煞我,活我君。’虏乃煞之,表得免。太守嘉之,图像府庭。”(《华阳国志》“图像(象)”约六七见,均同义。)《北史·隋高祖本纪》:“陈祖知帝貌异世人,使副使袁彦图像而去。”沈约《瑞石像铭》:“莫若图妙像于檀香,写遗影于祇树。”《文选序》的“图像”应该是第三种用法。



[1]参看汪维辉《汉魏六朝词语杂释》“意  意故(意顾)  何意”条,《语言研究》1990年第2期。

[2]参看汪维辉《评新版中学语文课本文言文的注释》,《古汉语研究》1990年第2期。

[3]参看汪维辉《〈两拍〉词语札记》,《语言研究》1993年第1期。


七、通语法


借助语法分析可以有效地确定词义。[1]汉儒古训往往只释词语,而缺乏语法头脑,以致文句常常难以讲通。郑玄是个典型。比如《诗经·周南·关雎》“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句郑笺:“怨耦曰仇。言后妃之德和谐,则幽闲处深宫、贞专之善女,能为君子和好众妾之怨者。”把原文讲得完全不通了。朱熹解经就很有语法观念,不仅讲通词义,还注意讲通句意,虽然也有偶疏之处,但跟郑玄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从中也可以看出汉学和宋学的区别。清代王氏父子在训诂上之所以高人一筹,与他们具有清楚的语法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下面略举数例来说明。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诗·卫风·氓)

《郑笺》:“我自是往之女家,女家乏谷食,已三岁贫矣。明己之悔,不以女今贫故也。”《孔疏》云:“自我往尔男子之家,三岁之后贫于衣食而见困苦。”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食贫,吃的东西缺乏。”

按,上说皆非。

马瑞辰云:“诗下言‘三岁为妇’推之,‘三岁食贫’应指既嫁之后,‘食贫’犹‘居贫’。《笺》训‘食’为‘谷食’,非也。”

曾钢城云:“食贫”当释作“受贫”,犹言白话的“受穷”。理由有二。1.将“食贫”释作“受穷”,这一“谓-宾”式结构,正合《诗经》中这一类特定句式的句法系统;[2]2.将“食贫”释作“受穷”文从字顺。“食”有“受”义。……现代汉语中,与“食”同义的“吃”仍保留了“受”义。例如:“吃苦”就是“经受艰苦”;“吃亏”就是“受损失”;“吃请”就是“接受别人的邀请去吃饭”;“吃香”就是“受欢迎”;“吃惊”就是“受惊”;“吃里爬外”就是“受着这一方的好处,暗地里却为那一方尽力”;“吃一堑,长一智”就是“受一次挫折,长一分见识”。[3]高亨《诗经今注》:“食贫,受穷吃苦。”是。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孟子·告子下)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征,察验。色,容色,脸色。喻,了解。这几句是说一般人没有预见性,要等到犯了错误然后能改;要等到困难来了才着急,才能奋发有为;显出脸色来,然后才被人们所了解。”(314页)初中《语文》第5册注:“征于色:征验于颜色。意思是憔悴枯槁,表现在颜色上。发于声:意思是吟咏叹息之气发于声音。而后喻:(看到他的颜色,听到他的声音),然后人们才能了解他。”(155页)

       这两个注释本于东汉赵岐《孟子章句》及宋孙奭之《疏》,实有悖原意。此句共有三个分句,主语都是“人”。照此注释,第三分句的主语就被偷换成了“人们”。“喻”是他本人喻,而不是别人。孟子的意思是说,人总是要借助于他人对待自己的脸色和声音才能自喻,亦即“生于忧患”之意。持此说的前有朱熹,后有焦循:

朱熹《孟子章句集注》:“不能烛于几微,故必事理暴著,以至验于人之色,发于人之声,然后能警悟而通晓也。

焦循《孟子正义》:“征色,谓为人所忿疾;发声,谓为人所诮让。然后乃能憼悟通晓也。”[4]

朱熹和焦循的解释无疑是合乎原文的句法和文意的。需要指出的是,《孟子》原文的“发于声”一句,实际上是有语病的,因为主语是承前省略的“人”,“(人)发于声”就只能是此人自己发出声音,而实际要表达的意思却是“人”听到“别人”发出对自己表示不满的声音。“发”并没有像上句“征”那样的“从……得到征验”的用法。大概是孟子为了保持“V于N”这一句式的一致,以增强文章的修辞效果,而又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动词来代替“发”,[5]于是就影响了表义的准确性。一般而言,古人行文严谨缜密,但也并非处处滴水不漏,偶有病句,无伤大雅,不必曲为回护。

◎及正考父佐戴、武、宣,三命兹益共,故其鼎铭云:“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左传·昭公七年)[6]

贾逵注:“循墙而走,不敢安行也。”杜预注:“其恭如是,人亦不敢侮慢之。”

黄扶孟(黄生)说:“循墙而走,指小儿之学步者。虽学步小儿,余亦不敢侮之,所谓三命滋益恭也。旧注非。”(《义府》卷上)沈钦韩说:“言无有余所敢侮之人。此自铭,不当言人之无侮于己也。”(《左传补注》,《清经解续编》卷五九三,第三册,62页b)

“莫余敢侮”是宾语前置句,按照今天的语序要说成“莫敢侮余”(没有谁敢侮慢我)。黄、沈二人均误解句式,将作宾语的“余”当作了主语,使文意完全相反了。这是清人没有语法学知识所致,他们所认为的“情理”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式夷式已,无小人殆。(诗经·小雅·节南山)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不要因小人[而使国家]陷于危险。”这是根据毛传“无以小人之言至于危殆也”,明显属于“增字解经”。郑笺云:“殆,近也。无小人近。”余冠英《诗经选》从之。高亨《诗经今注》云:“小人,指劳动人民。殆,危也,引申为迫害之意。此句言你不要迫害老百姓。”

按:《诗》中“小人”凡4见(均见于《小雅》),另外3例均指被统治阶级[7],此例不应独异。高亨释为“指劳动人民”,可从。毛传和王编《古代汉语》大概是囿于“小人”的常义指“无德之人”,而不知《诗经》中的“小人”都是指被统治阶级,意思不同,故有此误释。“无”通“毋”,“小人”是前置宾语,换成今天的语序,就是“无殆小人”。此句虽然是否定句,但是“小人”并非代词,而是名词,不符合“否定句中代词宾语通常须前置”的语法规则,这里大概是为了押韵,而把“殆”字放在了句末。[8]这说明,在《诗经》时代,否定句中名词宾语有时为了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前置,可能是因为“否定句中代词宾语前置”在当时还是一种强势格式,受到了它的过度类推。郑笺释“殆”为“近”,缺乏依据,[9]当“近”讲的“殆”并非“接近”义的及物动词,古汉语中找不到“殆(=近)小人”这样直接带宾语的例子,而是表示“近乎;几乎”义的副词,王引之《经传释词》卷六说:“殆者,近也,几也。将然之词也。”甚确。偶尔可用作不及物动词,但要加上介词“于”才能带宾语。[10]郑笺实际上是暗中偷换了概念。所以“殆”应该释作“危”,是使动用法,“无小人殆”就是不要使老百姓危殆。


[1]王泗原《古语文例释》举例极多,可以参看。

[2]曾钢城指出:“《诗经》中所有类似‘三岁食贫’的四字句均为‘状-谓-宾’式结构,无一‘状-主-谓’式结构”,如“三岁为妇”“三岁贯女”“九月授衣”“七月在野”“八月剥枣”“十月获稻”等等;“如果要在这种有时间状语的四字句中表达主谓关系的意思,也要将主谓倒置,使全句构成‘状-谓-宾’的句式”,如“七月流火”“十月鸣鶪”“五月鸣蜩”“十月陨萚”“四月秀葽”等。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3]参看曾钢城《“三岁食贫”中的“食贫”释义商兑》,《中国语文》1988年第5期。

[4]参看汪维辉《评新版中学语文课本文言文的注释》,《古汉语研究》1990年第2期。

[5]如果把“发”换成“闻”,语义上就准确了,但是“闻于声”在句法上不通,“闻”是及物动词,不当在宾语“声”前加一介词“于”。

[6]此例引自洪诚《训诂学》226-227页。

[7]向熹《诗经词典》释作“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称呼”(720页)。

[8]参看张永言师《训诂学简论》(增订本),3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

[9]《汉语大词典》“殆”字条“接近”义下首引本例及郑笺,实误。《汉语大字典》则将本例作为“近于;几乎”义的始见书证,尤谬。

[10]可参看《汉语大词典》《故训汇纂》“殆”字条。


八、不以今律古


词义具有时代性,同一个词在不同的时代往往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处分”今天是个贬义词,但在汉魏六朝唐宋时期却是个中性词,是“处理;安排;吩咐”的意思,不等于今天的“处罚”,直到早期白话文中还是如此。所以我们在理解古书的时候应该具备历史观念,不要拿今义去误解古义。而在训诂实践中,“以今律古”的错误是常见的。下面举两个例子。

◎乱而不曰灵。(谥法)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在讲谥法和谥号时,对“乱而不损曰灵”加了个脚注:“‘灵’是无道昏君的谥号,所谓‘乱而不损’,只是带着隐讳的说法。晋灵公不君,所以谥为灵公。”(第三册,976页)认为“所谓‘乱而不损’,只是带着隐讳的说法”,恐怕是误解了“损”字。这个“损”并非今义“损害;损伤;损坏;损失”的意思,而是“减损,减轻,减少”的意思。《逸周书·谥法解》:“乱而不损曰灵。”朱右曾云:“弃法行私曰乱。损,减也。”[1]这是正确的解释。“损”的本义就是“减少”,《说文·手部》:“损,减也。”这也是“损”在古代的常义,如《易·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孟子·尽心上》:“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荀子·礼论》:“故殡,久不过七十日,速不损五十日。”“损-益”“加-损”“过-损”都是反义对文。“损害;损伤;损坏;损失”是“减”的引申义。后世“损”的主导义位逐渐转移到“损害;损伤;损坏;损失”上,“减损,减轻,减少”的古义就不再为人们所熟知,于是就容易发生“以今律古”的误解。《逸周书·谥法解》“乱而不损曰灵”的“损”字,潘振解为“无道而国不损”,陈逢衡解作“损,伤也,失也”,[2]都是同样的错误。

◎横柯上蔽,在犹昏。(吴均《与朱元思书》)

高中《语文》第4册注:“在昼犹昏:即使在白天,也还象黄昏时那样阴暗。”(340页)

此注逻辑上难通:难道黄昏不是白天的一部分?此“昼”当指中午而非白天。《广韵》:“昼,日中也。”今宁波话犹存此字古义,如“昼饭”(中饭)、“昼过”(中午)、“困昼觉”(睡午觉)等。明徐光启《农政全书·占候》:“对日鲎,不到昼。”昼也指中午,今天仍有“东鲎日出西鲎雨”之农谚。《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昼”字条均列有“指中午”一义,至确。唯《大词典》引《广韵》后所列的唯一书证为《初刻拍案惊奇》卷六:“不曾办得早饭,办不及了,怎么处?把昼斋早些罢。”时代嫌晚,从本例看,此义至晚六朝已有了。日语称早饭、中饭、晚饭为“朝食、昼食、夕食”,亦可证。[3]



[1]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下册,67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2]同上,676页。

[3]参看汪维辉《新版中学课本文言文注释商兑拾补》,《古汉语研究》1992年第3期;《域外借词与汉语词汇史研究》,《江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九、破通假但不滥言通假


古书特别是先秦古籍中有许多通假字,《经典释文·序录》引郑玄说:“其始书之也,仓卒无其字,或以音模拟方假借为之,趣于近之而已。受之者非一邦之人,人用其乡,同言异字,同字异言,于兹遂生矣。”指出了通假字产生的部分原因。王念孙曾说:“训诂之指存乎声音,字之声同声近者经传往往假借。学者以声求义,破其假借之字而读以本字,则涣然冰释;如其假借之字而强为之解,则诘                             为病矣。”(王引之《经义述闻》引述)王引之也说:“许氏《说文》论六书‘假借’曰:‘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盖无本字而后假借他字,此谓造作文字之始也。至于经典古字声近而通,则有不限于无字之假借者,往往本字见存而古本则不用本字而用同声之字,学者改本字读之,则怡然理顺,依借字解之,则以文害辞。”(《经义述闻》卷三十二《通说》下“经文假借”条,756页)可见遇到真正的通假字,“破假借”是求得确诂的正确途径。但是这个办法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滥言通假,就会误入歧途。因此“破通假”和“滥言通假”是一对矛盾,必须处理得合乎实际。下面分别举例。

1.破通假

◎王事靡,不能蓺稷黍。(诗·唐风·鸨羽)

“王事靡盬”为《诗经》中常语,但历来不得其解。《经义述闻》云:

今案,盬者,息也。王事靡盬者,王事靡有止息也。王事靡息,故不能艺稷黍也。……《尔雅》曰:“栖迟、憩、休、苦,息也。”苦读与靡盬之盬同。《周官·盐人》:“共其苦盐。”杜子春读苦为盬,谓出盐直用,不湅治。《典妇功》:“辨其苦良。”郑司农读苦为盬,谓分别其缣帛与布纻之粗细。《吕氏春秋·诬徒篇》:“从师苦而欲学之功也。”高注曰:“苦读如盬会之盬,不精至也。”是盬与苦通,良盬之盬通作苦,犹靡盬之盬通作苦也。解经者于《诗》之“靡盬”则训为“不功致”“不坚固”,而不知其即《尔雅》“苦,息也”之“苦”;于《尔雅》之“苦,息也”则误读为劳苦之苦,而不知其即《诗》之“靡盬”。(郭璞注《尔雅》“苦,息也”曰:“苦劳者宜止息。”乃不得其解而为之辞。)盖古字之假借,在汉人已有不能尽通其义者矣。(136页)

这样一破通假,千年积疑便“涣然冰释”了。

◎宋人有善为不手之药者。(庄子·逍遥游)

《经典释文》:“龟手:愧悲反。徐举伦反。李居危反。向云:拘坼也。司马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

俞樾曰:“《释文》引司马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义皆未安。向云‘如拘坼也’,郭注亦云‘能令手不拘坼’,然则龟字宜读如拘。盖龟有丘音,《后汉·西域传》龟兹读曰丘慈,是也。古丘音与区同,故亦得读如拘矣。拘,拘挛也,不龟者,不拘挛也。龟文之说虽非,挛缩之说则是,但不必以如龟为说耳。”

李桢曰:“龟手,《释文》云徐举伦反,盖以龟为皲之假借。按龟皲双声。《众经音义》卷十一:皲,居云、去云二反。《通俗文》:手足坼裂曰皲。经文或作龟坼。下引《庄》此文及郭注为证。是玄应以龟皲音义互通。……不龟手,犹言不皲手耳。”(以上见郭庆藩《庄子集释》37-38页)

今按,李桢说是。司马彪一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皆属不明通假,望文生训。俞樾谓龟当读如拘,虽然破了通假,但没有找到正确的本字,故亦未得确解。天冷手拘挛并无药可治,只有保暖一法;而手足开裂则有药可治,如宋人所为“不龟手之药”、今人所用之防裂膏皆是。

2.不滥言通假

◎假舟楫者,非水也,而绝江河。(荀子·劝学)

杨倞注:“能,善。绝,过。”

俞樾云:“能,当读为耐。《汉书·食货志》:‘能风与旱。’《晁错传》:‘其性能寒。’《赵充国传》:‘汉马不能冬。’师古注并曰:‘能,读曰耐。’此文能字正与彼同。”

按,俞说甚迂。“水”活用作动词,意为游泳,本自可通,不必滥言通假。

◎学莫便乎近其人。《礼》《乐》法而不说,《诗》《书》故而不切,《春秋》约而不速。其人之习君子之说,则尊以遍矣,周于世矣。(荀子·劝学)

杨倞注:“当其人习说之时,则尊高而遍周于世事矣。《六经》则不能然矣。”

郝懿行云:“案方古读如旁,亦读如傍。此‘方’当读为‘依傍’之‘傍’。言亲近其人而习闻其说,则禀仰师承,周遍于世务矣。故曰‘学莫便乎近其人’。”

按,郝说滥言通假,不可从。正如王先谦所言:“郝读方为傍,则‘习’上‘之’字不可通。”

◎是时洛中贵戚室第相望,金帛财产,家家殷积。卓纵放兵士,突其庐舍,淫略妇女,剽虏资物,谓之“搜牢”。(《后汉书》卷72《董卓传》,8/2325)

郭在贻云:

文中“搜牢”一词,为训诂中一项疑案。唐李贤注曰:“言牢固者皆搜索取之也。一曰牢,漉也。二字皆从去声,今俗有此言。”李注显属望文生训,然新《辞源》竟照引李注。新《辞海》则在照引李贤注后,又援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周寿昌曰:“案上卓奏言‘牢直不毕’,注:‘牢,廪食也。古者名廪为牢。’是搜牢者,搜掠资物以为廪食。”然试观这段文字,卓兵所搜掠的〔不〕仅仅是廪食(《辞源》“廪食”曰:①官府供给粮食,也指官府供给的粮食;②积储粮食),诸凡各种物资及妇女,均在搜掠之列,且所搜来的物资,亦不仅仅供廪食之用,故周寿昌说亦不可通。今谓“搜牢”之“牢”当为“搂”字之借,“牢”“搂”并属《集韵》平声十九侯韵,且在同一小韵之内,自可通借。“搂”字之训,《集韵》引《说文》云:“聚也。”则“搜牢”亦即“搜搂”,其义为搜索而聚集之也。《尔雅·释诂》“搂”与“蒐”同条,均训为“聚”也,“蒐”通“搜”。是“搜搂”亦可视为同义复词。又《集韵》平声十九侯韵:“摗,搂摗,取也。”“摗”音同“搜”(在同一小韵内),是“搂摗”即“搂搜”,亦即“搜搂”(连绵词的倒文),可见本来就有“搜搂”一词,《集韵》训其义为“取也”,求也,亦与搜求而聚集之义相合。唯“搂搜”当视为连绵词,与上文释“搜搂”为同义复词者微有区别。二者孰优,以俟达者。(《魏晋南北朝史书语辞琐记》“搜牢”条,《中国语文》1990年第5期,372页)

按,郭先生谓“牢”“搂”同音,“自可通借”,但未举出同类例证,不能使人无疑。关于“搜牢”一词的解释,此后有多篇文章讨论:

蒋宗许《释“搜牢”》同意周寿昌说,谓:“‘牢’之指廪食,古书习见不鲜,如《史记·平准书》:‘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裴骃集解引如淳曰:‘牢,廪食也。古者名廪曰牢。’《后汉书·应劭传》:‘臣愚以为可募陇西羌胡守善不叛者,简其精勇,多其牢赏。’李贤注:‘牢,廪食也。’《后汉书·西羌传》:‘诸将多断盗牢稟(‘稟’同‘廩’),私自润入。’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牢,价值。’《玉篇·牛部》亦云:‘牢,廩食也。’……总之,‘搜牢’就是‘搜聚军饷、军粮’,不宜作其他训释。”(《中国语文》1996年第1期,49页)

肖旭《也释“搜牢”》申郭说,补充了一些“牢”“搂”声同义通的例证。(《中国语文》1997年第4期,276页)

何亚南《“搜牢”索解》基本同意周、蒋之说而又有所补充,他认为:“后汉兵役可分为征兵(犹今义务兵)、募兵(犹今雇佣兵)两种,征兵国家只需供给廩食,募兵则在廩食之外还需付给一定的酬赐。这另付的酬赐就可称作‘牢(牢直、牢赏)’,说白了也就是雇佣费。”(《中国语文》1998年第3期,238页)

叶爱国《“搜牢”考》申周、蒋说,谓“牢”乃“牢稟”之省言,“牢稟”又是“牢直、稟赐”之省。“统言之,牢、稟不分;析言之,牢指牛、羊、豕等肉食,稟指粮食。‘搜牢’之‘牢’包含了‘稟’的意思在内。”(《中国语文》1998年第3期,180页)

杜清军《“搜牢”小议》、袁津琥《再谈“搜牢”》也都同意周寿昌之说。(见同期《中国语文》239、240页)

今按,郭说误言通假,不足信。正如蒋宗许所说:“‘搜牢’就是‘搜聚军饷、军粮’,不宜作其他训释。”何亚南据后汉兵役制度予以补充论证,尤其具有说服力。


十、合乎古代礼俗制度等


训释古书应该熟悉古代的风俗礼仪、典章制度等,这虽然已经超出语言研究的范围,但仍是训诂学题中应有之义。下面试举四例。

◎虽有拱璧以驷马,不如坐进此道。(《老子》六十二章)[1]

[秦师]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牛十二犒师。(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杜预注:“先韦乃入牛。古者将献遗于人,必有以先之。

加璧乘马,吴寿梦之鼎。(左传·襄公十九年)孔颖达疏:“古之献物,必有以先之。《老子》云:虽有拱璧以先驷马。谓以璧为马先也。僖三十三年:郑商人弦高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谓以韦为牛先也。……皆以轻物先重物。此锦、璧可执,马可牵行,皆轻于鼎,故以璧、马为鼎之先。以轻先重,非以贱先贵。

杜预和孔颖达的说法有根有据,符合古人的礼俗,而高亨《老子正诂》却说:“拱璧,聘问之物;驷马,使者所乘。使者乘车抱璧以聘邻国,则拱璧何能先驷马哉!知其义不可通也。疑以先二字当在驷马二字下。先借为诜。《说文》:‘诜,致言也。’《广雅·释诂》:‘诜,问也。’是诜即聘义。‘虽有拱璧以先驷马’,犹云虽有拱璧驷马以聘矣。”正如洪诚先生(1984/2000:221)所说:“书名‘正诂’,这样乱通乱改,很不好。但如果《礼》文亡灭,《左传》凋残,孤立地看《老子》这一句,对这种说法也无可致辨。所以专就一字一句推敲立义,可靠性很小。”

◎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诗·豳风·七月)

郑笺:“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此说是。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云:“条桑,截取桑树的枝条,以备采摘桑叶。”即取郑说。韩诗作“挑桑”,《玉篇》引诗亦作“挑”。陈子展译作“要挑一枝枝的桑叶”,华钟彦译作“挑选桑叶”,高亨《诗经今注》云:“条,借为挑(《玉篇》引作挑),选取,挑选。”均非。挑乃条之借字,而不是相反。挑古无作挑选解者。[2]《搜神记》卷九:“(魏)舒后十五载诣主人,问所生儿何在,曰:‘因条桑,为斧伤而死。’”条桑为以斧截取桑树枝条,甚明。今蚕区取桑饲蚕,犹连枝取之,其法古今一也。

◎古木荫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僧志南《绝句》)

初中《语文》第2册注:“杖藜,拄着拐杖。杖,拄着。藜,一年生草本植物,茎坚硬,可作拐杖,称藜杖。”

“藜杖”见于《晋书·山涛传》,课本注说“藜杖”不误。“杖藜”则始见于《庄子·让王》:“原宪华冠縰履,杖藜而应门。”的确是“拄着拐杖”。杜甫《慢兴》:“肠断春江欲尽头,杖藜徐步立芳洲。颠狂柳絮随风舞,轻薄桃花逐水流。”此“杖藜”亦为动宾结构,用法相同。但僧志南《绝句》之“杖藜”如释作动宾结构,则于语法不通:“拄着拐杖”怎么“扶我”?“杖藜”只能是名词性成分,作“扶我”的主语。“杖藜”实为“藜杖”之倒言,目的是为了照顾平仄。

《清平山堂话本·洛阳三怪记》开首引张元探春诗:

尽日寻春不见春,杖梨搠破岭头云。

归来点检梅梢看,春在枝头已十分。

“杖梨”即“藜杖”,亦为调平仄而故倒。

《汉语大词典》“杖藜”条:①谓柱着手杖行走。藜,野生植物,茎坚韧,可为杖。……②藜杖;拐杖。唐护国《赠张驸马斑竹柱杖》诗:“此君与我在云溪,劲节奇文胜杖藜。”宋秦观《宁浦书事》诗之五:“身与杖藜为二,对月和影成三。”明孙仁孺《东郭记·人之所以求富贵利达者》:“谙尽江湖味,执青青杖藜。”(4/772)所释甚确。其中第②义所引的三条书证,也都是为调平仄而倒文。

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王勃《杜少府之任蜀州》)

初中《语文》第3册注:“城阙,帝王居住的城,这里指长安。阙,原意是城楼。辅,辅佐,保卫。三秦,指关中(陕西省潼关以西)地区。项羽灭秦以后,把关中分为三区,分封秦朝的三个降将,因此关中也称‘三秦’。”

按,此注问题有二:

1.“城阙”并非“帝王居住的城”。城阙本义是城楼,《诗·郑风·子衿》:“挑兮达兮,在城阙兮。”这里指代城市(即长安)。《辞源》“城阙”条:“③城市。”即引此诗为证。

2.释辅为“辅佐、保卫”是不错的,但没有指出本句的句法特点。“城阙辅三秦”实际上应该是“三秦辅城阙”,为了押韵和平仄而倒装了(此为首句入韵式,平仄为“仄仄仄平平”)。《唐诗鉴赏词典》说:“第一句写长安的城垣、宫阙被辽阔的三秦之地所‘辅’(护持,拱卫)。”这样理解就对了,但把“城阙”按字面意思理解恐怕欠妥。既然初中《语文》课本作了注,就应该指明这一点,以免引起学生误解。


[1]本例引自洪诚《训诂学》220-221页。

[2]《汉语大字典》和《汉语大词典》“挑”字条“挑选”义下所引的始见书证都是《红楼梦》,说明这个意义是很晚才出现的。即使“二典”所引的始见书证有滞后的可能,但可以断言,不会早过唐代。

参考文献

  方一新 2008 《训诂学概论》,江苏教育出版社。

  郭在贻 1986/2005 《训诂学》,湖南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修订本)。又收入《郭在贻文集》第一卷,中华书局2002年。

  洪  诚 1984/2000 《训诂学》,江苏古籍出版社/收入《洪诚文集》,江苏古籍出版社。

  [清]王念孙 1985 《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王泗原1988/2014 《古语文例释》,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修订本)。

  [清]王引之 1985 《经义述闻》,江苏古籍出版社。

  杨  琳 2011 《训诂方法新探》,商务印书馆。

  张永言 1985/2015 《训诂学简论》,华中工学院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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