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签单仍然清晰地记得,刚入行上新人班的时候,培训老师以一种略带自豪和不容质疑的语气告诉我们:
然而,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却有可能要打破这个“保险避债”的神话。今天爱签单和大家一起来详细看看,内容包括:
1 “保险避债”可能是假的 一直以来,在保险营销界都有一个传说: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
下面这张 PPT 来自某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课程,我们看看: 相信很多人看完都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很多保险公司就是这样培训保险避债的,网上也能搜到一堆类似的资料。 只是,这些法律条文的原文并非这样,更不能说明保险是可以避债的,下面我们逐条来分析: 1. 《保险法》第 23 条 PPT版本:
《保险法》原文:
这条说的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赔付,被保人或受益人有权取得保险金。这都是按保险合同来办事,天经地义,但是与避债没什么关系。 而且,当被保人或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后,就不归《保险法》管了。债主追偿,当然是要拿来抵债的。 2. 《保险法》第 34 条 PPT版本:
《保险法》原文:
这条说的是,保单不能随便转让或抵押。但是拿来抵债相当于强制退保拿现金价值,而不是转让或抵押。债权人要的是钱,不是这份保单。 3. 《保险法》第 61 条 PPT版本:
《保险法》原文:
这里说的是,财产保险(不是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例如两车相撞,对方全责,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你后,有权向对方追责。所以,也和保险避债没什么关系。 4. 《合同法》第 73 条 PPT版本:
《合同法》原文:
上面这段话有点绕,其实《合同法》的意思是这样的:
简单来说,B 有一笔未拿到手的理赔金,C 不能代他向保险公司申领,因为保险公司只认 B 这个人。 但是当 B 拿到钱后,C 肯定是可以上门追债的。 5. 小结一下 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所谓的“保险避债”其实只是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一厢情愿的曲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保险绝对不是逃避债务的免死金牌。 2 江苏高院:保单可以偿债 7 月 1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后台回复“避债”,可下载)。同日,江苏保监局在官网转载了全文,如下所示: 接下来,我们看看这份通知的几个关键点: 1. 人身保险属于可执行财产 通知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人身保险是可执行财产,包括保险的生存金、红利、现金价值、保险金等财产性权益都可以用来偿债。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可执行的保险仅限于理财险。而这次《通知》也明确表示,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也属于可执行范围。
2. 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协助查询 要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首先需要知道债务人有什么财产。 所以法院可以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进行查询,协会和公司应当即日反馈结果。 3. 被保人和受益人可保留保单 传统观点认为,保单之所以不能被执行,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而江苏高院指出,执行时会通知被保人和受益人。如果需要保留保单,可以“交钱赎单”。 4. 法院可要求解除合同 前面说过,用保单抵债其实就是退保拿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等起诉保险公司,例如认为这种强制退保行为违反《保险法》第 15 条,法院不予支持。
5. 其他要点 如果保险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被保人、受益人)对法院冻结、处置保单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6. 小结一下 江苏高院这份通知,可以说把“保险避债”拉下了神坛。虽然只是一份地方性法规,但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他地方也可能会参照执行。 3 什么情况下保险可以避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保险一般是不能避债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还是有可能无意中实现避债的功能。举个例子:
答案是,不需要! 虽然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小 B 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清偿 A 先生的生前债务。
但是又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 A 先生的遗产。
所以直接说结论就是,小 B 拿到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所以不需要偿还 A 先生生前的债务。这种就是典型的“保险避债”案例。 其实这类案例的关键点在于: 财产的权属人和债务人不是同一个人,债务也不是两人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债是 A 的,钱是 B 的,B 没有义务帮 A 还钱。 再举一个例子:
4 爱签单总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江苏高院的最新《通知》,知道了保险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避债的。
目前行业内也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培训乱象,很多新人都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 爱签单建议,大家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和适度的怀疑精神,多听多看多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这样才能用好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