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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昵称11935121 2018-08-18

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一直以来,“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听保险代理人提起过的保险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对有钱人来说,可能人家根本就不缺重疾险理赔那几百万,但是却希望通过保险来保全资产。但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这里首先说一下两个概念:“债务隔离规划”和“避债”

“避债”是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债务,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的违法和流氓行为。

“债务隔离”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未雨绸缪的进行资产保全,不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法院解读“保险避债”

很多人听说过“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一旦失信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被执行人将面临诸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坐飞机,高铁,甚至“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高考后因被查出“老赖”北景,而无法被大学录取。

民无信不立,“老赖”不好做,房子、车子能被拿去拍卖抵债,存在银行的钱法院一声令下也能被查个一清二楚。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名正言顺地借钱不还呢?

很多人可能会听信了保险代理人的话,认为把钱放在人身保险产品里,就可以以《保险法》为挡箭牌,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认真读过代理人所谓的“避债”神器,大家估计会感觉《保险法》被曲解了。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说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这里说的明明是要确保被保险人可以取得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耍赖,但拿到保险金和可以成功避债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啊。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法院强制执行人身险保单的判例。

不光是判例,最要命的还有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的《通知》作为依据。

●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江省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配合法院冻结保单并进行执行。

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 2018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明确了保单可以被法院执行。

而且江苏高院的《通知》也更严格,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都可被执行。这些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从两个保险大省的高院发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而且执行的更彻底更严格。比如江苏高院就明确“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而在以往的判例中,如果被执行人(欠债人)是保单受益人的时候,执行的尺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这部分保单就不被强制执行了。

浙江,江苏两地高院的通知,可以说把“保险避债”拉下了神坛。虽然只是一份地方性法规,但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未来肯定要被更多的地区所效仿。

保险避债就算了,债务隔离可以考虑一下!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保险一般是不能避债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还是有可能无意中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举个例子:

A 先生欠银行 100 万,在借款前购买了一份寿险,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 A 先生,受益人是儿子小 B。如果 A 先生身故,保险公司会赔付 100 万给小 B。那么,这笔钱需要用来偿还银行的债务吗?

答案是,不需要!

虽然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小 B 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清偿 A 先生的生前债务。

但是又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例中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 A 先生的遗产。

所以,小 B 拿到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即不需要偿还 A 先生生前的债务。这种就是典型的“保险避债”案例。

其实这类案例的关键点在于:

1.财产的权属人和债务人不是同一个人,债务也不是两人的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债是 A 的,钱是 B 的,B 没有义务帮 A 还钱。

2.投保时,受益人要明确指定好!正是这个前提,B才能不以遗产继承的方式,顺利获得这笔钱。

再举一个例子:

假设年金险的被保人欠债,但是根据《保险法》第 47 条,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以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投保人还债,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债务隔离”功能。

国内保险可以避税?《保险法》:别闹!

香港保险

境内避不了债,但境外在一定范围内是就可以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搞的“中国保险万事通”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的身份验证,虽然可以查到个人名下的所有保单信息,使得寄希望于将钱投“保险”上把钱藏起来是不现实的。但“中国保险万事通”平台这个平台信息还没有穿透到香港。既然查不到,自然这部分资产难以被执行。

有人可能会说CRS(Common Reporting System,共同税务汇报系统),CRS交互的信息主要针对境外资产超过100万美金账户(所以在前文中强调了”在一定范围内“)!当然这里不是鼓励大家转移资产避债,只是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帮助到大家做到”债务隔离“,特别是企业主,一定要做到”债务隔离“,避免经营失败后,连东山再起的机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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