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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操作细节有待完善

 东东东gd 2018-07-20


通过最近有关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接触以及与部分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实际执行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纳税人与征管局之间产生了分歧。对于目前税务机关实务当中的处理方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补充完善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操作细则。

进项税额转出的时点如何确定?目前税局主要存在两种做法,第一:从扣税凭证认证当期转出;第二:从异常凭证通知当期转出。

第二:建议对后续核实程序出台操作细则。

一些征收局的税务人员普遍认为“异常凭证”一定有问题的错误观点,异常凭证可以认为是存疑凭证,可能有问题但也可能没有问题,准确的说有待税局后续进一步核实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可以转回继续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据与征收局了解,目前税局一般没有后续核实过程,基本上是一转了之,到目前为止竟然没有核实过,那么就可能存在部分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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