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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三项所得

 东东东gd 2018-07-20



 广义上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包括应税所得、清算所得、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一、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果。《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清算所得

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第三条第(四)项明确: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以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将前期清算所得,弥补亏损后得出净清算所得。


三、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如A公司2015年亏损1 000万元,2016年盈利600万元,2017年亏损50万元。税务机关查增2016年度所得100万元。该100万元可以弥补201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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