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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修复后质量保修期是否顺延?

 大宇大宇 2018-07-24

作者:宋伶俐

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期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法》第55条规定,总、分包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目的在于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000年8月22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第3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并应在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抢修等。

3、 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第4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是履行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主体,但并不意味着保修费用当然应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因为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可能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专业鉴定,如果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后由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进行保修,在实践中难以实施,无法实现及时、快捷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目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在履行了及时保修义务后,若工程质量缺陷并非施工承包人的原因或因其他责任方原因造成,承包人有权向责任人追索保修发生的费用。

4、 质量保修期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责任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期限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据此,承发包双方可以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但不得低于《工程质量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年限,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的约定无效。

三、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两种表达,虽然两者都表示工程竣工后使用过程中某个特定阶段维修期限,但却存在本质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只会约定质量保证期,而且一般约定为一年或两年,此种情况质量保修期应理解为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方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四、 损害赔偿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一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这一阶段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经承包人修复后,如未有合同约定质保期并不会顺延,而是进入了损害赔偿责任期间。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修复的部分)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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