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度信用解说: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可否执行?】今晨六对信用六度君在社群收到一六度粉留言: 我的案子法院已经在审理了,一定能胜诉的。可是现在出现一个问题,老赖把他的房子都转移到他家小孩的名下了。 这会不会影响后期执行? 这个老赖欠了我不少钱,他家房子如果执行拍卖能还的差不多,如果不能执行,我的官司赢了,也拿不到钱了。 他家小孩还没有成年,这种转移应该不合法吧? 此六度粉疑问一出,群里炸开了锅。 有人认为不可执行,认为老赖子女即使未成年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老赖无关,其名下财产受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也有父债子偿之说,老赖就算不转移财产,法院也要彻查其孩子名下财产,然后执行还钱。 也有人认为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要求法院处理。因为,这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其子女名下财产可以执行。 关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供执行,早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案件中已经有了结论。 法院认为债务人以其子女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其子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子名下之前,其子尚未取得赠与财产,更谈不上对赠与财产即案涉房产进行合理使用取得收益。 因此,原判决认定债务人以其子的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其子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 另,案涉房屋一直由债务人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其子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债务人、其子的家庭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 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属确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据上述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债务人对其子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应为债务人、其子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其子作为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其名下财产可供执行。 |
|
来自: 昵称40096871 >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