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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天使投资法律背后的逻辑及投后管理(二)

 文明世界拼图 2018-07-26

在上期的文章中,我们讲到了投资者保护自己权益时两大必知条款,今天我们来讲讲企业融资合同中与投资人有关的的重要条款:

1. 成熟条款

“成熟条款”(vesting)是创业投资里面最重要的一个条款,从法律上可以理解为一个有条件的回购权,一部分股份归创始人所有,但投资人有一个回购权,条件就是创始人退出就触发回购条件,会强制性地要求创始人将相应股权回购给投资人。

这里面用一种常规的方法,规定是按4年来成熟,每年成熟25%,如果没成熟之前离职,就要收回他没成熟的股权,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安排。

2. 限制转让条款

什么是限制转让?

创始人在上市前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需经投资者书面同意,如果投资者不同意便不能转让。

为什么这么设计这个条款?

创业投资像一条船,你是船长,我把货扔过来放在你船上了,货是我的。所以,跑之前要经过我的同意,这个跟正常的投资、正常的持股不一样。这种模式可能在算账上、给你股权上是一个比较大的让步。

3.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指当对方卖股权时,我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公司法》给予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普遍性权利。

为什么在这里面加上这个条款?比如有10个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们10个股东相对我们10个以外的第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加上这个条款,那么我对其他9个股东也有优先权。

4. 共同出售权

这是保证投资人能够尽快地转让股权的条款。举个例子:你要是卖股权可以,跟我的一起卖,你找了一个人要买你的股权,那个人准备收购公司20%的股权,你手里拿着40%,我手里拿着10%,咱们俩按照4∶1的比例一起卖这20%。

为什么要设置这个条款呢?这是为了保证在退出时,投资人能拿到一系列我退出的权利,你卖你的比例多少,我就卖我的比例多少,这是一个比较一般性的共同出售。

5. 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与优先购买权,唯一的区别就是股票的来源。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别的投资人卖掉老股时我优先。优先认购权指的是发行新股。

比较常用的优先认购权是怎么优先认购的?按比例认购,比如自己持股20%,即如果有限公司新发1000万股,我可以优先认购1000万股的20%,即200万股,这种安排是最常见,也是比较合理的,是为了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6. 优先投资权

这个权利是主要保护天使投资人的,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之日起,创始人从事新项目,在该新项目里进行第一次及以后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该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信息,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这个项目进行投资。

7. 信息权

作为股东,不管持股比例是多少,都有知道公司情况的权利。信息权包括一些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围绕着财务问题,在董事会上披露,比如说一般半年一次、一年一次。

每一年的董事会上都会涉及关键财务信息、发展规划、去年总结。通常我们会要求月报、季报和年报。每个月不经审计的月度财务报表,每个季度不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每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这些都是常见的需要披露的财务报表。

8. 检查权

这个权利是当投资者对公司怀疑时,有权利主动去查公司,创始人有义务告诉投资人所问的内容。

这里介绍一个解决公司争议的经常使用的手段,因为首先我们作为投资人是一个小股东,一旦与公司发生矛盾,介于之前没有管理权,所以很被动。这里我教大家一个方法:投资者可以要求会计师审公司的账,如果公司不同意,如果打这场官司,投资者必赢。

在做条款的陈述与保证中,要越细越好,比如说信息披露、员工协议、债权债务、资产无瑕疵、合法经营、有没有诉讼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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