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毛是A公司的IT主管,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薪资的约定是这样的: 每月工资20000元,年终奖为120000元*年终考核系数。年终考核系数根据上级领导对其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系数范围0.5~1.5。 2016年9月,小毛被另一家公司看上了,遂向A公司申请辞职,但双方就年终奖是否支付问题产生分歧。A公司认为,年终奖是年终发放的,提前离职的员工将不予发放;小毛则认为,年终奖应该按照当年工作的时间等比例发放。 A公司和王小毛谁说的有理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来考考你: 你分得清绩效工资与奖金吗? 1 大龙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基本工资很低,主要靠「提成」活着。公司的薪酬制度规定:月销售额100万以下,提成1%;月销售额100万-200万,提成1.5%;月销售额200万以上,提成2%,提成按月发放。 2 小强是一家公司的研发人员,公司规定,员工负责研发的项目,如果能申请到国家专利,每次给予20000元奖励。小强负责的项目2017年获得两项专利,小强得到40000元奖励。 3 上文中的王小毛,2015年底按照公司的考核方法计算得出的考核系数为1.1, 年底发放132000元。 4 B公司每年年底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由管理层提出年终奖方案,报股东会通过。员工每年拿到数额不等的年终奖,但在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中均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 问: 上述4种情况,那些属于绩效工资? 哪些属于奖金? 绩效工资与奖金的区别 很多时候大家都不会严格区分绩效工资和奖金,包括很多HR也未必仔细研究过,实际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发放的主动权是不同的。 绩效工资 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合法收入,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的。例如上面例子中销售员大龙每月的绩效工资,单位应该按照其销售业绩及时发放。 王小毛的年终奖,实质上也属于绩效工资,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因此,即使王小毛中途辞职,单位也是不能拒绝发放的,王小毛要求按照其当年工作时间等比例发放是合理的,也会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奖金 作为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奖励方式,范围非常广。总体而言,是否奖励、如何奖励的主动权是掌握在公司手里的。 例如上文提到的B公司员工的年终奖,管理层及股东会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即使当年效益非常好,公司也有权不发年终奖。 上文中小强拿到的40000元当然也是属于奖金,公司也是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及金额大小,但是,如果公司已经在制度中明确了奖励方式和金额,是要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发放义务的。 由此可见: 对于绩效工资,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的;对于奖金,用人单位则有较大的自主权。 但是自主权也不是绝对的,以下几种情况,员工就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企业不能耍赖: 1 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奖金的计算方法的; 2 单位在薪酬制度或其他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奖励事项及奖金计算方法的; 3 虽然没有合同约定或公司制度的规定,但是公司已经就具体奖励事项及金额做出决定的。例如,就某个员工的突出贡献做出奖励决定。 如果公司制度规定: 员工辞职不得享受年终奖,怎么办? 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劳动合同中约定年底奖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在公司制度中又规定如果员工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的,年底奖金不予发放。 这种情况下,员工还有权要求拿年终奖吗?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地方性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实践中,劳动仲裁部分对离职员工主张年终奖的请求,也大多是支持的。 对于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你弄明白了吗? 总结 相比几十年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差距的。 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不懂,二是不敢,三是维权难度太大。 其实,一个法治社会,人们要做的是:高度尊重别人的权利,严格捍卫自己的权利! 你的权利,你捍卫了吗? 人人都要多懂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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