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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庆|认知后果论的批判与重构

 AAAAA奋斗进取 2018-07-28

全文总共7212字,阅读时间大约17分钟。


在认知行为中,评价性因素几乎无处不在,例如我们判断一个信念是确证的或合理的,这显然是肯定了这个信念中的某种东西。然而,这些判断的基础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种认知评价?确证和合理性属于哪种认知规范类型?认知规范的本质和来源是什么?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认知规范性问题(the problem of epistemic normativity)。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论就是一门规范学科,其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一种认知规范性解释。当代最为主流的认知规范性理论就是认知后果论(epistemic consequentialsm),主张以真为最终的认知善和价值,并且以此评价一切认知状态及认知过程。本文试图深入探究认知后果论的本质及其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和辩护一种基于自然善的自然规范性理论,即认知自然主义。

认知后果论及其两难困境


根据戈德曼(Alvin Goldman)和阿尔斯顿(William Alston)的观点,认知评估(epistemic evaluation)这个概念是以目的论或后果论为导向的,因为从认知的角度来看,一个信念是好的意味着它帮助或带来某种具有内在认知价值的事物。这种观点集中地体现在如下两段话中:

“苏格拉底自己明确接受德性的统一性原理。在这一章里,我将探索一种类似的理智或认知德性(epistemic virtues)原理,即各种认知德性都是基于一个单一主题或主旨的变种或排列。⋯⋯认知德性与核心的认知价值之间的主要关系将是一种目的论或后果论的关系。一个过程、品格或行动就其生产、产生或促进真信念而言就是一种认知德性。”

“当我们从认知的视角判断某物或多或少是好的时候,我们在认知上评价它,即达到某种认知目的⋯⋯知识论的评价方面包含了一种确认各种方式的企图,通过这些方式 ,我们的认知行为的行为和产物就认知目标而言能够更好或更坏。那些目标到底是什么呢?与许多其他知识论者一样,我主张人类生活中的认知的主要功能就是获得我们感兴趣的真信念,而不是获得假信念。”

这两段话的核心要点在于:(1)认知评价主要是寻找评价物与真信念之间的关系;(2)只有真信念才具有真正内在的价值。而这两点恰恰符合由贝克尔 (Selim Berker)提出的后果论理论的一般定义,即所有后果论都坚持:(1)存在某些内在善的事态,并且其他事态都是内在坏的;(2)所有该理论范围内的其他规范概念都是由评价的对象如何有助于或促进了那些事态所规定。事实上,认知后果论背后的基本理念是求真主义(veritism)或“助真主义”(truth—conducivism)。

以戈德曼的过程可靠论为例,我们可以把认知后果论的基本框架概述如下:

(1)最终价值论:只有真信念具有最终的认知价值;

(2)道义论:信念形成过程A是可靠的,当且仅当A的总体的认知价值大于或等于某个临界值T。

且,s的信念P在时间t是确证的,当且仅当导致s相信P的信念形成过程在时间t是可靠的。

根据这个基本框架,许多当代主流的知识理论都符合这两个条件,例如普兰廷加(Alvin Plantinga)的恰当功能主义、索萨(Ernest Sosa)的德性视角主义、弗雷(Richard Foley)的认知合理性理论和阿尔斯顿的认知必需路径(epistemic desiderata approach)。这些理论的核心概念和解释方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承认知识论的核心任务就是追求真信念和避免虚假信念,因此都认为真信念具有最终价值。不仅如此,这些理论的基本概念都包含了可靠性要素,例如普兰廷加的保证(warrant)概念的定义的三大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可靠性;索萨把理智德性 (intellectual virtue)定义为“一种由于它我们通常会在一个特殊的命题域F和特定的条件C之下达到真并且避免错误的能力(competence)”,因此,它在基本功能和特性上与戈德曼的可靠性概念几乎没有差别,差别只在于索萨把可靠性这一认知属性纳入了主体的固有能力或秉性(disposition)之中。

认知后果论之所以能够成为当代主流的认知规范性理论,原因在于它有说服力地解释了认知确证与真之间的紧密关系,即确证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真信念的产生和形成。与之相对,认知道义论,特别是其代表性理论证据主义 (evidentialism),其最深层的困难就在于它很难寻找到一种关于确证与真关系的新的合理解释,毕竟,作为一种纯粹的内在主义理论,一个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心理状态的确证如何能够真正通达真呢?这个挑战构成了认知道义论在当代知识论中衰微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任何试图提出一个替代认知后果论的理论的学者必须首先要应对的。

然而,认知后果论的致命问题恰恰在于其最终价值论,即只有真信念具有最终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琐碎的、微不足道的真信念,例如我的书桌上灰尘的数量、一篇论文使用了多少个标点符号等。戈德曼和阿尔斯顿也意识到了这点,并对认知评价的对象提出了一个限制条件,即“我们所感兴趣或对我们重要的事物或主题”。然而,一旦作出这种限制,那么目的论或后果论的认知规范理论就不能解释为什么那些琐碎的真信念不能成为认知评价的恰当对象,或者说,既然真信念具有最终价值,那么凭什么琐碎的真信念被排除在认知评价的范围之外。因此,认知后果论就会陷入一种两难境地,要么导致不合理,要么导致理论缺乏完备性。

索萨的辩护及其问题

真是否具有最终价值?索萨认为这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因此对于一个知识论者来说,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搁置,转而关切真在认知上是否具有基本价值,并成为其他认知价值的终极解释者。这种观点背后隐藏的意思是,没有一种价值凌驾于领域之外,文学、科学、艺术等每一个评价领域都代表着一个批判领域,拥有属于这个领域独特的基本价值或目标,不管它们是否内在地有价值或值得追求。

更为关键的是,索萨强调在一个领域内部,我们对于一个特殊对象的评价能力并不依赖于我们关于构成该领域基本价值的判断,例如对于一个杀手来说,拥有高超的刺杀技能是具有价值的,这种价值不受刺杀本身是一种负价值的事实的影响。那么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如何能够让服务于负价值或无价值的手段或方法具有价值?索萨引入了能力或理智德性,通过它们的展示,我们能够合理地评价一个认知者如何有效地达到真之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评价一个信念是:(1)“熟练的”(adroit),即展示了某种理智德性或能力;(2)适切的(apt),即通过展示这种理智德性获得真。因此,索萨实际上把我们对信念的评价与我们对更一般的表现的评价统一在一起,更精炼地说,知识是行动的一个特例。

《德性知识论》 厄内斯特·索萨

索萨这种方案的好处主要有如下三点:(1)保持了理论的完备性。在索萨看来,基本的认知价值依然是真信念,所以,无论这个真信念是重要的还是微不足道的,都是其评价的对象。(2)增加了评价的维度。因为在这样一个评价体系中,认知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获得某个维度的评价,哪怕这个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没什么价值的,例如数桌子上的灰尘,索萨可以从数灰尘过程中评价认知主体所展示的专注或其精确算数能力等,从而不至于让整个认知行为的价值被淹没。(3)拓展了“最终价值”的含义。一个真信念的价值之所以是终极的,不在于这种价值本身所具有的形而上学内涵,而是具有一种知识论内涵,即通过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展示让它们在我们的认知环境中拥有一个恰当的位置。

然而,知识与行动在规范上是完全同一的吗?对行动的评价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对知识的评价?它们隶属于同一个规范性结构吗?古今中外,人们一般都赋予知识与行动一种极其亲密的关系,甚至把“知行合一”视为现实人生之完满的体现和目标。在中国哲学中,王阳明首次提出“知行合一”的思想,强调知识与行动的同一性,其中表达的最为重要的观念是“以知为行,知决定行”,也就是说,知识是行动的规范,而行动是知识规范的结果,最终实现“致良知”。当代西方对知识与行动最经典和优美的描述当属威廉姆森(T.Williamson)在其名著《知识及其限度》导论中的第一段话:“知识与行动是心灵与世界的两种核心关系。在行动中,世界适应心灵;在知识中,心灵适应世界。当世界不适应心灵时,就徒留欲望;当心灵不适应世界时,就徒留信念。欲望渴求行动;信念渴求知识。欲望的指向是行动;信念的指向是知识 。”

威廉姆森认为知识与行动隶属于同一种关系的不同类型的关系,因此,知识与行动很可能不隶属于同一个评价体系。无疑,伦理学与知识论具有深刻的联系,当代知识论的价值转向更是伦理学深入影响知识论的体现。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只应是一种类比关系,而不应是一种同一关系。事实上,威廉姆森就是这样做的,他试图在《知识及其限度》一书中实现这样一种构想:信念在心理生活中的位置依赖于它与知识的潜在关系。而这个构想来源于伦理学:欲望在心理生活中的位置依赖于它与行动的潜在关系。

索萨这种知识与行动的同一性观点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它可能忽视认知评价最为重要的方面。格里姆(Stephen Grimm)指出,认知规范性应该具有更加实质性的规范内涵:当我们判断一个信念是不确证或不合理的时候,我们不仅仅在评价相信者的表现的技能或精湛技巧,而是应该反思判断或批评这个人对信念内容的态度。科恩布利思(Hilary Kornblith)对认知规范性的理解就是如此。他说:“如果你说我的一个信念是不确证的,这给我理由放弃这个信念。这种认知主张就是关于我应该关心某种东西的主张,而且对认知规范来源的解释必须解释我为什么应该关心这种事情。”

更为严重的是,索萨的认知规范性可能会丧失认知规范性独特的属性,即认知规范性区别于行为或表现规范性的特殊之处何在?这是索萨方案的真正问题所在。根据康德的观点,“应该”可以区分为与义务或责任相关的强意义上的“应该”和“计算的应该”。从这个区分出发,我们发现索萨的方案至多能容纳“计算的应该”,因为他至多能说,为了实现某个基本目的,我们应该以能更有效地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形成我们的信念,例如基于更好的证据来形成我们的信念。然而,索萨是否能够容纳一种非选择意义上的“应该”呢?或更直白地说,在索萨的评价体系中,真信念是否能够在知识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规范性地位呢?显然不能,因为以能力为中心的评价体系事实上与真信念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若要拯救索萨的认知后果论,必须放弃真之最终价值的不可知论。然而,一旦放弃这种不可知论,不就回到戈德曼和阿尔斯顿的认知后果论的困境了吗?一旦回到原点,结果只能是放弃认知后果论。

综上,认知后果论面临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我们假定只有我们感兴趣或对我们重要的真信念才具有最终价值,那么认知后果论似乎就失去了解释那些不重要的、琐碎的真信念;相反,如果我们假定任何真信念都具有最终价值,那么我们必将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索萨方案的失败告诫我们必须关切认知规范性的特殊性,判断一个信念是确证的,不仅仅判断它如何巧妙地导向真,更重要的是要判断为什么它“应该”被如此导向,而这就必须诉诸于真或真信念之价值。


认知自然主义刍论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评价真或真信念?什么样的认知规范性才能够给予真以最为恰当的位置?格里姆提出了一种笔者称之为“认知社群主义”的认知规范性理论,主张把人视为一种“信息依赖和信息共享的生物”,整个人类就是一个信息共同体,他说:“认知规范性似乎是根据一个更深层的、显然更道德的规范性来阐明的:即源自于我们帮助他人实现他们(广义地理解的)计划和关切的义务。”

与索萨一样,格里姆同样主张任何真信念都具有一种特殊价值,而索萨、戈德曼和阿尔斯顿等认知后果论者的错误在于他们是从第一人称角度来审视真信念的价值,即根据他们自身的理智目标来解释真信念的价值的。格里姆主张从第一人称视角切换到社会视角,提出一种公共的、外在的或社会的真价值观,即从共善(common good)的角度来理解真信念的价值。为了更清晰地表达其观点,他把真信念的价值与清洁水的价值进行比较: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因此我们有强烈的冲动把清洁的水源视为具有最终价值的东西。然而,从第一人称视角来说,假如“你”自己的水供应足够有保障,那么其他水是否仍具有最终价值呢?至少从“我”的第一人称视角来看,并非如此。然而,一事物的内在善的本质似乎在于其善是该事物的一个必然特征,而不是那些能够随意抛弃的属性。那么,“我”为什么还要尊重和爱护那些似乎与“我”无关的清洁水源呢?一个直接的答案就是,其他人可能需要这些水。

格里姆声称“真信念与清洁水的价值比较不完美”,然而,在笔者看来,他的方案不仅“不完美”,而且存在根本性的错误。首先,如何协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试想一个极端的案例,假设由于身体发生突变,水成为“你”致命的毒药,那么是否能从社会的角度否定水对“你”来说具有负价值的?事实上,在公共事务领域,常存在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冲突和博弈,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的需要为什么必须天然地让位于社会或集体的需要?且凭需要来定义共善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功利主义的窠臼。

不仅如此,格里姆的方案还让真价值陷入了偶然性的漩涡之中,正如其在解释他人为什么需要清洁水源时,一连作了两个“不可预测”和一个“可能”假设:“假定他人需求的不可预测的本质,假定这类污染以不可预测的方式传播,其他人很可能就依赖于这些水。”这无疑违背其了对内在善的本质界定。

在笔者看来,要避免格里姆方案的功利主义的风险和真价值之偶然性,我们最好转向一种认知自然主义(epistemic naturalism)。认知自然主义源于福特(P.Foot)的伦理自然主义,以自然规范性为核心,从关于人类的自然事实出发来定义人类善,并最终将真的价值建立在人类善的基础上。

在福特看来,休谟错误地解释了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把它仅仅视为一种开明的自利和目的一手段推理的工具。事实上,实践合理性是一个认知关于世界的恰当事实的问题,而这些事实提供人类强有力的行动理由;同时,实践合理性是一种德性,它指导主体实现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因此,实践合理性不是价值中立的,它与善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善本身就是实践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部分地决定了后者。像康德一样,福特支持善与人类的理性意志之间具有一种亲密的关系,主张一个精确的善良意志概念将提供实践合理性决定性的内容,使得一个道德行动者拥有行动的客观理由,而不管他们是否认识这些理由。但是,与康德不同的是,她并不认为实践合理性本身提供了这种内容,因此,她反对康德的观点,即实践合理性的形式结构规定了所有理性行动者的普遍法则。相反,她主张实践合理性的内容是由关于人类的自然事实所规定的,由此,她提出了自然善(natural goodness)的概念。

人类善的概念是根据我们的种类的善来界定的。福特一再强调对人类善的评价与对其他活物(living things)(例如狼、刺猬或老 鼠等)的评价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规范形式:自然事实规定了构成每一类活物的善或缺陷的品质,例如,狼应该群居和集体捕捉猎物,那么一只独狼就是有缺陷的。在她看来,每一个种类都有一个目的论来说明这个种类的一个“亚里士多德式范畴”,而这个“亚里士多德式范畴”来自汤普森(M.Thompson)的对一个种类要成功实现它们的特殊生命周期(life cycle)所需东西的自然历史描述,这种描述确认了决定这个种类的成员要成为“善的”所要求的规范。

那么,到底什么是人类善呢?福特坦率地说:“‘善根’(good roots)之善’与‘人类意志的善良倾向’之‘善’两者在意义上没有任何变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存在关于人类的自然事实,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或恶的)道德评价?就动植物而言,基于生命周期的相关自然事实是根据发展、自我保存和繁衍的原则,但福特同时指出人类的生命周期要复杂得多,人类善是自成一格的 (sui generis)。这种自成一格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人类拥有某些特殊的生理能力来学习语言,例如发育良好的喉咙、适当的听力和心理能力等,同时需要专注和想象力参与故事、舞蹈、玩笑和合作性的人类事务;(2)人类需要某些不是直接服务于个体利益的品格,但是它们对于我们的生命周期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构成了一个“好”人应该拥有的性格的典范。福特指出,没有这些生理能力,一个人能够作为一个生物体而存在,但是这个个体是有缺陷的;没有这些品格,一个人在某些重要方面是有缺陷的。在这个意义上,善就是这些缺陷的缺乏。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德性这里。福特主张人类德性就是例证人类自然善的动机倾向,是我们人类特有的恰当品格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实践合理性的内容是由提供我们客观目的的自然规范所规定的,而德性的内容则是由定义人类繁荣(human flourishing)所要求的动机倾向的自然规范所决定的。当然,人类繁荣不仅仅是由生存和繁衍构成的,而且包含了更高的东西,总的来说,就是幸福(Eudamonia)。

因此,一旦我们根据人类自身的生命周期的自然事实确立了人类善,那么我们就拥有了评价真或真信念的坚实基础。真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其真正的价值来源是人类自身,但这并不意味着真只具有主观价值;恰恰相反,人类具有客观价值,它基于我们人类自然历史事实的描述所提供的自然规范,是一种完全客观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沙滩上沙子的数目之所以微不足道,不是因为从社会的视角来看,人们不需要这样的真理,而是因为从自然的视角来看,它并非是人类生命周期的自然事实,因此不是人类善之体现;清洁的水源无疑是人类生存之必需,这是一个自然事实,因此水源一旦被污染,无论个体还是社会整体的生存质量都会受到影响,从而严重危及人类善。

与认知后果论,尤其索萨的辩护方案相比,一方面,认知自然主义通过否定真信念具有最终价值而避免了上述两难,指出真信念的价值取决于人类善,即人类的自然历史事实之描述,从而为认知规范性注入实质内容;另一方面,它通过为真提供一种客观的外在价值解释而保留了认知后果论的优点,能够合理地解释认知确证与真之间的紧密关系。同时,在解释真的价值方面,它比认知社群主义的优越之处在于,它拥有一个更好的视角和基础:首先,自然的视角比社会的视角更好,因为它消除了真之价值的主观性和偶然性;其次,把人视为一个自然物种比把人视为信息共享体成员更好,因为前者更加合理地呈现了人类与自然世界,尤其与其他物种之间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不仅体现在生物圈的食物链结构,更加体现在我们共享同一个规范结构;最后,认知自然主义同样能够解释共善的观念,不过不是根据共同的需要,而是根据人类自身的自然事实。

当然,也许有人会指责认知自然主义有太过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那么,把真的价值完全从人类的角度来评价是否有失公允?真不应该具有独立的价值吗?然而,正如笔者在论述认知规范性的本质时所说,认知规范性一旦丧失第一人称视角就会忽视知识对认知主体的要求,知识论不是探究真理的学问,而是探究人类知识的学问。因此,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还是把真的价值问题留给形而上学,或者说,知识论只需阐明真在知识论中的位置,而不是真的本质。

结语

正如贝克尔所说,后果论是游荡在伦理学和知识论中的一个幽灵。这个幽灵以一种魅惑的力量长期禁锢了知识论者的头脑,让人不知不觉成为认知后果论的拥趸,从而导致其成为当代当之无愧的主导理论。

然而,一旦知识论者们头脑清醒,开始审视这种理论时,发现它的错误竟然如此显而易见,必须对此进行修正,但大多数知识论者并不愿意就此完全推翻或抛弃它。索萨是这种修正主义的典型代表,他正确地认识到应将真的价值限定在认知领域,而放弃真的价值的形而上学讨论,但他选择从产生和形成真信念的能力或德性来解释真的价值方案与过程可靠论没有本质区别,不能解释真或真信念在知识论中享有的至高无上的规范性地位。

不仅如此,索萨基于知识与行动关系的表现规范性忽视了认知规范性的实质内容,而格拉姆的认知社群主义则陷入了真价值的“偶然性旋涡”。由此,笔者提出了认知自然主义,一方面,以人类自然历史事实规定认知规范性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以人类善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排除了真价值的偶然性。认知自然主义同样依循着伦理规范性,植根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效法于当代由福特、麦克道威尔和霍尔斯特豪斯等哲学家发展出来的伦理自然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认知自然主义是伦理自然主义的一章。

来源:《哲学动态》2017 年第 1 期,第97-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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