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志霞 律师 2013年进入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系公司二部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家事婚姻继承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类案件、担保合同、合伙等经济类案件。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增长的势头,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大,但却是民事审判中最为疑难的几类案件之一,而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几乎都会围绕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展开。下面就代理顾问单位医疗侵权纠纷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二、在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确定案件的代理方案,应对鉴定程序 根据医学科学的自身特点,医务人员对病情的诊断是根据患者的主诉、临床表现,辅以其他校验或医疗设备探求相关信息作为判断基础,而由于人体自身的复杂性,许多疾病在临床表现具有相似性,医务工作者也只能通过病情的变化仔细追踪观察来不断修正自己的判断,况且同一病情、同一诊断,也会有不同的治疗方法,因此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该类案件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 作为医疗机构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后,首先应当就案件中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做一个清晰的判断,其次和院方专家就案涉医学知识进行充分沟通,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做一个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案件的代理方案。如经专业人士综合判断,诊疗过程确实存在过错,则以减轻损失作为主要抗辩方向,并可积极促成调解结案,如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则坚持要求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以获得一个客观的鉴定意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通常会由原告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鉴定,作为医疗机构的代理律师与医疗机构专家共同出席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会,解决鉴定专家的临床医学困惑,给鉴定人员形成压力,避免随意鉴定、任意鉴定从而产生不公正的鉴定意见是代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鉴定意见显失公正时,代理律师应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要求鉴定机构做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如对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存在异议即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聘请专家证人对鉴定人员当庭质询,从而促使法官形成否定性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 三、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首先确定了该类案件实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由此,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存在过错的责任,其次,确定了有条件的适用过错推定,也即在出现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种限制性规定适当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举证责任在患者,患者就有申请鉴定的义务,患者原则上要垫付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果患者不申请鉴定,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垫付。 因此在为医疗机构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能借助医疗机构的医学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代理的每一个环节尽量做到极致、精致、细致,能有效消除医疗机构对承办律师没有医学背景的顾虑,从而获得院方对我所承办该类案件专业水品的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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