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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政策梳理

 他山之石_168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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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业咨询哪些珠宝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哪些珠宝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目前有哪些货物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珠宝


珠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珠宝单指玉石制品,广义的珠宝应包括金、银以及天然材料(矿物、岩石、生物等)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统称为珠宝。


 消费税对珠宝征收消费税及征收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

……


 2.《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自2009.01.01日起废止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注:2008年财政部第48号令废止财税〔2001〕176号文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第三条规定:“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第三条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 5%的税率征收。”


7.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规定:“《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的执行时间由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改为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 年l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七、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十、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总结


虽然财政部第48号令将财税〔2001〕176号文件废止,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均合法有效。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钻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而且财政部于2013年7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进一步明确,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详细如下: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自2003年5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二、小汽车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总结

总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也就是说对超豪华小汽车征两次消费税,体现国家抑制高消费的政策引导。



|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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