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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不是套路,幸福只是晚到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昨天发了一个新政策,财税〔2018〕8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具体看文章:新政速递 |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很多朋友说没看懂,其实主要是没把前后政策连起来看,这个其实是之前财税〔2018〕70号文的补充配套文件。

这个财税〔2018〕70号文,二哥之前也和大家一起学习过,就是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退还留抵税额的一个政策。

具体看文章:都是热点!关于个税修正,关于留抵税额退税。

 

为什么要出台80号这个文件呢?

其实也不难理解。采购时候交的增值税是一个资金垫付,后期通过销售再从下游收回来,差额的部分交税。

正常情况,我们一般计税的增值税都是这么干的,但是这些退税的行业本身特殊啊,前期采购大,后期销售实现周期长啊,大量的进项税就沉淀了,最主要是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也间接影响了其投资积极性。

所以,国家出台政策,先按一定规定把这部分留抵税额退给你,其实退的就是你垫付了没抵扣完的进项税。

进项税是退给你了,但是问题就来了,你后期销售了怎么办?你没进项了啊,你从下游收回的销项税就需要全部交了。

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我们知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已实际缴纳增值税为基数来算的,合着我前期一退进项税,后期交这部分增值税倒不说,关键是我还会倒贴多的附加进去,本来我实际交不了这么多增值税的。

还有点懵?

二哥举个例子哈,比如一个符合退税的企业,后期实现销项不会变,都会实现100销项税,这个企业前面采购有100进项税留抵。

1.

企业去退税,退税资金流+100,后期实现销售交增值税现金流-100(增值税100-0),城建和附加现金流-12(增值税交了100,100*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总的现金流100-100-12=-12

2.

企业不去退税,退税资金流0,后期实现销售,增值税现金流0(100-100),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现金流0,总的现金流出0+0+0=0

试想,如果不退你城建和附加,你退税的作用就大大弱化了「盘活资金的作用」,而且这个销售周期越短,弱化的越厉害,本来想打个资金时间差赚点现金流,结果这个代价就是高额的城建及附加费流出,相当于为了取得这个资金,我后期要支付大额的“利息”一样,有点玩不起。

 

但是如果退你附加呢?政策这样说的,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去退税,退税资金流+100,后期实现销售增值税现金流-100(增值税100-0),城建和附加现金流0(100-100)*12%(增值税*12%,城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总的现金流出100-100+0=0

所以啊,如果有了80号文,退税和不退合计现金流出是不会变化的,但是实质呢?是我退税提前取得了100万的流动资金,无息的流动资金,这才是企业才是真正享受了70号文的福利。

退税不是套路,幸福只是晚到,这下你是否稍微懂了点呢?

懂了就快去填表退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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