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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清算责任追究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8-07

原文标题:

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的兑现利器之二:股东清算责任追究

被执行公司名下查无财产,案件面临终本,债权无法实现,怎么办?大家都会想要是能追究股东责任就好了。的确,有很多途径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股东清算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怎么追究股东清算责任。


 一、股东清算责任的类型及依据 


所谓股东清算责任,这里指以与清算有关的事由,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股东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类型如下表所示:


事由

责任主体责任情形责任范围追究程序/
法律依据

账册灭失致无法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

+

实控人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实控人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按时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

+

实控人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实控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第三款

注销致无法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

+

实控人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实控人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

虚假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

+

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实控人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

执行伪清算方案责任

清算组成员

公司自行清算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清算组未通知责任

清算组成员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未清算即注销并承诺责任

股东或第三人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诉讼或执行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3条

违规清算责任

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


二、账册灭失致无法清算责任的追偿

1

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欲追究股东等人的账册灭失致无法清算责任,为确保追究有据、追究有利,应当首先核查案件是否具备以下特点:

1.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系法人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执行转破产程序或符合申请破产条件。

(解读:进入破产程序是为了启动强制清算程序,通过强制清算程序进而证明致无法清算。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也有较多案件是未经由强制清算程序而直接在诉讼中根据股东证据情况认定无法清算)

2.股东有财产可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股东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解读:启动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债权实现,如果被追究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追究亦无意义,所以需要先行调查被追究人的财产状况。以下所有责任形态,均需要以股东有财产可执行为基础,不再赘述)

3.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解读:这是其股东责任基础,应当事先进行调查,初步判断具有此情形才启动追究程序)


2

责任追究的主要步骤


1.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可持该裁定用于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同意执行转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一般会组织举行听证,债权人可在听证会上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账册以便于后续进行破产清算。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法院对是否先行进行强制清算没有硬性要求,可以不经由强制清算程序而直接在诉讼中根据股东证据情况认定无法清算,掌握该地该做法则可免去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如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人去楼空,不在原办公地址,公司人员也去向不明,则对于债权人和法院来说,公司财产、账册、文件无处寻找,等同于灭失,可以认定为无法清算。

2.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债务人因管理不善,或企业暂停营业多年,没有妥善保管财务账册导致财务账册灭失无法提供的,法院因债务人无法提供财务账册,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债权人起诉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凭借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股东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掌握的股东等人的财产线索,应及时作好财产保全措施。


3

责任追究的主要要点


1.案件选择中的要点:①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基本条件;②债务人已被吊销或歇业2-3年,财务账册极有可能灭失的;③债务人的股东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初步调查可能有财产的。

2.执行过程中的要点: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可以此核查债务人有无财务账册等资料;②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为后续追究股东等主体的责任做好准备;③可通过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情况、财务资料调取情况以及询问被执行人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致无法清算等条件。

3.破产程序中的要点:①破产程序可债权人自行向管辖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可同意执行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②如已核实股东有财产线索且企业财务账册灭失的,可协调破产管理人推动法院尽快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4.起诉股东等的要点:①该诉讼有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开始起算;②主张的标的额根据债权金额而定,因为该责任范围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质上为侵权责任,与其出资额等没有关系,且胜诉后法院亦会退回预缴的诉讼费;③如果存在股东、董事等变更情况且无法确定财务账册灭失责任人的,可将前后人等全部列为被告,通过法庭调查确定责任承担者;④务必做好财产保全工作,有的地方可以采取起诉股东与申请破产同步的方式,通过起诉以保全财产,然后中止审理以等待破产程序能否清算的结论再恢复审理,采取此方式务必先沟通了解清楚当地法院对此是直接驳回起诉还是可中止审理,以免打草惊蛇。(该部分要点适用于以下追究股东等责任的情形,不再赘述)


4

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款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1.案例一(经由强制清算程序后诉讼):陆建平诉成郁文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案例要旨:股东妥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而股东未能尽到对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妥善保管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致公司已经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62号(详见附件案例一,来源于“法信”)

2.案例二(未经强制清算直接诉讼):王波与广东省深圳市建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清算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于公司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不再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应由其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认定无法清算的问题上应倾向保护合法债权人,在公司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无法清算,而不宜让债权人承担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具体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98号(详见附件案例二,来源于“法信”)


三、未按时清算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具有应当清算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未按时组织清算组清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对此证明标准不一,债权人举证责任不一,通常债务人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如能搜集到解散事由出现前的财务报告或财产线索等则可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流失、毁损等。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通过申请执行,一则可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现状,甚至是财产灭失情况;二则可以明确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需要说明的是,也有案例是以其他债权人所取得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作为证据并得到认可的。

2.提起诉讼。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款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详见附件案例三)


四、注销致无法清算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债务人已经注销。债权尚未实现,通过查阅企业征信系统却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经注销。

2.债务人未经清算。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企查查或其他网络初步查询有无债务人清算公告,并向债务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其注销详细信息,包括注销事由、有无清算、有无承诺等。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股东等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等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股东仅提交了该公司清算报告,未提交其已清理公司资产、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相应证据,而且该公司注销前也未向生效判决所确定的13名债权人通知申报债权,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清算就予以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股东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终字第32号(详见附件案例四,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虚假致无法清算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债务人已经注销。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注销,此为基础特征。

2.注销有清算报告。查阅债务人注销的相关档案,申请注销时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符合注销形式要求。此即与第三类责任形态即未清算即注销致无法清算的情形区别,第三类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时并无清算报告。

3.清算报告系虚假。虽然注销时有清算报告,但清算报告系虚假,只是为了用于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此种情形适用较少,与判断清算报告虚假存在一定难度有关。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需要先行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第三类清算即注销致无法清算的责任范围不同,虚假清算的责任范围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第三类为连带责任。主张赔偿责任即需要确定损失,通过获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可以用于说明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股东责任。与第三类未清算即注销致无法清算的责任追究相比较,虚假清算责任追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彩兴木器福利厂、袁立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本案适用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鑫顺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成立清算组,于2008年12月4日出具清算报告,并于2008年12月5日进行了注销,鑫顺公司的清算报告记载负债总额为零。根据现有证据,鑫顺公司的清算报告记载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成立。该行为导致顺东公司无法以鑫顺公司的财产获得债务清偿,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3573号(详见附件案例五,来源于“法信”)


六、执行伪清算方案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公司清算制定有清算方案。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包括自行清算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已经制定有清算方案。

2.清算方案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也就是说,未经前述法定程序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属于伪方案。

3.执行伪清算方案造成损失。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清算方案本不得执行,但清算组却直接按此方案执行,由此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核实清算方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对于公司自行清算的,核实有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与股会会决议内容是否一致,或股东会决议书是否真实;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查实有无人民法院确认文书。

2.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清算组未通知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清算组织清算方案均无问题。这一类责任形态主要适用于已进行清算,且清算组织、清算方案等方面均无问题的案件。

2.清算程序未尽通知公告义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特别是如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对该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是有直接责任的。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核查清算组有无通知债权人。收集整理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笔债权及债权人联系方式的证据、核实清算组有无书面通知;如果该笔债权是债务人尚不知道的,则核查清算组有无进行公告,公告的媒体是否符合要求等。

2.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要求清算组赔偿因未收到通知致未参加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华丰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丰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支持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6号(详见附件案例六,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八、未清算即注销并承诺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债务人公司已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未了,但公司已注销。这时我们需要逐项核查有无清算、清算真假、清算程序等。

2.债务人公司未经清算。如果已注销,按照公司登记部门的要求,要么是经过清算,要么是需要申请注销者作出书面承诺的。如果核实没有清算报告,则需要调查注销承诺情况。

3.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可以通过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调取公司注销档案,查阅有无申请注销时的承诺及承诺内容。调取该证据,用于向承诺者追责。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1.可通过诉讼程序向注销承诺者主张权利。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承诺书对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按照承诺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可在执行程序申请追加承诺者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注销时有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直接申请追加该承诺者为被执行人。该程序不需诉讼,更加方便快捷。

(三)责任追究的实务要点

1.注销登记时作出承诺大量存在。由于多种原因,如公司股东希望快速完结清算程序或者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意图逃避公司债务等,公司解散后股东或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因此,对已注销债务人要继续核查注销档案查找有无承诺书。

2.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据承诺而定。如果承诺内容是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内容是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承诺人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公司财产流失而无法清算,承诺人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追究承诺责任并不免除清算责任。追究承诺人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韩某、罗某诉朱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因上海艾壳公司股东朱某和周某未能提供清算文件,无法举证证明公司系经依法清算后注销,且朱某和周某作为上海艾壳公司的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责任,故朱某和周某应返还上述款项。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47号(详见附件案例七,来源于“法律图书馆”)


九、违规清算责任的追究


(一)适用案件的主要特征

1.清算组成员具有违规行为。此处违规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具体而言,违规情形主要包括:①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②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③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④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于已经有专门条款列举的违规情形,应直接适用专门条款,没有专门规定的则适用此条款。

2.该违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违规的具体情形与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联,造成了债权人损失。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步骤

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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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执行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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