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YK案例 | 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成功代理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处缓刑

 丫胖子 2018-08-08

2018年1月11日,虹口区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将罗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自制手枪5把、发令枪1把、长枪2把和子弹20粒。当日,罗某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骆文龙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后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案例。


1

审查批捕阶段成功说服检察院变更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法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罗某购买枪支放在家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骆律师遂在审查批捕阶段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说服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顺利使本案由重罪变成了轻罪(如本案定非法储存枪支罪法定刑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为本案的成功辩护打下了基础。


2

审查起诉阶段对枪支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取得良好效果

涉案枪支经鉴定,其中检材2检材6检材8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骆律师对此检验报告持有异议,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第一,检验报告中描述“检材6枪支口径为8mm,结构符合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结构原理,可以击发国产‘51’式制式手枪弹,”,而51式手枪弹是中国以苏联7.62mm托卡列夫手枪弹为基础仿制的,二者不匹配,51式手枪弹可以装进该检材6内,但无法抽壳,无法完成击发;检材6的击锤、撞针、弹簧已损坏,且该检材的扳机不能复位到击发状态,击锤无法到待击位,无法完成击发。第二,检验报告中无“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的步骤,也未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测量出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是否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项(二)(三)之规定,无法认定该检材是枪支、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第三,《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项明确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本案的枪支检验报告未体现复核程序,报告尾部仅有鉴定人签名及身份信息,未见复核人签名及身份信息。枪支检验报告缺少复核程序,检验结果可能失真。



承办检察官对骆律师提出的异议非常重视,详细询问鉴定人枪支检验过程及采用的检验方法,后对辩护人予以答复并告知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骆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释明申请重新鉴定和认罪认罚程序的利弊得失,认为暂不申请重新鉴定、走认罪认罚程序对本案更有利。另外,经骆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官已经充分了解到本案的重要信息:一、鉴定出有致伤力的涉案枪支是“边区造”、“独龙厥” 等年代久远的枪支,其外观锈蚀、重要零件已损坏,未经除锈或加工部分零件,无法正常击发;二、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从小有收藏癖好,从未使用过这些收藏的枪支,也未使涉案枪支参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小,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正是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的诸多工作,才使得检察院在起诉时给予的量刑建议是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案件争取缓刑成功奠定了基础。


3

法庭审判阶段成功辩护,当事人顺利获判缓刑

本案移送到审判阶段后,骆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充分沟通了本案案情及特殊性。后骆律师收集了上海市内与本案案情相似(持有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且判处缓刑的相关案例、罗某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项目清单、公司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家中诸多收藏品的照片(证明其有收藏爱好)等书面材料。骆律师将上述材料整理归纳连同书面辩护意见于开庭前提交给了法庭,让法官在开庭前对本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018年7月5日,本案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辩论阶段,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枪支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但是法庭可以参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来对本案进行定罪量刑。

故为被告人罗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鉴定出有致伤力的检材2枪支于晚清年间生产,距今约有150年,外观已锈蚀,未经除锈无法完成击发;检材6枪支于20世纪30年代土制,距今约有80年,外观已锈蚀,未经除锈无法完成击发;三把枪支均是在枪管内装火药、铁砂或其他填装物,然后击锤打击发药,点燃枪管内火药,完成发射过程,但检材6枪支扳机、击锤、撞针、弹簧等重要零件已损坏,未经加工相关零件,无法完成击发。第二,罗某有多年收藏邮票、钱币等物品的癖好,其出于收藏目的从古董店以200元一把的价格购得涉案枪支,将它们一直陈列在家中客厅用于观赏,从未使用过,也从未参与过贩卖枪支,无任何的犯罪所得;且涉案枪支本身存在不能正常击发的缺陷,罗某根本不知道涉案枪支可以击发且有致伤力。第三,罗某法律意识淡薄,从未意识到收藏古董枪支是犯罪行为;案发当日,罗某被警察盘问时,其没有规避调查,而是主动交待枪支存放地点并带民警到现场搜查。第四,罗某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谐,工作上表现优异,无任何前科劣迹。第五,罗某在被羁押期间的多次供述前后一致,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虹口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罗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

后    言


骆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多次递交法律意见书、相关判缓刑的案例以及工作表现等证明材料,才使得失去人身自由六个多月的罗某被宣告缓刑,重回家庭及工作岗位。骆律师的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骆文龙律师简介



骆文龙律师


骆文龙,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具有较好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迄今为止已经成功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或者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获得当事人充分肯定。

近年来骆律师专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和辩护,成功代理多起重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非法持有毒品案等毒品犯罪案件,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禁毒公益宣传工作,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刑动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