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庭审证人询问规则(试行)
为完善对刑事证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庭审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具体、简洁地进行。 第二条 证人出庭后,在审判长指引下,先向法庭陈述证言,然后先由申请方询问;询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询问。 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证人询问。 第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诱导: (一)在实质性询问之前,涉及需要明确证人的身份、经历等准备性事项的; 第五条 对证人询问,可以针对案件事实,或者证人的观察、记忆、表达等能力,以及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偏见、预断、前后证言之间的矛盾等事项进行;在询问中发现证言合法性有疑问的,也可以针对证言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但是,不得擅自涉及证人的前科、劣迹、行为特例等有损证人名誉的事项。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向证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也可以让证人向法庭自由陈述其所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 第六条 控辩一方询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违反有关询问规则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对方当庭提出异议的,询问方应当说明询问理由,审判长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并说明理由;对方未当庭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审判长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向其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 质证后,法庭认为还需要向该证人补充询问的,可传该证人再次出庭作证,但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出庭被害人的询问,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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