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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履行 申请人代位析产拿回欠款

 贾律师 2018-08-09
    中国法院网讯 (鲁进)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黄土店人民法庭办结一起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纠纷,两件相关执行案件由此得以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原告唐冬与被告蒋波、罗莉(二人系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鼎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冬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因该笔债务被认定为蒋波的个人债务,罗莉被判决不承担偿还义务。判决生效后,蒋波一直未予偿还,于是唐冬向鼎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蒋波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因法院通过各种执行手段均未能查询到蒋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唐冬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穷尽执行手段后不得不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唐冬了解到罗莉有存款,于是将蒋波、罗莉作为被告,于是将蒋波、罗莉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析产诉讼,鼎城区法院黄土店人民法庭受理并立案。因该案涉及金额较小,有较大的调解可能,承办法官便多次与被告进行联系沟通,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说服罗莉向唐冬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罗莉还履行了蒋波在本院的另一个执行案件。收到相关款项后,唐冬即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至此,一件民事案件、两件件执行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申请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一旦法院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析产判决,执行部门便可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该项诉讼制度确立后,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以规避执行的情况,提升了相关案件的执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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