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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涉毒案件辩护那些事儿

 附近的人za9c9u 2018-08-11

前天收到深圳市检察院推送来的胡律办理的朱某某走私、运输毒品罪不予起诉的消息。昨天上午当事人家属来电话告知接到释放的当事人。


欣慰之余,胡律发了个朋友圈给自己打了下广告。


胡律在朋友圈说这是自己办理的八宗涉毒案件中第三宗不予起诉的案件。是不是第八宗可能并没有那么准确。粗略回忆一下,办理或合作办理过的涉毒案件如下:

1、方某某贩卖毒品案(撤回起诉)[郑马律师合办]

2、麦某某贩卖毒品案(有期徒刑八个月)

3、李某运输毒品案(不予起诉)[刘森荣律师合办]

4、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不予起诉)

5、刘某贩卖毒品案(终止委托)

6、余某某贩卖毒品案(有期徒刑六个月)[肖大科律师合办]

7、麦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省高院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8、朱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不予起诉)[郑马律师合办]


有朋友问八个涉毒案件三个不予起诉是怎么做到的,希望胡律分享经验。在此以书面形式谈谈胡律对此的一点粗浅的认知。


胡律师说

首先,幸运,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涉毒案件被胡律遇到了。这绝不是谦虚之词。世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以案件结果相比较论英雄本身就不正确。别的律师办理的涉毒案件完全可能确实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当然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利益、呈庭审时口舌之快做毫无胜算可能性的无罪辩护。


其次、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什么时候会见不是律师能决定的,那得看家属什么时候办理委托。但总的说来,刑事案件越早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越有利。这个不用阐述,刑辩律师都懂的。


第三、信任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通过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胡律师有幸偷偷观摩过个别律师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说一句,律师反驳一句,全然站在对立面与当事人交流。这种方式不可取。如果当事人陈述有不合常理或者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的,辩护人首先要做的不是反驳,而是引导其对矛盾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第一次会见就是辩护工作的开始。会见当事人绝不只是了解案件,更不是为家属带话。第一次会见为当事人全面解释可能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认定犯罪的证据体系非常重要。上述四个无罪案件,无一不是行为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而主观上对行为对象为毒品不知情。第一次会见向当事人强调其关于自己主观认知的陈述的重要性,并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体现其主观上不知情的外在情节表现。


第五、第一次会见形成对案件的整体感觉。郑马律师说,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天赋。胡律资历尚浅,对所谓的天赋还不能完全领会。但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整体感觉还是要有的。上面提到的刘某某贩卖毒品案、朱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胡律第一次会见时就感觉应该是往无罪方向辩护的案件,并在会见时按照无罪辩护方向进行了必要的辅导。当然,如果阅卷后的证据不予支持,要及时调整辩护思路。这个感觉从何而来,无外乎多学习、多累积经验。


第六、相信公诉人的专业能力和品格。胡律师以往不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即便发表也不会全面展开论述。无非是基于对公诉人的不信任,担心暴露了辩点。以前办理刘某某贩卖毒品案时,公诉人一开始曾主动打电话联系胡律对案件的意见,胡律仅口头说认为不构成犯罪,刻意回避做详细阐述。而办朱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件时,胡律向检察院提交了三份法律文书,毫无保留的就朱某某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只要我们内心坚信对案件的无罪判断,应该坦荡地向公诉人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


第七、接受恰当的“交易”。办理麦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胡律在庭外等待开庭时,法官过来问胡律是否麦某某的辩护人,准备如何辩护。胡律告知做无罪辩护。法官说:“这个案件我和我们庭长商量过,要判还是判得下来的。要不你让被告人认罪,我们判轻一些。”我问判多轻,法官说可以八个月,这比公诉量刑建议轻了很多。假如我们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可能实现无罪的结果,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这不见得是最佳结果。果然当事人愉快接受了“交易”,法官也履行承诺判了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第八、树立坚定的信心。上面提到的方某某贩卖毒品案,办案过程历经三年左右,经历了数次庭审。除了办案过程中的艰辛、还有当事人家属对辩护思路的质疑。在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半的时候,家属甚至说还不如认罪可以少点刑期。正是郑马律师对案件的坚定信心,说服家属不能要求当事人违心认罪,最终通过我们的无罪辩护迫使检察院撤回对案件的起诉。





此乃非著名刑辩律师胡钟艺“嘚瑟”发朋友圈后,回应朋友的,非学术性、非专业性、泛泛而谈的、放之其他刑事案件也可能适用的闲聊文字。

阅后随意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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